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6-03-31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6-01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撤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深圳分行与深圳市森森海实业有限公司已就本次合同纠纷事项解决达成共识,本次合同纠纷诉讼案件由法院裁定准许深圳分行撤诉,对本公司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

  2026年3月27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深圳分行”)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03 民初49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深圳分行撤回对深圳市森森海实业有限公司等被告的起诉,现将相关事项具体说明如下: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5年4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深圳分行诉深圳市森森海实业有限公司、汪帮、深圳高题天德科技有限公司、黎建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2025年4月29日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

  二、 诉讼撤诉的基本情况

  深圳分行与深圳市森森海实业有限公司已就本次合同纠纷事项解决达成共识,深圳分行于2026年3月10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2026年3月27日,深圳分行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03 民初490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深圳分行撤诉。

  三、 本次诉讼及撤诉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深圳分行与深圳市森森海实业有限公司已就本次合同纠纷事项解决达成共识,本次合同纠纷诉讼案件由法院裁定准许深圳分行撤诉,对本公司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

  本公司将继续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30日

  

  A 股股票代码:601916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1.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6年3月30日审议通过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报告及摘要》。本公司实有董事11名,亲自出席的董事11名,出席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9名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

  1.4 本公司审计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已分别对本公司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编制的2025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5 本报告除特别说明外,金额币种为人民币。本报告所载若干金额及百分比数字已作四舍五入调整。任何表格中总数与金额总和间的差异均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1.6 本公司董事会建议派发2025年度现金股息,每10股分配现金股息人民币1.31元(含税),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支付,以港币向H股股东支付。上述股息分配预案尚需本公司202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1.7 本公司董事长陈海强、行长(代为履职)吕临华、主管财务负责人景峰和财务机构负责人张简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基本情况

  

  2.2 公司业务概要

  浙商银行是十二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于2004年8月18日正式开业,总部设在浙江杭州,系 “A+H”上市银行、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开业以来,浙商银行立足浙江、放眼全局,全力服务国家战略,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已成为一家基础扎实、效益优良、风控完善的优质商业银行。

  浙商银行锚定“一流的商业银行”发展愿景,始终坚持以全面加强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以深耕浙江、服务实体为落脚点,以改革创新、完善治理为基本路径,以防范风险、安全发展为底线要求,深入践行管理立行、服务优行、科技兴行、人才强行,持续打造特色竞争优势,系统夯实稳健发展根基,全面开启高质量发展新征程。

  2025年,浙商银行营业收入625.14亿元,比上年下降7.59%;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129.31亿元,比上年下降14.85%。截至报告期末,总资产3.48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4.68%,其中: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1.92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3.53%;总负债3.27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4.83%,其中:吸收存款余额2.04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6.30%;不良贷款率1.36%、拨备覆盖率155.37%。

  浙商银行在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了373家分支机构,实现了对浙江大本营、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区域的有效覆盖,旗下有浙银金租、浙银理财两家子公司。在英国《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2025年全球银行1000强”榜单中,浙商银行按一级资本计位列82位。中诚信国际给予浙商银行金融机构评级中最高等级AAA主体信用评级,标普和穆迪给予浙商银行“投资级”国际评级。

  3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注:

  (1) 有关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及金额请参见“财务报表补充资料-非经常性损益”。

  (2) 期末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本行股东的权益-其他权益工具)/期末普通股股本总数。

  (3)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规定计算。

  3.2 补充财务比率

  

  注:

  (1)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规定计算。

  (2) 平均总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初及期末资产总额的平均数。

  (3) 成本收入比=业务及管理费/营业收入。

  (4) 自2023年度报告起,本行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主要财务指标计算指引》(银协发[2023]34号)的规定计算不良贷款率和贷款拨备率,其中: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余额/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不含应计利息)。

  (5) 拨备覆盖率=贷款信用减值损失准备余额/不良贷款余额;贷款拨备率=贷款信用减值损失准备余额/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不含应计利息),集团口径与银行口径该指标无差异。根据《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18]7号)规定,对各股份制银行实行差异化动态调整的拨备监管政策。本集团适用的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的监管标准为140%和2.1%。

  (6) 自2024年1月1日起,本行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4号)的规定计算资本充足率指标。

  

  注:

  本表数据按照上报监管机构的数据计算。其中,贷款迁徙率计算公式如下:

