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0-04-29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9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我们对2019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和核实,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2019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出具了专项说明。

  (二)2019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行;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4,424.05万元,不存在其他违规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担保逾期的情形。

  二、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于董事会提交的《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阅,经核查,公司已根据所处行业、经营方式、资产结构特点并结合公司业务具体情况,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所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并有效实施。其在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关于范平等对置入资产2019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及补偿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对于范平等未能完成承诺业绩拟定的补偿方案,是依据各方签署的《现金购买摩奇卡卡认购协议》的约定进行的,各项数据来源可靠、计算准确,补偿方式合理,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能充分保障公司利益,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关于范平等对置入资产2019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及补偿方案的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19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符合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计提方式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后,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计提2019年度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委托理财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建立了《委托理财管理制度》,明确了委托理财的审批流程与权限,加强风险管控,可以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在保障日常运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六、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会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9-2021年)》及《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经营计划及资金需求,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同意《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已于2020年3月16日届满,将进行换届并选举产生第四届董事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2、本次董事会换届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经公司董事会提名,提名缪品章先生、陈苹女士、缪福章先生、叶宇煌先生、汤新华先生、苏小榕先生、林东云女士等7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汤新华先生、苏小榕先生、林东云女士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7名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任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备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不存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我们同意上述7名董事候选人(其中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独立董事:汤新华、苏小榕、林东云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