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0-03-21

  证券代码:600576            证券简称:祥源文化         公告编号:临2020-0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5起一审判决;24起二审判决;40起受理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23起上诉人;1起被上诉人;45起被告或共同被告。

  涉案的金额:5起一审案件原合计诉讼金额148,998.33元,一审判决金额65,294.58元(含赔偿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24起二审案件原诉讼金额499,545.09元,二审判决赔偿款及利息合计271,842.59元,案件受理费3,805.00元;40起受理案件合计诉讼金额1,759,360.67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基于2017年8月4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孔德永先生和现间接控股股东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做出相关承诺,二审涉及金额相关方已全额支付公司,因此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截至2020年3月20日,公司陆续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发来的5份《民事判决书》和40份《应诉通知书》,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院”)发来的24份《民事判决书》。

  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中院对5名原告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高院对24起上诉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二审判决。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40名自然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审案件情况

  (一)一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曹丁予等5名自然人

  被告: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赵薇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148,998.33元。

  (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公司等有关方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了处罚。原告共计5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及有关方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一审案件判决情况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诉讼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1、对曹丁予和夏晓莉诉公司、赵薇案件,因曹丁予和夏晓莉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后买入公司股票,其相应投资损失与公司虚假陈述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2、对李凌等3人诉公司、赵薇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七)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及利息合计64,052.58元。

  (2)赵薇对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受理费合计由公司、赵薇共同负担1,242.00元。

  二、二审案件情况

  (一)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新华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等相关方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诉讼金额为133,756.98元。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叶新华的诉讼请求。

  叶新华在法定期限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250.00元,由叶新华负担。

  (二)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贵寿等23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等相关方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诉讼金额合计为365,788.11元。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及相关方支付赔偿款及利息合计271,842.59元。

  公司及相关方在法定期限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805.00元,由公司负担。

  三、受理案件情况

  截至2020年3月20日,公司陆续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40份《应诉通知书》,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1,759,360.67元,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当事人: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各类损失合计1,759,360.67元;

  (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公司等有关方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了处罚。原告40名自然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案件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为避免公司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经济损失,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孔德永先生于2017年8月4日承诺如因个人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导致上市公司需承担任何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均由孔德永先生无条件向上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承诺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目前,二审涉及金额相关方已全额支付公司,因此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后续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妥善处理诉讼事宜,依法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01民初4915号-4919号。

  (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民终1633号、(2019)浙民终1649号-1652号、(2019)浙民终1663号-1664号、(2019)浙民终1672号-1675号、(2019)浙民终1801号-1806号、(2020)浙民终23号-28号、(2020)浙民终88号。

  (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浙01民初260号、(2020)浙01民初264号-271号、(2020)浙01民初273号-279号、(2020)浙01民初320号-333号、(2020)浙01民初343号-345号、(2020)浙01民初360号-366号。

  特此公告。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