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2020-04-29

  证券代码:002304           证券简称:洋河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根据通知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2)2019年5月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

  (3)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

  (4)2019年9月1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修订,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根据通知要求,公司需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

  2、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执行上述新会计政策。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会[2017]22号、财会[2019]8号、财会[2019]9号及财会[2019]1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1、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要求,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不追溯调整2019年可比数,不影响公司2019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2、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要求,执行修订后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债务重组准则"不存在对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以及对上年同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事项,不会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产生影响。

  3、根据《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要求,合并财务报表格式主要变动如下:将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应收款项融资”三个行项目;将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两个行项目;在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专项储备”行项目。 将原合并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的列报行次进行调整;在原合并利润表中“投资效益”行项目下增加“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行项目。 在原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删除“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行项目。 在原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增加“专项储备”列项目。

  本次财务报表格式的修订,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不会对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及股东权益产生影响。

  公司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相关规定,对2020年1月1日合并财务报表有关科目列报进行调整,受影响的合并财务报表科目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元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