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2020-04-29

  和信综字(2020)第000142号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能源”)2019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2020年04月27日出具了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和信审字(2020)第000469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18年修订)》的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意见的主要内容

  强调事项段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所述,2018年7月5日,永泰能源发行的2017年度第四期短期融资券未能按期进行兑付,构成实质性违约。由于债务违约的出现,触发了部分债务交叉违约条款,相关部分债权人对永泰能源提起诉讼并实施了财产保全措施,影响了永泰能源正常融资。为解决永泰能源债务问题,永泰能源控股股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及永泰能源采取应对措施,维系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并定期公告债务化解进展情况。由于永泰能源债务涉及面较多,截至审计报告日,永泰能源尚未与永泰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确定最终债务重组方案并签署相关协议,未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这些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九条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

  (一)该事项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二)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适用时,该事项未被确定为将要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对永泰能源债务问题作出说明。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永泰能源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具体影响。

  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201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019年度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无具体金额的影响。

  四、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截止本说明出具日,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存在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况。

  五、其他说明

  本专项说明是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出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济南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