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2020-04-29

  证券代码:688398         证券简称:赛特新材        公告编号:2020-024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新增地点: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福建赛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赛特新材”)于2020 年4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均发表了同意意见。

  ●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67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39号)核准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24.1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8,2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5,929.85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2,310.15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第361Z0011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二、 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说明

  1、增加实施地点的情况

  本次增加实施地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该项目包含“真空玻璃生产试验线研发项目”、“玻璃纤维气流成网量产工艺研发项目”等六个研发课题,建设地点为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工业园区,拟建科技楼1栋,内含研发人员办公室、研发实验室及产品试制车间等附属设施。

  2020年4月7日,公司向厦门中科泰伟育成科技有限公司租入位于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兑英南路255号4号楼7楼的房屋914.05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20年05月01日至2022年04月30日止。在科技楼建成并投入使用之前,公司将以此租赁的房屋实施“真空玻璃生产试验线研发项目”。除此变动事项外,“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总额、研发课题等事项不变。

  2、增加实施地点的原因

  按照“持续推进技术创新和产品应用研究,深入挖掘绝热保温市场需求”的发展战略,公司拟加快真空玻璃生产工艺研发并将其培育成为业务增长点。厦门市为我国东南沿海重要的中心城市,具有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区位优势,有助于公司吸引更多专业人才,加快推进真空玻璃研发工作及其产业化。

  3、增加实施地点的影响

  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未改变募集资金的实施主体、建设内容、投资金额,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三、审议批准程序

  2020 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增加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有利于加快具体研发项目的工作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其实施主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2、监事会意见

  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3、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兴业证券对赛特新材本次审议的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