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2026-03-31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ST亚太                公告编号:2026-042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R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截至报告期末,母公司存在未弥补亏损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578,299,522.42元,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625,383,089.08元,未弥补亏损金额较大,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2025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且可能存在较长时间内无法实施现金分红的风险。敬请投资者关注该情形,并注意投资风险。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从事精细化工产品中的农药中间体、医药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医药中间体是用于制药企业生产加工成品药品,是药品生产过程中的重要化工原料;农药中间体则是生产农药的中间材料。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公司所处行业传统上隶属于精细化学品工业,细分行业为精细化工中间体行业。

  (1)公司的主要产品及应用

  医药中间体是用于制药企业生产加工成品药品,是药品生产过程中的重要化工原料。农药中间体则是生产农药的中间材料。公司主要产品分为吡啶类、硝化类及其他化工产品三类,产品主要应用于农药、医药及饲料添加剂领域。其中吡啶类产品一方面是其自身用于生产下游吡啶衍生物产品,另一方面是出售给下游行业作为生产农药、医药、饲料等产品的原材料;硝化类产品是新型杀虫剂的主要原料之一,由于其低毒高效的特性,成为全球农药市场广泛使用的产品;其他产品主要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主要应用于农药和医药领域。

  (2)行业中的地位

  精细化工中间体企业生产的产品种类众多,各产品的具体功能差异较大,同时同类产品由于所处生产环节的不同,其质量和毛利也存在较大差异,故中间体企业竞争力的比较主要体现在具体产品上。公司深耕农药、医药中间体研发生产,主要产品的技术工艺和产品质量处于行业前列,能长期高效满足客户需求。

  (3)精细化工行业的发展概况

  精细化工是生产精细化学品工业的简称。基础化工的生产工艺主要涉及从石油、煤炭等资源中提取原料,并经过简单加工制成半成品或材料,其优势在于生产量大、市场需求稳定;而精细化工通常使用基本的化学原料并通过复杂精微的工艺技术生产出质量稳定、性能优异且附加值高的精细化学品,包括中间体、稳定剂、增塑剂、有机胺类、酚酮类、醇类等。由于精细化学品的难以替代性,其应用范围不断向纵深扩张,除农业、纺织行业及建筑业外,还应用于医疗保健、食品、日化用品与电子等行业。

  由于精细化工行业产品种类多、生产过程技术含量高、用途广、产业关联度大,且直接服务于国民经济的诸多行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各个领域,因此大力发展精细化工已成为世界各国调整化学工业结构、提升化学工业产业能级和扩大经济效益的战略重点。20世纪70年代开始,包括德国、美国和日本在内的发达国家相继将化学工业发展的战略重点转移到了精细化工,致力于专用化工产品的生产。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石油化工向深加工方向发展且高新技术兴起,精细化工发展加速,增长速度显著超过整个化学工业。21世纪以来,精细化工形成产业集群,产品具备专业化、多样化及高性能化特征,行业内愈发重视开发清洁、节能新工艺。

  当前,精细化工行业朝着“多元化”及“精细化”方向发展。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进一步提升,人们对新型环保材料、电子新材料的需求持续扩大,农药及医药化学品、电子与信息化学品等将进一步发展。

  (4)精细化工中间体行业特点

  ①农药中间体行业特点

  农药中间体行业为知识密集和技术密集型行业。农药中间体产品具备合成步骤多,生产工艺过程长的特征,即农药中间体生产企业必须拥有科学严谨的管理经验与先进的过程控制技术。农药中间体产品的研发从产品实验室合成到小试、中试生产和最后规模化生产需要多学科知识的互相配合及综合运用,渗透着多方面的技术与检测手段。另外,农药中间体产品技术的核心竞争力体现在化学反应过程的选择、过程控制及核心催化剂的选择上,使用不同技术的企业在产品质量与生产效益上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

