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97 证券简称:富乐德 公告编号:2025-059
债券代码:124025 债券简称:富乐定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09月23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09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09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铜陵市义安经济开发区南海路18号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贺贤汉
6、股权登记日:2025年09月16日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3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424,973,8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1964%。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411,460,9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3777%;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3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13,512,9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187%。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新增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均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13,249,3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93%;反对238,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50%;弃权2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7%。
同意13,249,3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93%;反对238,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50%;弃权2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7%。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424,711,4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3%;反对237,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9%;弃权2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250,5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82%;反对23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68%;弃权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有效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许德辉律师、罗子昊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09月23日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资格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及律师提供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须披露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公司向本所及律师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有陈述和说明与事实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及律师提供和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资格等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本所及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所述事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评价、意见和保证。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与道德规范,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相关事宜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于2025年8月30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9月23日下午15时00分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3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424,973,8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1964%。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411,460,9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377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3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13,512,9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187%。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均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新增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均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13,249,3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93%;反对238,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50%;弃权2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7%。
同意13,249,3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93%;反对238,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50%;弃权2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7%。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424,711,4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3%;反对237,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9%;弃权2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250,5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82%;反对23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68%;弃权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有效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宋 征
见证律师:许德辉
见证律师:罗子昊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