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股权被轮候冻结的公告 2025-09-24

  证券代码:002634        证券简称:棒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9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及特别风险提示:

  经公开渠道查询,并结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5)苏0591民初10545号],本次公司持有的下属子公司浙江棒杰数码针织品有限公司股权以及下属子公司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江山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被司法轮候冻结的原因是,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棒杰新能源、公司、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0591民初10545号],申请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所致。案件涉及的财产保全金额为4,880万元,若公司及子公司后续未能与申请冻结方协商和解或未能偿还相关债务,则被冻结的股权可能面临对应4,880万元部分被司法拍卖的风险。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公开渠道查询,并结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5)苏0591民初10545号],获悉公司持有的下属子公司浙江棒杰数码针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棒杰针织”)股权以及下属子公司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棒杰新能源”)持有的江山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以下简称“江山棒杰”)被司法轮候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子公司股权被冻结基本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公司持有棒杰针织100%股权,棒杰针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公司持有的棒杰针织股权被冻结,根据《民事裁定书》[(2025)苏0591民初10545号],本次财产保全金额为4,880万元;

  2、公司控股子公司棒杰新能源持有江山棒杰100%股权,江山棒杰为公司控股二级子公司。本次棒杰新能源持有的江山棒杰股权被冻结,根据《民事裁定书》[(2025)苏0591民初10545号],本次财产保全金额为4,880万元;

  3、因前期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棒杰新能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沪0101民初20357号]、苏州环秀湖逐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案号:(2025)苏仲裁字第0425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棒杰新能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7民初5421号],公司持有的浙江棒杰数码针织品有限公司股权已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详情见公司于2024年12月7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补充后)》(公告编号:2024-087),于2025年5月14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股权被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4),于2025年5月28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股权被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于2025年7月3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股权解除冻结及新增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6)。

  本次浙江棒杰数码针织品有限公司股权冻结情形属于司法轮候冻结。

  4、因前期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棒杰新能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粤0310民初471号)]、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棒杰新能源、扬州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0508民初11306号],棒杰新能源持有的江山棒杰股权已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详情见公司于2025年5月9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股权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于2025年8月27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股权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6)。

  本次江山棒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冻结情形属于司法轮候冻结。

  二、与本次新增公司子公司股权被冻结有关的涉诉事项

  结合经公开渠道查询所得信息以及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5)苏0591民初10545号],本次公司持有的下属子公司棒杰针织股权以及子公司棒杰新能源持有的江山棒杰股权被司法轮候冻结的原因是,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诉棒杰新能源、公司、扬州棒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0591民初10545号],申请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所致。案件概况如下:

  2024年9月,棒杰新能源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兴业银行申请共计5,000万元贷款,双方就贷款事项分别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4年3月,公司与兴业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11200S124077A001),为棒杰新能源向兴业银行申请5,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现兴业银行因棒杰新能源违反合同约定逾期还款,主张棒杰新能源立即归还《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并主张公司对棒杰新能源应承担的全部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进入开庭审理阶段。

  三、对公司的影响

  1、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进入开庭审理阶段,在未经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判决并生效之前,公司被冻结的子公司股权暂无被司法拍卖的风险,上述子公司股权司法冻结事项暂时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也不会导致公司对上述子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发生变更。

  2、根据《民事裁定书》[(2025)苏0591民初10545号],本次财务保全裁定载明金额为4,880万元,若公司及子公司后续未能与申请冻结方协商和解或未能偿还相关债务,则被冻结的股权可能面临对应4,880万元部分被司法拍卖的风险。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正积极协调,妥善处置该事项,并将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四、消除风险采取的措施

  公司将积极协调,妥善处理本次子公司股权被冻结事项,与申请冻结方进行和解协商,争取早日解除被冻结股权。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的后续进展,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3日

  

  证券代码:002634           证券简称:棒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98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局裁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3、涉案金额:32,556.04万元(不含尚未明确的涉案金额)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裁决为终局裁决,针对已生效的仲裁裁决结果,公司将积极与申请人沟通,就仲裁裁决书探讨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由于该仲裁事项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报告为准。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苏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2025)苏仲裁字第0425号《裁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暨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8),公司收到苏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书》,获悉苏州环秀湖逐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与公司合同争议一案,向苏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获得受理。

  近日,公司收到苏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2025)苏仲裁字第0425号《裁决书》。

  二、《裁决书》主要内容

  仲裁申请人:苏州环秀湖逐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仲裁被申请人: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回购义务,向申请人苏州环秀湖逐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投资本金3亿元及相应利益利息23342465.75元(其中1.5亿元自2023年9月2日、1.5亿元自2023年11月11日起均按照年化单利5%计算至2025年4月26日止);

  (二)被申请人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苏州环秀湖逐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以前项裁决本息合计323342465.7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标准,自2025年4月27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三)被申请人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苏州环秀湖逐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因提起本案仲裁而支付的律师费45万元、担保服务费96000元;

  (四)驳回申请人苏州环秀湖逐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仲裁请求;

  (五)本案仲裁费16669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71935由被申请人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申请人苏州环秀湖逐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预交,被申请人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部分由其在厦行本裁决第(一)、(二)、(三)项义务时直接支付给申请人苏州环秀湖逐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2025年9月23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裁决为终局裁决,针对已生效的仲裁裁决结果,公司将积极与申请人沟通,就仲裁裁决书探讨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由于该仲裁事项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报告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相关案件的后续进展,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