  目前,我国农药中间体行业具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具备常规中间体的生产技术,产品质量较好;二是逐步由原始模仿向自主创新过渡;三是开始注重清洁生产工艺及循环经济生产工艺的研发,重点普及与开发各类单元反应工艺,如连续硝化、加氢还原、三氧化硫磺化、膜过滤、原浆干燥、多效蒸发等;四是农药中间体的生产需要种类繁多的原材料,生产工艺线路较长且产品本身并不具备终端用途,因此具有相近性质或者彼此互补的农药中间体企业在原材料供应充足且临近下游市场的区域形成产业集群。当前,我国农药中间体企业呈现地域性特征,主要聚集在江苏、浙江、山东等配套工业较为发达的省份。

  ②医药中间体行业特点

  我国医药中间体行业已经形成从科研开发到生产销售的较为完整的体系。从世界范围内医药中间体的发展来看,我国的整体工艺技术水平还比较低,大量高级医药中间体以及专利新药的配套中间体产品生产企业较少,处于产品结构优化升级的发展阶段。

  此外,我国医药中间体供大于求现象较为突出,对出口的依赖性也逐步增强。然而,我国医药中间体出口主要集中在维生素C、青霉素、对乙酰氨基酚、柠檬酸及其盐和酯等大宗商品,该等产品产量大、生产厂家较多、市场竞争激烈、产品价格及附加值偏低,前述产品的大量生产造成国内医药中间体市场供大于求的局面。我国对高技术含量的医药中间体产品仍主要依赖进口。

  国内医药中间体行业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医药中间体生产企业地域分布比较集中,主要以浙江和江苏为代表;二是医药中间体产品更新速度快,一般入市3-5年后利润率便开始下滑,促使企业不断改进新工艺、开发新产品以获得较高利润;三是由于医药中间体生产利润高于一般化工产品,生产过程又基本相同,越来越多的小型化工企业加入到生产医药中间体的行列,导致竞争日益激烈;四是与原料药相比,生产中间体利润率偏低,而原料药与医药中间体生产过程又相似,因此部分企业不仅生产中间体,还利用自身优势进入原料药生产领域。

  (4)精细化工中间体行业未来发展趋势

  ①龙头企业由中间体向原药领域延伸发展

  由于专利期农药产品的保密要求,农药企业往往将产品拆分为多个高级中间体,分别委托给数个厂商进行生产,彼此之间严格保密,由农药企业将多个单体合成原药进一步生产制剂。专利到期使得保密要求逐步降低,农药企业出于产品生产成本的考虑,将逐步将原药的生产环节进行连续外包。届时,中间体行业内技术及生产能力较强的龙头企业将有望获得产品订单。中间体企业布局多个环节,有望获取更大提升空间。

  ②定制中间体技术及生产要求较高,龙头企业将成下游企业首要选择

  中间体包括通用中间体与定制中间体。尽管在农药及医药生产的多个环节中,中间体生产对厂家技术水平的要求要低于农药研发环节,然而相比于一般化工加工环节,定制中间体的工艺要求及标准明显较高,无论是在产品生产技术、新产品生产的技术研发、自身生产的技术更新等方面均具备一定的技术壁垒。因此,中间体行业内具有坚实的技术研发基础以及能够进行稳定的产品生产、配备充足产能供给的龙头企业将成为下游企业的首要选择。

  ③环保监管趋严,行业龙头适应化发展

  近年来,我国在企业生产方面持续提升环境保护要求,对于环境保护能力不达标的企业进行整治。精细化工中间体生产流程复杂,废水处理难度较高。在环保要求提升的背景下,规模较小、环保投入不足的中间体企业,短时间内难以承受大幅增加的环保配套设施投入,甚至生产技术落后的企业难以复产,将逐步退出市场。中间体龙头企业长期以来在环保方面的投入相对较高,良好基础及足够的资金和技术力量使得其能完成环保达标工作。在环保监管趋严的背景下,中间体龙头企业已步入适应化发展阶段,获得更高竞争优势。

  (5)核心竞争力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公司控股子公司临港亚诺化工。临港亚诺化工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具体情况如下:

  ①技术优势

  精细化工中间体市场,最为重要的竞争力是研发实力。随着下游制品的不断升级换代,中间体的品种和生产工艺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这要求中间体企业能够通过内部挖潜和技术提升以适应市场的变化,保障及时、质量可靠的供应。

