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2月6日下午14时30分,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园群明湖南路6号院3号楼第三会议室召开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朱国森董事长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12人,代表股份6,529,776,4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050%(已剔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214,178,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559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0人,代表股份1,315,598,1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45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8人,代表股份90,569,6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5%(已剔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8人,代表股份90,569,6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35%。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刘斯亮、梁静作为本次会议的见证律师出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提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一《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14,110,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01%;反对15,572,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85%;弃权9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903,4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026%;反对15,572,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941%;弃权9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3%。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二《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14,168,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10%;反对15,358,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2%;弃权24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962,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673%;反对15,358,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579%;弃权24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8%。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三《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14,148,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07%;反对15,354,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1%;弃权27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942,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454%;反对15,354,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532%;弃权27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4%。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四《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14,161,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09%;反对15,359,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2%;弃权25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954,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589%;反对15,359,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590%;弃权25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1%。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五《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14,174,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11%;反对15,354,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1%;弃权247,79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967,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732%;反对15,354,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532%;弃权247,79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6%。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斯亮、梁静作为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6日
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1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9月29日、2026年1月20日召开八届二十次董事会及九届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2026年1月21日发布的相关公告。
公司针对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了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前六个月(2025年3月28日——2025年9月2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一)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的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因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了回购注销,造成共计251名核查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减少。除前述情形外,共有50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发生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共1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上述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在其被列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之前发生的,其当时未获知本次激励计划的任何信息,在核查期间的交易变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买卖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共49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上述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均系其完全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并未获知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经自查,公司在本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均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