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 方式召开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下转D58版) 2025-08-15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的规定,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9月3日《关于准予华安理财合赢9号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1】2811号)准予,由华安理财合赢9号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于2021年9月24日生效。

  本集合计划原管理人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集合计划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于2023年9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25号),核准华安证券通过设立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集合计划管理人”)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我公司于2024年7月22日正式展业,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相应由华安证券变更为我公司。

  根据《操作指引》及《资产管理合同》“第五部分 集合计划的存续”对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的约定“本集合计划自本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至2025年9月23日。本集合计划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至2025年9月23日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本集合计划将于2025年9月23日到期。(如本集合计划延长存续期限的,以延长后的存续期限为准。)

  鉴于以上情况,综合考虑份额持有人需求及本集合计划的长远发展,为充分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经与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集合计划管理人由我公司变更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富基金”),将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拟相应转型变更为华富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5年8月22日起至2025年9月21日17:00止(具体不同方式的送达时间以本公告规定的时间为准)。

  3、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及联系方式如下:

  管理人: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天鹅湖路198号B1座

  电话:0551-65980158

  传真:0551-65980155

  联系人:秦磁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https://www.hazq.com/zg/home/index.shtml

  邮政编码:23000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非纸质形式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

  非纸质形式的表决票按本公告的规定对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进行表决。

  5、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95318】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转型变更为华富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转型变更为华富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详见附件二)。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8月21日,即2025年8月21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集合计划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全体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登录管理人网站【https://www.hazq.com/zg/home/index.shtml】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表决票。

  2、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统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份额持有人书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中“(三)授权方式”项下“1、书面方式授权”中所规定的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以上各项及本公告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等,以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前述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短信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个人投资者)参与大会投票,管理人或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可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发送征集投票短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根据征集投票短信的要求回复短信表明表决意见,回复时间自2025年8月22日起,至2025年9月21日17:00以前(以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表决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投票。因电信运营商原因或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或非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人为因素,导致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无法获取短信进行投票或逾期接收到短信致使短信投票失效的,管理人不承担责任,请投资者采用纸质方式进行投票。

  五、授权

  为便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使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份额数计算,一份集合计划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授权无效。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集合计划份额以及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书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四。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管理人网站【https://www.hazq.com/zg/home/index.shtml】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书面方式授权

  (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进行书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四的样本),并提供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机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四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③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等,以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对管理人、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书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书面方式对管理人、托管人或销售机构进行授权的,可通过邮寄授权文件或在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柜台办理授权事宜。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送交管理人。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也可在授权截止时间前至管理人、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办理授权,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及指定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办理交易业务时,直销柜台及指定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将为投资者提供书面方式授权的服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投资者在交易时,不论投资者是否授权或选择何种授权方式,均不影响交易的进行。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集合计划份额存在多次以有效书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书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书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书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书面授权均表示了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书面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3、授权开始时间及截止时间

  接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22日至2025年9月21日17:00时。

  将书面授权委托书寄送或专人送达给管理人、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指定地址的,授权时间以送达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时间

  纸质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本公告规定的收到时间为准。短信投票的表决时间,以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表决起讫时间以本公告为准。

  (2)纸质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纸质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计入参加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②如纸质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计入参加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③如纸质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④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质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非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送达时间以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短信投票表决的效力认定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表决方式投票,需在表决短信里明确选择同意、反对或是弃权的一种,仅提供正确的身份信息,但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选择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弃权。

  如表决短信里仅有表决意见而未提供身份信息、提供的身份信息有误或有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的,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或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可以选择通过电话回访等方式核实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能够核实身份并且有明确表决意见的为有效表决;能够核实身份但未发表明确表决意见的,视为弃权表决票,计入有效表决票;无法核实身份的为无效表决票。

  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与原预留手机号码不一致,且管理人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话后仍无法核实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身份的,表决意见视为无效。

  如果同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以短信投票方式进行多次表决的,以最后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如果同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存在包括有效纸质方式表决和有效短信投票(非纸质方式)表决的,如不同途径的有效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不同途径的有效表决意见不相同,则以最后送达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则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召开;

  2、在此基础上,本次会议议案应当经参加持有人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3、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本次会议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若本次会议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管理人可以在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重新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对于投票而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依然有效,但如果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对于授权而言,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会议授权期间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管理人):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秦磁

  联系电话:0551-65980158

  客服电话:95318

  2、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安徽省合肥市庐州公证处

  联系人:陶友林

  联系方式:18919662793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管理人网站【https://www.hazq.com/zg/home/index.shtml】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95318】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5日

  附件一:《关于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转型变更为华富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转型变更为华富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三:《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五:《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附件一:

  关于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转型变更为华富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

  综合考虑份额持有人需求及本集合计划的长远发展,为充分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与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审议“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转型变更为“华富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审议内容包括变更产品名称、管理人、产品经理、调整产品的份额类别设置、增加自动终止条款、调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估值对象、估值方法、收益分配原则等,并相应修订产品法律文件。具体方案可参见附件二《关于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转型变更为华富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

  本议案需根据《资产管理合同》成功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由参加大会的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如获得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为实施产品变更管理人等转型方案,提议授权管理人办理本产品转型变更及转型变更法律文件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并授权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具体安排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集合计划管理人: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5日

  附件二:

  关于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转型变更为华富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的规定,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9月3日《关于准予华安理财合赢9号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1】2811号)准予,由华安理财合赢9号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于2021年9月24日生效。