  公司拥有多项吡啶衍生物的生产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公司现有7项发明专利、13项实用新型专利,拥有具有研发实力、行业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先进的技术为公司赢得了大量客户的信任,使得公司具备能够及时把握市场商机的研发、生产能力。公司的技术升级能力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体现在产品链的拓展,这涉及到合成路线的精选和优化,通过充分利用原有产品的工艺继续向附加值更高的产品延伸,从而实现产品结构的改善;而另一方面体现在对于老产品通过工艺改良,从而不断降低生产成本方面。

  氨氧化催化剂是公司的主要核心生产技术,氰基吡啶是该技术的代表性产品,并以氰基吡啶产品为基础衍生出公司的重点产品。氰基吡啶的合成通常采用以甲基吡啶为原料,结合相应的氨氧化催化剂通过氨氧化法制备即可合成氰基吡啶。这种合成方法工艺简单、生产安全、产品收率高、纯度好,三废处理方法较成熟,是目前工业上制造氰基吡啶的最主要方法。

  氨氧化催化剂技术可以使产品在收率上有较大幅度提高。公司通过对活性组分、载体、制备方法的大量筛选、尝试,在关键环节催化剂上进行了创新。经过多年的技术积累,通过所掌握的独有配方,制备的氨氧化催化剂使得产品收率得到提升。并且由于氨比例、含氧比例的降低,确保反应气体处于爆炸限外,保证了生产系统的安全性。

  ②日渐完善的三废处理技术及环保设备

  精细化工在生产时,不同工序产生的污染物中所含有的化合物不同、浓度不同,需要针对性地进行处理,而要处理好这些不同来源的污染物不仅需要大量的财力投入,也需要强大的技术支持。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相应的环保标准也不断提升;同时,大型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寻找合作伙伴时,供应商的环保、安全体系的运行和管理作为必需的重要评估指标,已成为纳入其国际绿色供应链、成为其供应商和战略合作伙伴的重要条件。因此,企业必须具有较强的环保意识,在生产过程中通过科学管理及后期处理工艺和“三废”处理保证污染物排放的达标。

  公司对环保技术及设备一直秉持着必须从源头控制的理念,将环保技术和设备的完善作为扩大产量的前提,即环保设备及技术必须跟上公司扩大生产。因此,在日常三废处理过程中不断改善设备,完善技术。一方面,采取激励机制,鼓励员工创新;另一方面与外部机构进行合作,不断开发三废处理新技术。因此,在环保方面具有竞争优势。其次,临港亚诺化工环保设备齐全且均通过了环保部门的验收,公司三废排放和处理均符合规定,至今未受到环保部门的相关处罚。

  ③客户优势

  公司拥有了众多优质的境内外客户,主要客户为国际化工巨头和国内大中型化工企业。对这些跨国公司而言,中间体产品的质量、交货期和供应的稳定性能否满足要求十分重要,从而对生产商的产品质量、技术控制、流程控制等方面的要求十分严格。因此,其对供货商的选择非常慎重,往往需要经过较长时期的考察;另一方面,如果频繁更换供货商,则将直接或间接增加产品成本。所以双方一旦建立起业务关系,就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而且随着合作的深入,双方有望结成战略伙伴关系。

  ④管理团队优势

  临港亚诺化工核心管理团队稳定且具有经验,在精细化工行业拥有超过十年的市场、生产、管理、技术从业经验。公司管理团队能够基于公司业务模式的实际情况,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制定符合公司实际的发展战略。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 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R否

  单位:元

  

  (2) 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是 R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R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R不适用

  (2)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R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 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R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一)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2025年7月10日,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万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兰州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及预重整;2025年7月11日,兰州中院作出(2025)甘01破申5号《决定书》,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同日,兰州中院作出甘01破申5号之一《决定书》及(2025)甘01破申5号《公告》,指定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1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暨被法院启动预重整及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3)、《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事项的专项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64)、《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5)。

  2025年8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1)。

  2025年8月13日,公司收到临时管理人通知,截至2025年8月11日,共有12家(以联合体形式报名算作1家)意向投资人向临时管理人提交报名材料并足额缴纳意向保证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14日披露的《关于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72)。

  2025年9月8日,公司收到临时管理人《关于确定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的通知》(亚太临管字〔2025〕21号),截至2025年8月15日,共有9家(以联合体形式报名算作1家)意向投资人向临时管理人提交预重整投资方案。经临时管理人遴选,确定北京星箭长空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重整投资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9日披露的《关于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81)。

