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68 证券简称:国恩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25年6月6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自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度股东会结束之日期间,预计为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72亿元的担保额度,子公司预计为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72亿元的担保额度,其中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41亿元,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签署担保合同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及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一)担保额度调剂
为满足青岛国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恩复材”)业务发展及实际经营需要,在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对子公司2025年度的担保额度进行内部调剂:将对日照国恩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国恩化学”)未使用的担保额度15,000万元调剂至国恩复材。公司本次调剂担保额度在2024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上述担保额度内部调剂完成后,为日照国恩化学提供的担保额度由60,000万元调减至45,000万元,为国恩复材提供的担保额度由60,000万元调增至75,000万元。
(二)担保进展情况
根据公司及子公司国恩复材、国恩一塑(浙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恩一塑”)、青岛国恩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恩塑贸”)、浙江国恩物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恩物产”)、国恩塑业(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恩塑业(浙江)”)、日照国恩化学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及子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相关对外担保合同,为公司及子公司国恩复材、国恩一塑、国恩塑贸、国恩物产、国恩塑业(浙江)、日照国恩化学的融资授信提供对外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5ZGBZ-1113)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
(3)债务人:青岛国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4)主债权:债权人为债务人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承兑商业汇票、开立信用证、出具保函及其他授信业务(跨境融资性风险参与、国际商业转贷款、以青岛国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为核心企业而办理的网络供应链“E信通”业务等授信项下办理的全部业务品种)。
(5)担保金额:10,000万元。
(6)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8)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QD17(高保)20250027)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
(3)债务人:青岛国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4)主债权:债权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基于主合同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
(5)担保金额:3,000万元。
(6)保证期间:三年。
(7)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8)保证形式:连带责任保证。
3、《综合授信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5年150011法授最高保字第DZ0329号-0001号)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3)债务人:青岛国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4)主债权:债务人与债权人于2025年11月17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25年150011法授字第DZ0329号《齐鲁银行综合授信合同》为主合同,依据主合同,债务人与债权人签署一系列具体业务(借款)合同或业务凭证等而形成的债权。
(5)担保金额:10,000万元。
(6)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笔贷款到期后三年止。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基于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担保财产保管费、查询费、公证费、保险费、提存费、实现债权及担保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等)。
(8)保证形式:连带责任保证。
4、《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5年舟自贸保字041号)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自贸试验区支行
(3)债务人:国恩一塑(浙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4)主债权: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自2025年11月24日起至2028年11月24日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
(5)担保金额:10,000万元。
(6)保证期间: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基于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8)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HTC330706200ZGDB2025N006)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支行
(3)债务人:国恩一塑(浙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4)主债权: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授信业务而与债务人在2025年11月26日至2028年11月26日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而产生的债权。
(5)担保金额:5,000万元。
(6)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8)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青承高保字2025-228号)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3)债务人:青岛国恩塑贸有限公司
(4)主债权:包括债务人向债权人提出申请,债权人经审核同意后,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提供的各类本外币借款、贸易融资(包括开立国际及国内信用证、信托收据、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透支、保理、买方信贷、订单融资、福费廷、代付以及其他国际、国内贸易融资业务等)、票据业务(包括票据承兑、票据贴现、票据回购、商票保贴、商票保证、票据保付以及其他票据业务等)、担保业务(包括国际及国内保函、备用信用证以及其他担保业务等)、贵金属交易(包括黄金租借、代理贵金属交易、贵金属质押融资以及其他贵金属业务等)、拆借、衍生品交易等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形成的本外币债权(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5)担保金额:3,000万元。
(6)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8)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737002536251222663701)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区支行
(3)债务人:青岛国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4)主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也不论该债权是否在最高额保证设立前已经产生。
(5)担保金额:1,000万元。
(6)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交易费用、汇率损失、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担保财产处置费用、过户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拍卖费等)以及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应付费用。
(8)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8、《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737002536251222663744)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区支行
(3)债务人:青岛国恩塑贸有限公司
(4)主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也不论该债权是否在最高额保证设立前已经产生。
(5)担保金额:1,000万元。
(6)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交易费用、汇率损失、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担保财产处置费用、过户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拍卖费等)以及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应付费用。