  正常类贷款迁徙率=(年初正常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年初为正常类贷款,报告期内转为不良贷款并完成不良贷款处置的金额)/年初正常类贷款余额×100%

  关注类贷款迁徙率=(年初关注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年初为关注类贷款,报告期内转为不良贷款并完成不良贷款处置的金额)/年初关注类贷款余额×100%

  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年初次级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年初为次级类贷款,报告期内转为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并进行处置的金额 )/年初次级类贷款余额×100%

  可疑类贷款迁徙率=(年初可疑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年初为可疑类贷款,报告期内转为损失类贷款并进行处置的金额 )/年初可疑类贷款余额×100%

  4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4.1 普通股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本公司普通股股东总数为209,421户,其中A股股东209,313户,H股股东108户。

  截至本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上一月末普通股股东总数为213,694户,其中A股股东213,588户,H股股东106户。

  截至报告期末,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流通股东(不含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注:

  (1)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所持股份数为其代理的在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交易系统中交易的本公司H股股东账户的股份总和。

  (2) 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 截至报告期末,上述前10名股东中,浙江恒逸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和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本公司未知上述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4) 据本公司所知,截至报告期末,表中股东均未涉及参与转融券出借业务。

  4.2 境外优先股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本公司无存续的优先股。

  5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1 总体经营情况分析

  报告期内,本集团全面贯彻中央和浙江省委统一决策部署,以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锚定 “三个一流” 目标愿景,持续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金融动能。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资产总额34,810.92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555.53亿元,增长4.68%。其中: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19,227.11亿元,比上年末增加655.95亿元,增长3.53%。负债总额32,737.57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509.61亿元,增长4.83%。其中:吸收存款20,434.66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211.77亿元,增长6.30%。

  报告期内,本集团实现营业收入625.14亿元,比上年减少51.36亿元,下降7.59%,其中:利息净收入444.59亿元,比上年减少6.98亿元,下降1.55%;非利息净收入180.55亿元,比上年减少44.38亿元,下降19.73%。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129.31亿元,比上年减少22.55亿元,下降14.85%。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不良贷款率1.36%,比上年末下降0.02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155.37%,比上年末下降23.30个百分点;贷款拨备率2.11%,比上年末下降0.35个百分点。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资本充足率为12.12%,比上年末下降0.49个百分点;一级资本充足率9.60%,比上年末下降0.01个百分点;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8.40%,比上年末上升0.02个百分点,均满足监管要求。

  5.2 合并利润表分析

  2025年本集团实现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129.31亿元,比上年下降14.85%,平均总资产收益率0.4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80%。营业收入625.14亿元,比上年下降7.59%,其中:利息净收入444.59亿元,比上年下降1.55%;非利息净收入180.55亿元,比上年下降19.73%。业务及管理费200.62亿元,比上年下降1.95%,成本收入比32.09%,比上年上升1.84个百分点。计提减值损失243.80亿元,比上年下降13.53%。所得税费用25.68亿元,比上年上升36.16%。

  合并利润表主要项目变动:

  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5.3 合并资产负债表分析

  5.3.1 资产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资产总额34,810.92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555.53亿元,增长4.68%。其中:发放贷款和垫款净额18,832.37亿元,比上年末增加705.53亿元,增长3.89%;金融投资10,515.07亿元,比上年末减少39.44亿元,下降0.37%。从结构上看,发放贷款和垫款净额占资产总额的54.10%,比上年末下降0.41个百分点,金融投资占资产总额的30.21%,比上年末下降1.53个百分点。

  资产运用:

  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注:

  (1)贷款信用减值损失准备指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发放贷款和垫款损失准备。

  (2)金融投资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3)存放和拆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包含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拆出资金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3.2 负债

  本集团全面推进负债结构优化工程,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数字化为依托、以场景为切入点,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综合化服务,打造真实、稳定、低成本的负债基础,激发负债业务的内生发展动力,以低成本资金进一步夯实高质量发展的根基。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负债总额32,737.57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509.61亿元,增长4.83%。

  负债构成:

  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注: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和拆入款项包括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5.3.3 股东权益