  2025年9月11日,公司、临时管理人与各重整投资人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9月13日披露的《关于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4)。

  2025年11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预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12)。

  2025年11月26日,公司收到兰州中院出具的(2025)甘01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及(2025)甘01破5号《决定书》,兰州中院依法裁定受理申请人广州万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11月27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暨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5)、《关于公司重整债权申报通知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6)。

  2025年11月29日,公司收到兰州中院出具的(2025)甘01破5号《复函》及(2025)甘01破5号《决定书》,兰州中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29日披露的《2025-119 关于法院同意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及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

  2025年12月9日,公司披露了《2025-123  关于签署《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23)。

  2025年12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124 )及《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25年12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整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29 )、《关于公司股价可能较大幅度向下除权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5-130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的专项意见》。

  2025年12月24日,公司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25日的《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31号)。

  2025年12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重整投资人全部重整投资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32 )。

  2025年12月26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27日披露的《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及表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33)。

  2025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兰州中院送达的(2025)甘01破5号《民事裁定书》,兰州中院裁定批准《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2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34)。

  2025年12月31日,公司为执行《重整计划》而实施的资本公积金转增的161,635,000股股票已全部转增完毕,登记至管理人开立的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公司总股本由323,270,000股增至484,905,000股。2025年12月31日,公司向管理人提交了《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已完成重整计划执行工作;同日,管理人向兰州中院提交了《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同日,公司及管理人向兰州中院提交了《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的申请》,提请兰州中院裁定终结公司重整程序。

  2025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兰州中院作出的(2025)甘01破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公司重整程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公司管理人于2025年12月31日出具了《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于2025年12月31日出具了《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12月3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暨法院裁定终结公司重整程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40)、《关于重整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进展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41)、《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

  2026年1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向重整投资人完成股票过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6)、《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07)、《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6年2月2日,公司收到管理人出具的亚太管字【2026】7号《关于重整计划遗留事项执行情况的通知》。管理人已根据实际情况协助公司按照重整计划规定执行清偿、分配或继续提存、保管偿债现金以及向重整投资人划转股票等遗留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3日披露的《关于重整计划遗留事项执行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9)。

  (二)关于接受重整投资人现金捐赠的事项

  2025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重整投资人现金捐赠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公司与重整投资人于2025年9月11日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重整投资人将其缴纳至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的全部保证金(包括意向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合计为7,300万元现金无偿、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捐赠给公司;2025年12月6日,公司已收到重整投资人捐赠的7,300万元现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9月13日、2025年11月18日、2025年11月27日、2025年12月8日披露的《关于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4)、《关于预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12)、《关于接受重整投资人现金捐赠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4)、《关于收到重整投资人现金捐赠款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21)。

  (三)关于公司获得债务豁免的事项

  2025年12月9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获得债务豁免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妥善解决公司债务问题,支持公司发展,减轻债务压力,提升持续经营能力,广州万顺决定豁免公司的债权本息(包括罚息)合计7,500万元。本次债务豁免为广州万顺作出的单方面、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可变更、不可撤销的豁免行为,豁免生效后广州万顺不会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承担或履行上述任何责任或义务,同日公司与广州万顺签署了《债务豁免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12月1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获得债务豁免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27)。

  (四)接受关联方担保事项

  为支持公司控股子公司沧州临港亚诺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诺化工”)的发展,广州万顺及关联方广东万嘉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沧州临港亚诺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最高额度为人民币4,947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为无偿担保,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无需提供反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27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1)。

  (五)股东签署《合作协议》的相关事项

  2025年9月18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陈志健先生、控股股东广州万顺与持股5%以上股东亚太矿业、太华投资、朱全祖先生、兰州宝辉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就股份收购、表决权委托、股份减持、公司治理、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了约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20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相关方签署〈合作协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88)。

  2026年1月23日,广州万顺、陈志健、亚太矿业、太华投资、朱全祖、宝辉商务就2025年9月18日签署的《合作协议》的协议条款进行修订和补充,并签署了《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股东及相关方签署〈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14)。

