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离职及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公告 2020-03-10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中利集团                公告编号:2020-02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独立董事离任的情况说明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集团”或“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独立董事李丹云女士的书面辞职申请,李丹云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同时申请辞去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李丹云女士辞职生效后,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截止本公告日,李丹云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李丹云女士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期间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对李丹云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鉴于李丹云女士离职后,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李丹云女士的辞职申请将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之日起生效,在辞职申请生效前,李丹云女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二、补选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情况说明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经公司股东堆龙德庆中立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推荐,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郭长兵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郭长兵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郭长兵先生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选举为独立董事后,将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名郭长兵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审查,郭长兵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我们一致同意郭长兵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1、独立董事李丹云女士的辞职报告;

  2、第五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9日

  附件:郭长兵先生简历

  郭长兵先生,1964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毕业于金陵科技学院,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高级经济师。曾任江苏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香港赵维汉潘展聪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助理、江苏产权交易所副总经理、中华财务咨询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南京丰盛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现任上海盛源集团投资总监。

  郭长兵先生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

  郭长兵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同时,公司已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郭长兵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