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告 2020-03-26

  证券代码:603180          证券简称:金牌厨柜         公告编号:2020-027

  债券代码:113553          债券简称:金牌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007号)核准,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39,2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3,920,000.00张,共计募集资金392,000,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6,600,000.00元(含税)后,实收募集资金为人民币385,400,000.00元。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9年12月19日出具闽华兴所(2019)验字F-004号《验资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司规则(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安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统称“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二、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情况

  鉴于本次可转债募投项目“江苏金牌厨柜有限公司二期工程项目3#、5#厂房建设工程”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金牌厨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牌”或“全资子公司”)。为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高效实施,公司于2020 年3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江苏金牌提供无息借款专项用于实施募投项目,款项实施专户管理,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0 万元。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公司已经注销了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户名称: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592902911910303),并将余额转入江苏金牌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新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户名称:江苏金牌厨柜有限公司,银行账号:592906497210303)。

  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变更,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0年3月25日,公司(协议“甲方”)、全资子公司江苏金牌厨柜有限公司(协议 “乙方”,以下简称“全资子公司”或“江苏金牌”)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协议“丙方”,以下简称“专户存储银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丁方”,以下简称“兴业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全资子公司已在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账号为 592906497210303,截至2020年3月17日,专户余额为57,764,920.20元。公司、全资子公司应确保该专户仅用于泗阳二期工程项目3#、5#厂房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全资子公司对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定期存单等允许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兴业证券。公司、全资子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兴业证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全资子公司及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兴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兴业证券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兴业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全资子公司和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兴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兴业证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到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全资子公司授权兴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实彪、陈霖可以随时到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全资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兴业证券出具的单位介绍信中应当列明所需查询的专户信息、交易期间等内容。

  5、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公司、全资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兴业证券保荐代表人。

  6、全资子公司或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全资子公司、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兴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兴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兴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全资子公司、专户存储银行,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兴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兴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兴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全资子公司或者兴业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四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四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全资子公司、专户存储银行、兴业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兴业证券督导期结束(2021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