  (六)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事项

  1、强制执行事项一

  公司于2025年5月24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将被法院强制变卖、变现的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5-047)。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将以集合竞价方式强制执行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兰州亚太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矿业”)持有的公司3,200,000股股份。

  2025年6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解除司法标记暨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 )、《关于控股股东权益被动变动且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1)。亚太矿业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因被司法强制执行导致权益变动触及公司总股本的 1%整数倍,同时导致控股股东广州万顺权益被动触及公司总股本的 1%整数倍。

  2025年6月6日,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以集合竞价方式强制执行亚太矿业所持公司3,200,000股股份事项已完成。公司于2025年6月7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解除标记暨被司法强制执行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2)。

  2、强制执行事项二

  2025年9月9日,公司收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甘0102执恢451号《告知函》,获悉因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亚太矿业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2020)甘兰公强执字第105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将依法对亚太矿业持有的部分股份进行强制变卖、变现,其中3,200,000股以集合竞价的方式强制执行,2,600,000股以司法拍卖的方式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0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将被法院强制变卖、变现的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5-082)。

  2025年9月29日,亚太矿业所持公司70,400股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5%整数倍暨部分股份解除质押、解除司法标记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95)、《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5年11月3日,公司收到亚太矿业函告,获悉其持有的公司1,500,000股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4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解除司法标记暨被司法强制执行及一致行动人解除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4)。

  2025年11月5日,公司收到亚太矿业函告,获悉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以集合竞价方式强制执行亚太矿业所持公司3,200,000股股份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次执行期间亚太矿业累计被执行股份1,589,400股,实际执行数量未超过此前披露的计划执行数量。截至2025年11月5日,本次司法强制执行已实施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6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解除司法标记暨被司法强制执行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6)。

  (七)持股5%以上股东之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情况

  因自身资金需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亚太矿业之一致行动人太华投资计划自2025年11月14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5年12月5日至2026年3月4日),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6,400,0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14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109)。

  2025年12月31日,因公司执行《重整计划》,公司总股本由323,270,000股增至484,905,000股,导致公司太华投资与其一致行动人亚太矿业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被动稀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6日披露的《关于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

  2026年2月13日,公司收到太华投资出具的《告知函》,获悉太华投资于2026年1月26日至2026年2月13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 3,3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9%。本次减持后,太华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亚太矿业的合计持股比例由9.69%降低至9.00%,本次权益变动触及1%的整数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14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29)。

  2026年3月4日,公司收到太华投资出具的《关于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的告知函》,截至2026年3月4日,太华投资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3月5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4)。

  (八)股东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一)股份增持计划一

  2024年9月,控股股东广州万顺为巩固对公司的控制权、同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同,计划自2024年9月20日起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

  2025年3月19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广州万顺增持金额 1,003.2814万元(不含交易费用),未完成股份增持计划承诺的增持金额下限目标。基于对于公司未来持续稳健发展的信心,并为了维护广大股东的利益,广州万顺决定继续履行增持计划,决定将增持计划的履行期限延长6个月,即延长期限自2025年3月20日起至2025年9月19日,其他增持条件不变。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股份增持计划期限届满暨拟延期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7)、《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比例触及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9)。

  2025年9月19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广州万顺出具的《关于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广州万顺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已届满,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广州万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6,0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87%,累计增持金额30,025,380 元(不含交易费用),截至2025年9月19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20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7)。

  (二)新增一致行动人暨股份增持计划二

  2026年1月26日,公司收到广州万顺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市万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文丰出具的《告知函》,陈志健、广州万顺与张文丰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致行动期限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同时,为履行《合作协议》及《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股份收购事项,广州万顺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市万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文丰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太华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张文丰先生已于2026年1月26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太华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031%);同时广州万顺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市万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文丰计划自2026年1月26日起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继续受让太华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累计增持股份数量(含2026年1月26日已增持股份)不少于4,800,000股,且不超过9,600,0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27日披露的《关于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暨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6)及2026年2月3日披露的《关于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暨后续增持计划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6-017)、《关于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暨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更正后)》(公告编号:2026-018)。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本次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九)关于认定控股股东的事项