  截至报告期末,归属于本行股东的权益合计2,028.68亿元,比上年末增加39.65亿元,增长1.99%。

  5.4 发展战略及核心竞争力

  (一)发展战略

  1、愿景使命与文化

  愿景:打造一流的商业银行

  使命: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文化:见行、见心、见未来

  2、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以全面加强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以深耕浙江、服务实体为落脚点,以改革创新、完善治理为基本路径,以防范风险、安全发展为底线要求,坚持管理立行、服务优行、科技兴行、人才强行,做一个坚定的长期主义者,持续提升浙商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在金融强省建设中更好发挥战略支撑作用,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取得决定性进展、率先呈现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生动图景作出重要贡献。

  3、战略目标

  建成治理完善、资本充足、管理规范、风险可控、核心竞争力突出、品牌影响力显著的优质商业银行。

  4、战略路径

  为努力实现愿景使命和战略目标,未来五年必须坚定不移沿着管理立行、服务优行、科技兴行、人才强行“四行”战略路径纵深推进,全面开启高质量发展新征程。

  (二)核心竞争力

  1.管理立行——加强体系化管理能力。全面构建规范化、精细化、赋能化、系统化、科学化“五化”管理体系,持续健全覆盖全面、权责清晰、流程规范、执行有力的制度体系,构建制度体系“立、改、破”动态更新机制。强化总行引领、赋能、管控能力,落实分行客户、业务、效益、质量等经营发展主体责任,推动支行做实基础管理、做强执行落地,实现“做强总行、做优分行、做实支行”一体化发展。统筹完善资源配置和激励机制,以系统论的视角做好客群、风险、结构、效益、规模五个方面的长周期摆布。

  2.服务优行——构建以客户为中心的综合服务体系。坚持深耕浙江、公司金市联动、服务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服务定位,打响“想您所想、伴您前行”的服务理念。开展客户综合经营,构建全行级行业研究能力,打造客户、产品、队伍“三位一体”的服务体系,形成浙银供应链、浙银金租、浙银科创、浙银金市、浙银跨境、浙银财富、浙银交易、浙银非金等差异化、特色化服务品牌。厚植“总行为分行服务、中后台为前台服务、领导为员工服务、全行为发展服务”的服务文化,重塑“以客户为中心”的综合服务能力。

  3.科技兴行——保持同业相对领先。强化科技基础支撑,全力推进新核心系统建设,完善数据治理体系,打造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数据管理体系和能力。紧紧围绕业务增效、管理提质、客户满意等需求,推动科技与经营管理深度融合,全面赋能管理决策和业务落地。系统构建AI基础设施体系,深化AI在营销、风控、产品服务等领域场景应用规模化落地,强化科技对业务的引领作用。

  4.人才强行——强化专业治行专家治行。树牢“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人岗适配、梯次培养”的选人用人导向,大力营造“以奋斗者为本”的价值理念,持续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完善人才激励与成长机制,让各类人才心无旁骛、尽展其才。树立内生培养为主的鲜明导向,加强优秀干部人才储备,稳步推进分层分类培养,扎实推进岗位序列体系改革,分步建立更为丰富的专业序列通道。统筹全行研究资源,实施全行级行业研究“132N五策一体”工作机制,为全行经营提供专业支撑。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6-011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6年3月30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横店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浙江海港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告述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与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54.36亿元,其中本次会议审议通过额度3亿元,即给予上海永安瑞萌商贸有限公司新增最高综合授信额度3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9日。

  (二)与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浙江能源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21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其中:给予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7亿元;给予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5亿元;给予浙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给予浙江能源国际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4.5亿元;给予浙江浙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5亿元;给予上海璞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8.5亿元;给予浙江浙石油综合能源销售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0亿元;给予浙江浙能绿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5亿元;给予浙江浙能镇海天然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给予浙能锦江环境控股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8亿元;给予杭州锦环投资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0.5亿元;给予PT.Jinjiang Environment Indonesia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给予云南绿色能源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0.5亿元;给予郑州荥锦绿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0.3亿元;给予银川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0.3亿元;给予连云港晨兴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0.3亿元;给予临安嘉盛环保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3亿元;给予浙江浙能天然气贸易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6亿元;给予台州远洲石化仓储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5亿元;给予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5.5亿元;给予杭州中来科技有限公司存量最高综合授信额度0.3亿元;给予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量最高综合授信额度6亿元;给予浙江舟山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存量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3亿元;给予浙能国际能源贸易(香港)有限公司存量最高综合授信额度0.3亿美元(折合人民币2.5亿元)。

  (三)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80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

