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独立意见
2020-04-29

  作为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注意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18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的规定,作为独立董事的我们对相关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说明如下:

  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情况

  (一)审计报告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我们我们不对后附的银鸽投资的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由于“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的重要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二)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的内容

  1、担保披露的充分性和合规性

  2020年4月7日,银鸽投资收到河南省证监局有关违规担保的警示函,认定银鸽投资为其控股股东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计69,900.00万元的借款提供了担保。

  该担保未经银鸽投资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亦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对外公告。由于银鸽投资的相应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合理判断银鸽投资是否存在其他尚需披露的担保事项,及其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2、大宗贸易业务

  如附注十二、(二)所述,银鸽投资2019年度按照净额法确认大宗贸易业务收入3,614.96万元,与之相关的交易发生额为266,848.57万元,截止2019年12月31日,与大宗贸易相关的应付商业承兑汇票103,042.08万元,应收账款余额13,070.42万元、应收商业承兑汇票104,234.72万元。截止审计报告出具日,上述应付票据、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均已逾期。

  我们无法就这些大宗贸易业务的商业实质,交易对手是否与银鸽投资存在关联方关系,以及相应款项的范围、可回收性及偿付的必要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预付款项的商业实质及可收回性

  如附注五、(五)所述,截止2019年12月31日,银鸽投资对河南大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大乘”)、四川银鸽竹浆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银鸽”)和河南福雷沃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福雷沃”)的预付款项余额分别为27,612.90万元、12,790.86万元和3,498.03万元。

  河南大乘、四川银鸽和河南福雷沃2019年度向银鸽投资销售金额(含税)分别为81.86万元、9,893.66万元和1,915.26万元。我们无法就上述预付款项的商业实质,及其可收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与商业承兑汇票相关的诉讼

  银鸽投资于2019年7月1日开具40,008.00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给大宗贸易客户河南融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融纳”),到期日为2019年7月15日,同时记录相同金额的预付款项。河南融纳于2019年7月1日背书给北京通冠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通冠”),2020年4月3日该票据状态显示逾期拒绝付款。2020年4月17日,银鸽投资收到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1民初字第15号应诉通知书,北京通冠请求法院判决银鸽投资向其承付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40,008.00万元。

  我们无法就上述诉讼事项涉及的预付款项的可收回性、应付票据偿付的必要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公司独立董事的意见

  我们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和董事会编制的《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专项说明》进行了详尽审慎的审核,现发表意见如下:我们尊重审计机构的独立判断和发表的审计意见。我们督促董事会及管理层尽快落实相关应对措施,尽快消除审计报告中“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涉及的事项。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郝秀琴  刘汴生  陶雄华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