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围海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0年2月2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43),于2020年2月26日在上述媒体上刊登了《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0-044),于2020年2月29日在上述媒体上刊登了《关于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增加临时议案暨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公告编号2020-047),又于2020年3月4日在上述媒体上刊登了《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48)。
2、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3月9日(星期一)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时间为2020年3月9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3月9日9:15至2020年3月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波市高新区广贤路1009号公司12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冯婷婷女士;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575,383,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285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92,797,3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06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7人,代表股份82,586,0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217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7人,代表股份81,586,1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13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股份81,586,0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1303%。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534,293,1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8586%;反对41,090,2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14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1,495,9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8614%;反对40,090,2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13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工作细则>的议案》;
同意534,387,4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8750%;反对40,995,9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12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1,590,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9770%;反对39,995,9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02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同意534,387,4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8750%;反对40,995,9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12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1,590,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9770%;反对39,995,9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02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同意534,387,4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8750%;反对40,995,9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12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1,590,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9770%;反对39,995,9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02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同意534,293,1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8586%;反对41,090,2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14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1,495,9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8614%;反对40,090,2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13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同意534,293,1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8586%;反对41,090,2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14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1,495,9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8614%;反对40,090,2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13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534,293,1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8586%;反对41,090,2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14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1,495,9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8614%;反对40,090,2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13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534,293,1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8586%;反对41,090,2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14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1,495,9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8614%;反对40,090,2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13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监事薪酬和津贴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534,293,1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8586%;反对41,090,2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14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1,495,9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8614%;反对40,090,2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13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围海股份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