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2019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0-04-29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2019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聘任的2019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认为其审计意见客观、真实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2、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对2019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为解决当前的债务问题,公司应维护生产经营稳定,加快各项措施的实施,妥善化解债务风险,促进公司正常发展。

  

  独立董事签字:

  (戴武堂)                (王春华)                 (邢红梅)

  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