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0-04-29

  证券代码:600715             证券简称:文投控股                 编号:2020-01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4月28日,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投控股”或“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对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全文公告如下: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5月23日起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商誉相关制度不健全、披露不及时。你公司2018年前未建立商誉减值测试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同时,对商誉相关制度披露也存在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商誉相关制度是在2019年3月建立后才履行公告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章风险评估第二十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要求。

  二是对外借款未履行审议程序。文投控股第二大股东、时任总经理綦建虹在2018年作为担保人,以文投控股子公司江苏耀莱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莱影城)和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莱影视)为借款主体,向霍尔果斯珑禧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珑禧)出借8500万元,存在未按公司章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三是子公司人员薪酬计提不合理。你公司的子公司上海都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大额奖金发放和会计处理不规范的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第九条的规定。

  四是影视项目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你公司电影《英雄本色4》在该项目收入确认时,根据海外放映的结算单及结算款确认海外放映收入,未确认国内放映的收入,却将该项目的全部成本进行了结转,该项目的收入确认和成本结转的依据不充分。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五是部分影视项目只结转成本、未确认相应收入。你公司2018年度将投资时间在2015年到2017年期间的电影《欢乐喜剧人》等13个电影、剧本项目的投资款在未有具体结转原因、结转依据的情况下,全部结转到营业成本,且未确认相应收入。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六是应收账款减值依据不充分。你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在催收无果后,仅依据主观判断而未取得切实可靠的客观证据和未采取相应法律追索程序的情况下,将与北京中宣畅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计1.4亿元债权在扣除已发生的租金后的余额列示在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而将HYH的全部债权98,103,500.00元列示在其他应收款科目,并全额计提坏账对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三、四、五、六事项,导致你公司2018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资产、收入、费用、利润等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予以改正。要求你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制度,对照相关要求开展全面深入自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经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大公司内控治理力度,完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维护全体股东权益。

  特此公告。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