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0-03-10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一年内滚动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5,000.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好、流动性高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独立董事:刘志云    薛祖云   常小荣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