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公告 2020-02-14

  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0-00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决定宣告公司所持有的发明专利“采用具有波长转换材料的移动模板的多色照明装置”(专利号:200880107739.5)维持专利权有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专利权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2月13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43294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无效宣告请求人魏群提出的公司所持有的“采用具有波长转换材料的移动模板的多色照明装置”(专利号:200880107739.5)(以下简称“7739发明专利”)专利权之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审查,决定宣告维持专利权有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进展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案件编号分别为:4W109289、4W109291),无效宣告请求人魏群使用不同证据对公司7739发明专利提出两个无效宣告请求并已被准予受理。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9)。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公司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43294号),具体情况如下:

  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4W109289、4W109291

  无效宣告请求人:魏群

  专利权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案专利:“采用具有波长转换材料的移动模板的多色照明装置”(专利号:200880107739.5)的发明专利

  正文: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无效宣告请求人就上述专利权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审查,现决定宣告维持专利权有效。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本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自2013年起包括黄庆贤、魏群、台达电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等在内的请求人针对此发明专利先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多达12起无效宣告请求,已有明确结果的11起(含本次2起)相关决定、裁定或判决均维持公司专利权有效,另有1起仍在审理中。

  本次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决定进一步维护了公司7739发明专利的有效权益,公司将积极行使相关专利权利,并持续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同时,如无效宣告请求人魏群不服《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决定,仍可以在法定时间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规定积极跟进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后续事项,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