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 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2025-09-24

  证券代码:688479          证券简称:友车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3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人数由6名增加至8名,新增1名职工代表董事和1名独立董事。

  公司于2025年9月23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同意选举张妍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张妍琳女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特此公告。

  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4日

  附件:

  职工代表董事简历

  张妍琳女士,1992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公司项目管理专员、企业数智化咨询顾问、企业文化专员、企管专员,现任公司企管经理。2021年9月2日至2025年9月23日,担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张妍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张妍琳女士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科创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亦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其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文件中关于任职资格的规定。

  

  证券代码:688479        证券简称:友车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4

  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9月2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普陀区泸定路276弄1号1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文京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6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4.00《关于增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三)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议案4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钱弋浅、杨海峰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