  2023年7月1日,广州万顺通过与亚太矿业及亚太矿业一致行动人兰州太华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取得公司控制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4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

  2025年3月19日,广州万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3,3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4 %。本次增持后,广州万顺持有公司股份3,3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55,110,995股,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17.05%,广州万顺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比例触及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9)、《关于认定控股股东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

  (十)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

  2023年7月,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96,880,000股,由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万顺”)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2025年2月,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深交所提交了《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申请文件之申请》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申请文件之申请》。2025年2月8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终止对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的决定》(深证上审〔2025〕23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深交所决定终止对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4日、2023年7月5日、2023年7月20日、2023年7月22日、2023年8月8日、2024年4月22日、2024年5月31日、2024年6月25日、2024年7月11日、2024年7月12日、2024年8月1日、2024年9月2日、2024年9月11日、2024年10月8日、2024年11月2日、2024年12月18日、2025年1月23日、2025年2月10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十一)诉讼事项

  常某某向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撤销被告于2024年7月11日作出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2024年8月31日,公司收到兰州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甘0191民初40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兰州新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并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9日,公司收到兰州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兰州新区人民法院已将案号补正为“(2024)甘0191民初4079号之二”),兰州新区人民法院裁定公司立即停止依据2024年7月11日作出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向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份。公司不服上述保全民事裁定,并于2024年9月10日向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2024年9月30日,公司收到兰州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常某某与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的(2024)甘0191民初4079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及(2024)甘0191民初4079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4)甘0191民初4079号之二保全民事裁定,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2024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本案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申请。2024年11月1日,公司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常某某与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之管辖权异议撤回的(2024)甘01民辖终2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4年12月17日,公司收到兰州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案号为(2024)甘0191民初4079号):传唤事由为开庭审理,应到时间为2025年1月6日14时30分,应到处所为第十八审判庭。

  2025年3月20日,公司收到兰州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号为 (2024)甘0191民初4079号),判决如下:驳回常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常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4月23日,公司收到兰州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书》,兰州新区人民法院于2025 年 3 月 19 日作出的关于常某某与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24)甘 0191 民初 4079号)已于 2025 年 4 月 6 日生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日、2024年9月11日、2024年10月8日、2024年11月2日、2024年12月18日、2025年3月21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3)、《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5)、《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5)、《关于收到〈传票〉暨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81)、《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关于诉讼判决生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

  (十二)仲裁事项

  2025年9月3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关于(2025)京仲案字第07743号仲裁案答辩通知》、《仲裁请求申请书》及其附件。因公司与广州万顺及持股5%以上股东兰州亚太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矿业”)、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兰州太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华投资”)签署的《合作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存在争议,亚太矿业及太华投资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并被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4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答辩通知暨重大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9)。

  2025年9月26日,公司收到亚太矿业转发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5)京仲案字第07743号《撤案决定》,因公司与广州万顺及亚太矿业、兰州太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华投资”)签署的《合作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亚太矿业与太华投资于2025年9月24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全部仲裁请求,北京仲裁委员会已于2025年9月24日作出《撤案决定》,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4日、2025年9月27日的《关于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答辩通知暨重大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9)、《关于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撤案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2)。

  (十三)关于公司及关联方为控股子公司延长担保期限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2020年8月27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八次会议及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为控股子公司沧州临港亚诺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诺化工”)在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明路支行(以下简称“沧州银行”)的9,700万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由亚诺化工另一股东河北亚诺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诺生物”)按出资比例为亚诺化工提供同等担保,其中公司提供51%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额为4,947万元,担保期限为2020年10月23日至2023年10月22日,并于2020年10月23日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0年保字第10230440号)。2023年7月7日、2023年7月19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同意将上述担保期限延长至2024年10月22日,其他条款不变;同时公司与沧州银行、亚诺化工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变更协议》(合同编号:2023年变字第08070001号)。2024年8月5日、2024年8月22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同意将上述担保期限延长至2025年10月22日,其他条款不变;同时公司与沧州银行、亚诺化工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变更协议》(编号:2024年变字第08300001号)。

