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大为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5年5月15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180,000万元,其中向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120,000万元。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因业务需要办理上述担保范围内业务,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综合授信、借款、融资租赁等融资或开展其他日常经营业务等;担保种类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包括直接担保或提供反担保。本次担保的适用期限为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重新审议为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额度之前。
详情参见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2025年5月1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一)近日,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SZ34(高保)20260002-11》,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大为创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为创芯”)在华夏银行深圳分行人民币3,000万元的《最高额融资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二)近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GB39142602002)》,为公司全资孙公司深圳市芯汇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汇群”)在光大银行深圳分行人民币1,000万元的《综合授信协议》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三)近日,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BZ162426000206)》,为公司全资孙公司芯汇群在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人民币1,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四)近日,公司与广东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华润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华银(2026)深额保字(支筹二组)第302号)》,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大为创芯在华润银行深圳分行人民币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深圳市大为创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名称:深圳市大为创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1年3月23日
3、注册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路18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栋A1406
4、法定代表人:连浩臻
5、注册资本:17,000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半导体电子产品测试、晶圆测试,半导体电子产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凭深福环批【2013】400019号批复生产);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新型电子元器件、电力电子器件及软件的技术开发;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批准的项目除外);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7、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大为创芯100%股权
8、与公司关系:大为创芯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9、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10、大为创芯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深圳市芯汇群科技有限公司
1、名称:深圳市芯汇群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1年5月11日
3、注册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路18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栋A1406
4、法定代表人:连浩臻
5、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光电产品、数码产品、科技产品、通讯产品、网络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经营电子商务,国内贸易。商务信息咨询、信息系统集成、电子计算机配件(固态硬盘、移动固态硬盘、内存条、U盘)的销售。
7、股权结构:公司持有芯汇群100%股权
8、与公司关系:芯汇群为公司全资孙公司
9、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10、芯汇群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华夏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2、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乙方)
3、债务人:深圳市大为创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叁仟万元整(其中币种不同的业务按发生日乙方挂牌的外汇牌价折算)
6、保证担保的范围: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7、保证期间: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二)公司与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3、受信人:深圳市芯汇群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主债权: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保证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6、保证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7、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公司与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3、债务人:深圳市芯汇群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最高债权额:最高债权本金(币种)人民币(大写)壹仟万元整以及前述本金对应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之和。
6、保证范围: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7、保证期间: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公司与华润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广东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3、债务人:深圳市大为创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额:最高额折合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大写),本款所称“主债权本金最高额”指被担保债权项下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包括或有债权)本金余额的最高额。
6、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下称: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公证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前述各项债权在本合同中合称为被担保债权。
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被担保债权的比例为100%。
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约定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所有应付款项和义务,保证人均同意承担保证责任。
主债权项下的垫款、利息、费用或主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债权到期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7、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五)大为创芯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芯汇群为公司全资孙公司,不涉及其他股东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的情形。
五、累计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18,000万元,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实际担保总金额为11,5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1.21%;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也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与华夏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公司与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三)公司与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四)公司与华润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