  (四)与横店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横店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横店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56.7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其中,给予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30亿元;给予浙江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3亿元;给予浙江埃森化学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2亿元;给予浙江好乐多商贸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给予横店集团得邦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给予浙江东横建材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3亿元;给予浙江普洛得邦制药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给予浙江普洛家园药业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给予浙江全方科技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0.5亿元;给予东阳市景行贸易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亿元;给予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9亿元;给予浙江南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0.3亿元;给予横华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4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五) 与浙江海港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海港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浙江海港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81.9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其中:给予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8亿元;给予东港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4亿元;给予舟山东海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给予中国舟山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0.2亿元;给予浙江万事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0.1亿元;给予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8亿元;给予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7亿元;给予浙江港联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8亿元;给予宁波金港联合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4亿元;给予浙江海港新期经贸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5亿元;给予浙江海港(德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存量最高综合授信额度0.2亿元;给予明城国际有限公司存量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亿美元(折合人民币7.5亿元);给予浙江海港国际有限公司存量最高综合授信额度0.88亿美元(折合人民币6.6亿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关联方

  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2.57%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侯兴钏董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海永安瑞萌商贸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二)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合计持有本公司6.73%股份,并联合向本公司委派任志祥董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浙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浙江能源国际有限公司、浙江浙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璞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浙石油综合能源销售有限公司、浙江浙能绿能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浙能镇海天然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浙能锦江环境控股有限公司、杭州锦环投资有限公司、PT.Jinjiang Environment Indonesia、云南绿色能源有限公司、郑州荥锦绿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银川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连云港晨兴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临安嘉盛环保有限公司、浙江浙能天然气贸易有限公司、台州远洲石化仓储有限公司和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璞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三)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本公司董事任志祥担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四)横店集团关联方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4.99%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胡天高董事,属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浙江埃森化学有限公司、浙江好乐多商贸有限公司、横店集团得邦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浙江东横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普洛得邦制药有限公司、浙江普洛家园药业有限公司、浙江全方科技有限公司、东阳市景行贸易有限公司、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南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和横华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和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五)浙江海港集团关联方

  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海港(香港)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5.02%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杨朝晖董事(任职资格待监管批复),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东港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舟山东海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中国舟山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浙江万事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海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浙江港联捷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金港联合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浙江海港新期经贸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和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三、公允交易原则

  上述关联交易的授信条件不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本公司不为上述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授信按一般的商业条款原则进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上述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上述关联交易需履行如下程序:

  本公司给予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累计新增关联交易额度和单次新增关联交易额度均未超过本公司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属于一般关联交易,需按照本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授权程序审查后,提交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根据《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2024年版)》《董事会对总行行长的授权》等相关规定,本次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为154.36亿元,超过总行行长权限,需由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

  本公司给予浙江能源集团及其关联企业、横店集团及其关联企业、浙江海港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的授信额度均占本公司资本净额1%以上,属于重大关联交易,需由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提交董事会批准。本公司给予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授信额度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需由本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提交董事会批准。同时,上述关联交易中纳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企业累计授信额度均未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因此,上述关联交易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及独立意见

  2026年3月23日,第七届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侯兴钏、任志祥、胡天高分别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6-006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6年3月16日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6年3月30日在杭州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目前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共11人。本次会议亲自出席并参与表决的董事共11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全体与会董事一致推举,本次会议由马红董事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通过《浙商银行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通过《浙商银行2025年度行长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通过《浙商银行2025年度报告及摘要(国内准则及国际准则)》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报告》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报告摘要》。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通过《浙商银行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五、通过《浙商银行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通过《浙商银行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1、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按2025年度审计后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人民币12.19亿元。

  2、根据《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规定,按照风险资产期末的1.5%差额计提一般风险准备人民币15.61亿元。

  3、以届时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1.31元(含税)。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浙商银行2025年度的利润分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关于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既考虑了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导意见的要求,同时兼顾了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通过《浙商银行2025年度并表管理实施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

  八、通过《浙商银行2025年度负债质量管理报告》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九、通过《浙商银行2026年度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

  十、通过《浙商银行2025年度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报告》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公司官网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报告》。

  十一、通过《浙商银行2025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

  十二、通过《浙商银行2025年度风险偏好执行情况报告及2026年度风险偏好建议方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

  十三、通过《浙商银行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四、通过《浙商银行2025年度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