  根据公司控股子公司亚诺化工的业务发展和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分别于2025年1月21日、2025年2月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关联方为控股子公司延长担保期限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同意将上述银行借款的担保期限延长至2026年10月22日,其他条款不变,继续由公司及关联方亚诺生物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本次担保为无偿担保,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无需提供反担保;为此,公司与沧州银行、亚诺化工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变更协议》(编号:2025年变字第03300001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2020年11月10日、2023年7月8日、2023年9月2日、2024年8月6日、2024年9月7日、2025年1月23日、2025年4月3日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5)、《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92)、《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延长担保期限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延长担保期限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78)、《关于公司及关联方为控股子公司延长担保期限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延长担保期限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64)、《关于公司及关联方为控股子公司延长担保期限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关于公司及关联方为控股子公司延长担保期限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

  (十四)关于控股子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事项

  公司控股子公司沧州临港亚诺化工有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对其经营范围进行了变更,于2025年4月15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由中捷产业园区行政审批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5-026)。

  (十五)关于子公司债务人的破产案件

  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沧州临港亚诺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港亚诺化工”)的债务人浙江兰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兰博生物”)及债务人海宁金麒麟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金麒麟”)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债务人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77)。

  2023年10月11日,公司收到子公司临港亚诺化工《告知函》,知悉临港亚诺化工分别向兰博生物破产管理人和海宁金麒麟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临港亚诺化工向浙江兰博生物破产管理人申报主债权18,021,828.36元,申报从债权7,876,477.12元,共计25,898,305.48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2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债务人破产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91)。

  2024年1月8日,公司收到子公司临港亚诺化工《告知函》,获悉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出具了(2023)浙0481破 3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了临港亚诺化工向浙江兰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的25,898,305.48元普通债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9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债务人破产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2024年1月29日,公司收到临港亚诺化工《告知函》及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浙0481破3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获悉浙江兰博生物以其能与债权人达成留债协议为由向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裁定浙江兰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解。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债务人破产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

  2024年3月6日,公司收到临港亚诺化工《告知函》及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浙0481破33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一、认可浙江兰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解协议;二、终止浙江兰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解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7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债务人破产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

  2025年9月1日,公司收到临港亚诺化工《告知函》,知悉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浙0481破40号-4《民事裁定书》及(2023)浙0481破40号之三《公告》,因海宁金麒麟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已提出终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裁定如下:终结海宁金麒麟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7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债务人破产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77)。

  临港亚诺化工与海宁金麒麟签订购销合同时,浙江兰博生物作为海宁金麒麟的担保方,临港亚诺化工前期已向浙江兰博生物破产管理人申报了7,876,477.12元从债权并已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裁定确认,该笔从债权的金额已完全覆盖了海宁金麒麟欠付临港亚诺化工的7,020,180.00元货款。

  经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裁定,临港亚诺化工与浙江兰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海宁金麒麟的债务将一并由浙江兰博按照和解协议偿还,目前和解协议在正常履行中。

  (十六)关于控股子公司股权解除质押的事项

  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控股子公司股权质押进行借款并接受控股股东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向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万顺”)借款人民币20,00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利率为4.35%/年,公司将持有的沧州临港亚诺化工有限公司51%股权质押给出借人,并办理质押登记;同日,公司与广州万顺签订了《借款合同》和《股权质押协议》。根据董事会决议及《股权质押协议》约定,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办理完毕关于控股子公司沧州临港亚诺化工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手续,并取得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沧渤新)股权质设字【2023】第1740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2日、2023年6月30日披露的《关于以控股子公司股权质押进行借款并接受控股股东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关于控股子公司股权完成质押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

  2024年12月31日,因公司资金紧张,上述借款逾期未偿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1月3日披露的《关于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

  2025年7月10日,广州万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及预重整;2025年7月11日,兰州中院作出《决定书》[(2025)甘01破申5号]、《决定书》[(2025)甘01破申5号之一]及《公告》[(2025)甘01破申5号],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1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暨被法院启动预重整及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3)。

  2025年11月26日,兰州中院作出(2025)甘01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及(2025)甘01破5号《决定书》,兰州中院依法裁定受理申请人广州万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11月27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暨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5)。

  2025年12月26日,兰州中院作出的(2025)甘01破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12月2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34)。

