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0-04-29

  证券代码:603083            证券简称:剑桥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0-045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07号)核准,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剑桥科技”)向13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4,224,806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0.96元,募集资金总额749,999,993.7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8,975,224.66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31,024,769.10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0年4月17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ZA10900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专户储存管理。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计划用途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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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与持续督导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分别于2020年4月28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截至2020年4月21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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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信证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201012101192391,截止2020年4月21日,专户余额为732,524,993.91元。甲方承诺: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速光模块及5G无线通信网络光模块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穆波伟(身份证:130582198312165611)、宋怡然(身份证:210202198505284264)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与本协议签章处一致的丙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1次或从本协议生效日后的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在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加盖与本协议签章处一致的丙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 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呴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遇任何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要求查封、冻结、扣划专户和/或专户内资金的,乙方有权按照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要求执行相应操作,且不承担任何贵任。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上海的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公司与中信证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l、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8280188000099365,存储甲方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票项目募集资金。截止2020年4月21日,专户余额为零元。该专户资金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穆波伟(身份证:130582198312165611)、宋怡然(身份证:210202198505284264)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6、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7、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8、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10 工作日内及时以传莫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