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2020-03-21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相关规定,结合相关规定,我们就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2、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3、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4、公司编制的《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项目的背景、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对公司未来发展的重要性做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

  5、公司制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兼顾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7、公司审议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8、公司起草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切实可行,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有效地保护了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

  二、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止2019年12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出具了鉴证报告。公司编制的《贵州泰永长征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对公司股东回报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我们作为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股东回报规划》进行了认真审查。我们认为:本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为公司建立了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能更好的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四、关于公司同业竞争的独立意见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以及其控制的企业没有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已对避免同业竞争作出承诺,并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自公司上市以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始终严格履行相关承诺,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有效。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以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独立董事:

  熊楚熊                    王千华                  李炳华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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