  2025年12月31日,兰州中院作出(2025)甘01破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公司重整程序。重整程序终结后,管理人根据重整计划等规定持续协助公司执行相关遗留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12月3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暨法院裁定终结公司重整程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40)及《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

  2026年2月2日,公司收到管理人出具的亚太管字【2026】7号《关于重整计划遗留事项执行情况的通知》,根据重整计划载明的债权清偿比例,管理人已对广州万顺的债权分配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2月3日披露的《关于重整计划遗留事项执行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9)。

  2026年3月12日,公司收到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沧渤新)股权质销字【2026】第684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通知书》,公司持有的沧州临港亚诺化工有限公司51%股权已于2026年3月11日全部解除质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3月13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8)。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ST亚太                  公告编号:2026-044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审议程序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内容

  经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5,803,143.82元,母公司净利润为-29,604,625.69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625,383,089.08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578,299,522.4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鉴于报告期末公司合并报表及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均为负数,不满足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董事会提出:公司2025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现金分红方案的具体情况

  (一)公司2025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1.上市公司披露年度现金分红方案(含不分红)的,应当列示下列指标:

  

  其他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的公司,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2025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负数,不满足上述规定中实施最低分红比例和分红金额的前提条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分红范畴,因此不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 条第(九)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二)现金分红方案的合理性说明

  鉴于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5,803,143.82元,且2025年年末合并报表及母公司报表的未分配利润均为负值,不满足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公司董事会提议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即公司2025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23-2025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母公司报表层面未分配利润-578,299,522.42元,合并报表层面未分配利润-625,383,089.08元,未弥补亏损金额较大,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存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满足向投资者分红的条件,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03月30日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ST亚太         公告编号:2026-046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为完善公司风险控制体系,促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更充分地发挥决策、监督和管理职能,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为公司及子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购买责任保险。

  根据《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全体董事对该事项的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投保方案概述

  1、投保人: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被保险人:公司及子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具体以公司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的范围为准)

  3、承保人:授权公司管理层择优选择

  4、赔偿限额:每次及累计赔偿限额不高于6000万元人民币(具体以最终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

  5、保险费用: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年(具体以最终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

  6、保险期限:1年(后续每年可续保或重新投保)

  为顺利推进上述事项实施,提高决策效率,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相关责任人员;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本议案全体董事回避表决,须经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报备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ST亚太        公告编号:2026-047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意见及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意见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2、本次不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3、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对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异议;

  4、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续聘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9年11月8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1号楼805#

  首席合伙人:李秀峰

  2025年度末合伙人数量:58人

  2025年度末注册会计师人数:300人

  2025年度末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30人

  2024年业务收入总额(经审计):19,616.78万元

  2024年审计业务收入(经审计):15,122.58万元

  2024年证券业务收入(经审计):262万元

  2025年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7家

  2024年挂牌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家

  2024年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前五大主要行业:

  

  2024年挂牌公司审计客户前五大主要行业:

  

  2024年上市公司审计收费:240万元

  2024年挂牌公司审计收费:22万元

  2024年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家

  2024年本公司同行业挂牌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及职业保险合计赔偿金额:8000万元

  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不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不存在承担民事责任情况。

  3、诚信记录

  中瑞诚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0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

  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2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和纪律处分0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拟任项目合伙人:武栋梁,2013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拥有超过10年的证券类项目的审计经验,2024年开始在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近三年主持的证券类审计项目超过6家,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2)签字注册会计师:刘永沂,2019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拥有超过10年的证券类项目的审计经验,2024年开始在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近三年主持的证券类审计项目超过5家,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楼敏,2005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1999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2年开始在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中瑞诚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上一年度(2025年)年审费用合计为62万元人民币,其中财务审计费用5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12万元。

  本期(2026年)年审费用合计为62万元人民币,其中财务审计费用5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12万元。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本次审计服务的收费是以会计师事务所各级别工作人员在本次工作中所耗费的时间为基础计算的。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履职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并对其在2025年度的审计工作及从业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审查。

  经审查,审计委员会认为:审计委员会对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基本信息、人员信息、诚信记录、证券服务备案等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审计机构的要求,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证上市公司的审计独立性,特此向董事会提议续聘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6年3月27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三)生效日期

  本次拟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报备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

  3、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等资料。

  特此公告。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