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5-16

  证券代码:002082             证券简称:万邦德             公告编号:2020-05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5月15日下午14:3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百丈北路28号,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守明先生。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47,173,57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6.1567%。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19,246,6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6394%。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东人数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7,926,929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5173%。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4,219,618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1527%。

  2.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赵守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审议事项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1.《关于公司2020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47,169,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9%;

  反对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4,215,71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2%;

  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公司2020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47,169,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9%;

  反对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4,215,718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2%;

  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4,215,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2%;

  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4,215,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2%;

  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参会股东万邦德集团有限公司、温岭惠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温岭富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赵守明、庄惠为本议案3的关联方,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