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 到期终止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26-02-07

  证券代码:603356         证券简称:华菱精工       公告编号:2026-00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系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业华与其一致行动人胡牡花女士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于2026年2月6日到期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关系自然终止,各方所持有公司的股份所具有表决权的数量不再合并计算所致,不涉及上述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后,胡牡花女士不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业华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各方所持有公司的股份所具有表决权的数量不再合并计算。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黄业华先生持有公司股票24,823,5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62%,与一致行动人马息萍女士、黄超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票29,404,2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05%;胡牡花女士持有公司股票3,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5%。

  ●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黄业华,实际控制人仍为黄业华、马息萍、黄超。

  ●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一、《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履行及到期终止情况

  (一)《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情况

  2024年8月7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业华先生与股东胡牡花女士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双方自此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在《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在处理公司经营发展以及需要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时,将保持一致行动。如果双方意见不一致的,胡牡花女士以黄业华先生意见为准进行表决。同时双方一致同意,在一致行动期限届满后协商确定是否由黄业华先生受让胡牡花女士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确认转让,则黄业华先生需在一致行动期限届满后30个交易日内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按约定的价格受让胡牡花女士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81)。

  (二)《一致行动协议》履行情况

  在《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内,各方对于须由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均充分遵守了有关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承诺,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三)《一致行动协议》终止情况

  近日,公司分别收到各方向公司出具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 告知函》,各方同意并确认《一致行动协议》于2026年2月6日到期后不再续签,黄业华及胡牡花的一致行动关系于2026年2月6日起自然终止且双方已协商一致不进行后续股份转让。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各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各自作为公司股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地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股东义务。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各方持有公司股份及表决权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业华与一致行动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一致行动关系自然终止,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所致,不涉及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变动。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各方持有公司股份及表决权的情况

  

  注:1.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2.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各方持有公司股份及表决权的情况:

  

  注:1.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2.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终止一致行动协议后,各方仍需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 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黄业华,实际控制人仍为黄业华、马息萍、黄超。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本次变动不涉及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