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2025-09-24

  证券代码:002920             证券简称:德赛西威               公告编号:2025-07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承销总结及相关文件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通过,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尽快办理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事宜。

  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及相关文件已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3日

  

  证券代码:002920            证券简称:德赛西威            公告编号:2025-070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大鹏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23日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23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3日上午 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6、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惠泰北路6号德赛西威会议室。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87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58,564,6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121%。其中: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05,546,8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585%。

  (2)网络投票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48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3,017,7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36%。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48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7,051,6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805%。

  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8,504,6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3%;反对47,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弃权12,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6,991,6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8%;反对47,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1%;弃权12,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

  2. 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7,747,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20%;反对809,7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8%;弃权7,8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6,234,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70%;反对809,7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93%;弃权7,8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7,749,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25%;反对808,0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3%;弃权7,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6,236,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703%;反对808,0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63%;弃权7,6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3日

  

  证券代码:002920             证券简称:德赛西威               公告编号:2025-072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

  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315号)核准,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893,333股,发行价格为105.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398,799,965.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666,221.3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4,393,133,743.6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5年9月17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518Z0112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全资子公司成都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德赛西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关于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成都德赛西威、保荐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相关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及存放金额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及成都德赛西威,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为保荐人。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应当依据深交所主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洪树勤、杨贤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成都德赛西威与前述开户银行、保荐人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