(8)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9、《抵押合同》(编号:3720202501100001449号借款合同的抵押合同2)
(1)抵押人:青岛国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2)抵押权人: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市分行
(3)借款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主债权:借款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编号为3720202501100001449的借款合同所产生的债权。
(5)担保金额:20,000万元。
(6)保证期间:两年。
(7)保证范围:包括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拍卖费、送达费、保全保险费、翻译费、公告费、鉴定费及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应由抵押权人承担的除外)等以及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
(8)保证方式:抵押担保。
10、《保证合同》(编号:2026年威银保字第DBHT81700260411653号)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威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3)债务人:青岛国恩塑贸有限公司
(4)主债权: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
(5)担保金额:2,900万元。
(6)保证期间: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拍卖费、公告费、保险费、鉴定费、提存费、差旅费、电讯费、结算费用、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和其他相关合理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8)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11、《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6030600001028号)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
(3)债务人:浙江国恩物产有限公司
(4)主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自2026年1月30日至2027年1月30日期间(含起日和止日)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借款合同、保理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进/出口押汇协议等贸易融资类合同及/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及其修订或补充。
(5)担保金额:5,000万元。
(6)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以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8)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12、《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6031600000778号)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
(3)债务人:国恩一塑(浙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4)主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自2026年1月30日至2027年1月30日期间(含起日和止日)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借款合同、保理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进/出口押汇协议等贸易融资类合同及/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及其修订或补充。
(5)担保金额:5,000万元。
(6)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以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8)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13、《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ZB6905202600000001)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3)债务人:青岛国恩塑贸有限公司
(4)主债权:债权人在自2026年2月9日至2029年2月9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
(5)担保金额:10,000万元。
(6)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7)保证范围:除了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8)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14、《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HTC330647200ZGDB2025N00F)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行
(3)债务人:国恩塑业(浙江)有限公司
(4)主债权:债权人为债务人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承兑商业汇票、开立信用证、出具保函及其他授信业务(贸易融资类业务等)而与债务人在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而产生的债权。
(5)担保金额:5,000万元。
(6)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8)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15、《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6年二支公司保字002号)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
(3)债务人:青岛国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4)主债权: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自2026年2月12日起至2026年6月22日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
(5)担保金额:1,000万元。
(6)保证期间: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基于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8)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16、《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6ZGBZ-FC)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
(3)债务人:青岛国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4)主债权:债权人为债务人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承兑商业汇票、开立信用证、出具保函及其他授信业务(跨境融资性风险参与、国际商业转贷款、以青岛国恩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为核心企业而办理的网络供应链“E信通”业务等授信项下办理的全部业务品种)。
(5)担保金额:15,000万元。
(6)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8)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17、《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BZ190926000013)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3)债务人:浙江国恩物产有限公司
(4)主债权:债权人在2026年2月10日起2027年2月5日止内为债务人办理授信业务所发生的全部债权。
(5)担保金额:5,000万元。
(6)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7)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8)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18、《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BZ190926000014)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3)债务人:国恩一塑(浙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4)主债权:债权人在2026年2月10日起至2027年2月5日止内为债务人办理授信业务所发生的全部债权。
(5)担保金额:15,000万元。
(6)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7)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8)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19、《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青光银公三高保字第2026001号)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
(3)债务人:日照国恩化学有限公司
(4)主债权: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
(5)担保金额:5,000万元。
(6)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
