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81 证券简称:安杰思 公告编号:2025-06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5年9月2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在公司九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已于2025年9月19日以专人送达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董事,与会的各位董事已知悉与所议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会议由董事长张承主持,会议应到董事5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同意选举公司现任董事长张承先生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公司于近日收到职工代表董事韩春琦先生提交的辞职报告,因公司内部工作调整,韩春琦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职工代表董事职务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相应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韩春琦先生仍继续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公司于2025年9月10日召开了第三届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时百明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
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发生变更,为保证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正常有序开展工作,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补选时百明先生为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经补选后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各委员情况如下:
经补选后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各委员的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再设立监事会,原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董事会同意确认沈梦晖先生、冯洋先生、时百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其中沈梦晖先生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且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7日
证券代码:688581 证券简称:安杰思 公告编号:2025-060
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9月2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临平区兴中路 389 号三楼 302 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80,978,794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为20,475股,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承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
2、 董事会秘书张勤华的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盛跃渊、韩春琦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制定、废止、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三分之二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冯琳、杨洋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