  十五、通过《浙商银行2025年度涉刑案件风险防控评估情况的报告》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

  十六、通过《浙商银行2025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十七、通过《浙商银行2025年可持续发展报告》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可持续发展报告》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可持续发展报告摘要》。

  十八、通过《浙商银行2025年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及2026年度工作计划》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审议通过。

  十九、通过《关于2025年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的评估报告》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十、通过《浙商银行2025年度绿色金融工作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十一、通过《关于聘请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浙商银行2026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浙商银行聘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浙商银行2026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二、通过《关于修订〈浙商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基本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十三、通过《关于〈浙商银行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十四、通过《关于〈浙商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十五、通过《关于注销浙商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专营机构牌照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六、通过《浙商银行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听取。

  二十七、通过《关于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履职评价结果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十八、通过《关于董事会对董事2025年度履职评价结果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十九、通过《浙商银行2025年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及关联交易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浙商银行2025年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及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浙商银行2025年度的关联交易活动,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2025年度浙商银行的关联交易活动不存在损害浙商银行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十、通过《关于浙商银行2026年度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董事侯兴钏、任志祥、胡天高、应宇翔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度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侯兴钏、任志祥、胡天高、应宇翔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三十一、通过《关于本行对中兴通讯集团授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十二、通过《关于本行对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董事侯兴钏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侯兴钏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三十三、通过《关于本行对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董事任志祥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任志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三十四、通过《关于本行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董事任志祥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任志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三十五、通过《关于本行对横店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董事胡天高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胡天高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三十六、通过《关于本行对浙江海港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6-009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毕马威香港”)。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毕马威华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1992年8月18日在北京成立,于2012年7月5日获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7月10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8月1日正式运营。

  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毕马威华振的首席合伙人邹俊,中国国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于2025年12月31日,毕马威华振有合伙人247人,注册会计师1,412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330人。

  毕马威华振2024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4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40亿元 (包括境内法定证券服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9亿元,其他证券服务业务收入约人民币10亿元,证券服务业务收入共计超过人民币19亿元)。

  毕马威华振2024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127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约为人民币6.82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采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卫生和社会工作,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毕马威华振2024年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8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近三年毕马威华振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此期间审结债券相关民事诉讼案件,终审判决毕马威华振按2%-3%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约人民币460万元),案款已履行完毕。

  (3)诚信记录

  近三年,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毕马威华振和四名从业人员曾受到地方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一次;两名从业人员曾受到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措施一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事项不影响毕马威华振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2、毕马威香港

  毕马威香港为一所根据香港法律设立的合伙制事务所,由其合伙人全资拥有。毕马威香港自1945年起在香港提供审计、税务和咨询等专业服务,为众多香港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毕马威香港自成立起即是与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全球性组织中的成员。

  自2019年起,毕马威香港根据香港《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注册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此外,毕马威香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取得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并是在US PCAOB (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 和Japanese Financial Services Agency (日本金融厅) 注册从事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于2025年12月,毕马威香港的从业人员总数超过2,000人。毕马威香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每年购买职业保险。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国际准则审计报告)

  本项目国际准则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彭成初,是香港会计师公会和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彭成初于1992年开始在毕马威香港执业,199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1995年取得香港注册会计师资格,从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并于2024年开始担任本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彭成初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0份。

  (2)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国内准则审计报告)

  本项目的项目合伙人及国内准则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潘盛,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潘盛于2007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1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2012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从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并于2025年开始担任本项目的项目合伙人。潘盛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4份。

  本项目国内准则审计报告的另一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金睿,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金睿于2013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1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2018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从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并于2023年开始担任本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金睿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5份。

  (3)质量控制复核人(国际准则和国内准则审计报告)

  本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人为石海云,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石海云于1999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于2020年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并于2025年开始担任本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人。石海云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0份。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3、独立性

  毕马威华振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按照职业道德守则和独立性准则的规定保持了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2026年度审计费用(国内和国际)为人民币820万元(2025年度同口径审计费用为790万元),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国内和国际)审计服务费、半年度报告审阅服务费、季度财务报告商定程序服务费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费等,其中内部控制有效性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00万元。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意见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的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进行了审查,认为其满足为浙商银行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认可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独立性,同意向董事会提议聘任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为浙商银行2026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了独立意见: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浙商银行2026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浙商银行聘任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担任浙商银行2026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公司于2026年3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担任本公司2026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