(8)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478,037.4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83.40%。其中,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余额为451,037.4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78.69%;对合并范围外公司的担保余额为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0%。除上述担保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亦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等事项。
特此公告。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002768 证券简称:国恩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4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恩股份”)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现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拟对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开展了董事会换届工作,现将换届工作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2026年3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公司股东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同意提名王爱国先生、李宗好先生、韩博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同意提名孙建强先生、项婷女士、黄兆阁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并将上述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会方可进行表决。
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总数比例未低于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亦不存在连任公司独立董事任期超过六年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董事候选人需提交至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董事义务和职责。因公司换届,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王亚平先生将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正式选举生效后自动离任,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也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王亚平先生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良性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各位董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31日
附:董事候选人简历
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王爱国先生,1969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明尼苏达大学管理学博士。中国新材料行业领军人物,中国管理科学大会副理事长,第十七届、十八届中国科学家论坛科技创新成果论文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青岛市第十四届、十五届、十七届人大代表,山东省劳动模范,青岛市人才战略咨询委员会委员,青岛市人民政府经济顾问。曾获中国优秀民营企业家、建国60周年中国塑料制品行业魅力领军人物、中国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中国管理科学成就特别贡献奖、中国中小企业十大杰出社会贡献企业家、乡村振兴杰出贡献人物、科技创新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企业家、青岛市拔尖人才、青岛市创业明星等荣誉称号。2000年12月至2011年7月,任青岛国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技术中心主任;2011年7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技术中心主任。
王爱国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票12,6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83%。青岛世纪星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星豪”)持有公司股票1,8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8%。徐波女士持有世纪星豪83.30%的股权,系世纪星豪的控股股东,徐波女士亦直接持有公司股票9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王爱国先生与徐波女士为夫妻关系。除此以外,王爱国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李宗好先生,1970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工程师,曾获山东省优秀QC小组成果奖。2004年11月至2010年4月,任公司质量部经理;2010年4月至2011年7月,任公司长兴分公司负责人;2011年7月至2015年6月,任公司董事兼长兴分公司负责人;2015年7月至2021年1月,任公司董事兼长兴分公司负责人、宁波分公司负责人;2021年1月至2021年4月,任公司董事兼长兴分公司负责人;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任公司董事兼长兴分公司负责人、国恩塑业(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恩塑业(浙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任公司董事兼长兴分公司负责人、国恩塑业(浙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国恩塑业(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恩塑业(青岛)”)执行董事兼经理;2022年1月至2024年5月,任公司董事、国恩塑业(浙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国恩塑业(青岛)执行董事兼经理;2024年5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国恩塑业(浙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国恩塑业(青岛)执行董事兼经理、世纪星豪监事。
李宗好先生持有世纪星豪3.50%的股权,世纪星豪持有国恩股份1,8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98%。李宗好先生通过世纪星豪间接持有国恩股份63万股股份。李宗好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韩博先生,1982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共获得发明专利7项、外观设计专利1项、实用新型专利16项,曾获青岛市城阳区“拔尖人才”、“劳动模范”等荣誉。2005年8月至2008年5月,就职于海尔集团;2008年5月至2010年8月,就职于富士康科技集团;2010年8月至2013年8月,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13年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25年6月起,任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山东国恩化学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广东国恩塑业发展有限公司经理、国恩未来(广东)塑业销售有限公司监事、浙江国恩化学有限公司经理。
韩博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孙建强先生,1964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教授、管理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部长,兼任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海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5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孙建强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项婷女士,1986年6月出生,中国香港籍,拥有香港居留权,本科学历,为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及香港执业会计师,在会计、审计、税务及财务咨询方面拥有超过16年的经验。曾于一家国际审计机构任职,自2018年至今担任容诚(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任润利海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世界(集团)有限公司、银盛数惠数字有限公司、依波路控股有限公司、苏州优乐赛共享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等香港上市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2025年6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项婷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黄兆阁先生,1968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位,现任青岛科技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于高分子材料的成型加工和高性能化研究,作为项目主要参与者完成了多项国家攻关、“863”、省市级攻关和重点项目工作以及主持20多家企业的横向课题研究,并获得了多项省市级科技奖励,在学术期刊发表科技论文100多篇,获得多项国家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兼任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黄兆阁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