  本集合计划原管理人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集合计划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于2023年9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25号),核准华安证券通过设立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集合计划管理人”)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我公司于2024年7月22日正式展业,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相应由华安证券变更为我公司。

  根据《操作指引》及《资产管理合同》“第五部分 集合计划的存续”对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的约定“本集合计划自本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至2025年9月23日。本集合计划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至2025年9月23日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本集合计划将于2025年9月23日到期。(如本集合计划延长存续期限的,以延长后的存续期限为准。)

  鉴于以上情况,综合考虑份额持有人需求及本集合计划的长远发展,为充分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经与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集合计划管理人由我公司变更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富基金”),将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拟相应转型变更为华富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本次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等事宜属于对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中国证监会准予此次变更注册不表明其对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三)本次议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存在无法获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四)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修改方案要点

  (一)变更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由“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名为“华富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变更产品管理人

  产品管理人由“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调整产品的份额设置

  根据申赎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产品的份额设置由单份额调整为A类、C类两类基金份额。

  (四)调整与产品的投资相关的内容

  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对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以及业绩比较基准等内容进行调整。

  (五)调整产品的费率结构

  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对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设置相应赎回费。

  (六)调整产品的存续条款

  将“本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集合计划合并或者终止集合计划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修改为“《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程序终止《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调整估值对象及估值方法

  根据投资范围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等相关规定相应调整估值对象及估值方法。

  (八)调整收益分配原则

  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对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九)变更产品经理

  产品投资经理由“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投资经理刘杰、张欣”变更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经理戴弘毅”。

  最后,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以及产品的实际情况,对法律文件的相关内容一并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请阅附件五:《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三、转型方案要点

  1、赎回选择期

  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将在转型正式实施前安排不少于5个交易日的赎回选择期,以供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如赎回、转出等),赎回选择期内赎回或转出不收取赎回费,具体时间安排详见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在赎回选择期期间,由于需应对赎回、转出等情况,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同意豁免《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2、转型相关事项授权安排

  管理人提请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管理人决定和办理相关事项,并授权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赎回、转入、转出等。

  3、《华富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赎回选择期结束后,管理人将根据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产品的正式转型,且管理人变更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富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时间请见届时另行发布的相关公告。

  赎回选择期间未赎回的持有人,其持有的份额将默认结转为华富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应基金份额。

  后续华富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办理的时间由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具体见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在赎回业务开始办理前,投资者面临不能提出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在赎回业务开始办理后,投资者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4、本集合计划将于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启动办理变更管理人及转型变更的相关交接手续。华富基金将另行发布相关公告。

  四、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或议案被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由权益登记日代表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在此基础上,本次会议议案应当经参加持有人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为防范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集中赎回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为应对可能引发的大规模集中赎回,本集合计划会尽可能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保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以应对可能的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管理人将根据赎回情况及时对可能存在的市场投资风险进行有效评估,保持相对合理的仓位水平,科学有效地控制本集合计划的市场风险。

  附件三:

  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就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8月15日公布的《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 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 以上授权是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全部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集合计划份额为准)向受托人(代理人)所做授权。

  3.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 如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集合计划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5. 本授权委托书中“账户号”指持有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账户号。

  附件五:

  《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章节或原合同位置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华富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全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合同、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管理人、托管人、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指定报刊、指定网站规定报刊、规定网站第一部分 前言原表述: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华安理财合赢9号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华安理财合赢9号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华安理财合赢9号债券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以下简称“原集合计划”)。原集合计划为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2013年5月16日成立。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规定,原集合计划已完成产品的规范验收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合同变更。自《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日起,《华安理财合赢9号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一、订立本集合计划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2、订立本集合计划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二、集合计划合同是规定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集合计划相关的涉及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集合计划合同有冲突,均以集合计划合同为准。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集合计划合同的当事人包括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集合计划投资人依本集合计划合同取得集合计划份额,即成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本集合计划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集合计划合同的承认和接受。三、本集合计划由集合计划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变更,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集合计划合同、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调整为: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三、华富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华安理财合赢9号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华安理财合赢9号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华安理财合赢9号债券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原集合计划”)变更而来。原集合计划为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原集合计划于2013年5月2日开始募集,2013年5月13日结束募集,2013年5月16日成立。中国证监会准予原集合计划的变更以及对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六、对于投资者依据原《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获得的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包括投资者持有的由华安理财合赢9号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的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以及投资者持有的自《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后申购的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将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七、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港股通交易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具体风险请参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八、本基金可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的业绩表现、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具体风险请参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九、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部分 释义原表述:在本集合计划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指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集合计划管理人:指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集合计划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集合计划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指《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及对本集合计划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就本集合计划签订之《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指《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7、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8、集合计划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公告》……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4、集合计划销售业务:指集合计划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集合计划,发售集合计划份额,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5、销售机构:指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集合计划销售业务资格并与集合计划管理人签订了集合计划销售服务协议,办理集合计划销售业务的机构……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集合计划的登记机构为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29、集合计划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集合计划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30、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指《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的生效日,原《华安理财合赢9号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32、存续期:指集合计划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38、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41、集合计划转换: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按照本集合计划合同和集合计划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某一集合计划的集合计划份额转换为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44、巨额赎回:指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集合计划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集合计划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4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集合计划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方式,将集合计划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48、集合计划收益:指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集合计划财产带来的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49、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指集合计划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50、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集合计划负债后的价值51、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集合计划份额总数52、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过程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调整为: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富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富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富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指《华富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富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3、销售机构: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华富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日,原《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同日失效……30、存续期:指原《华安理财合赢9号债券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至《华富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36、《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4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50、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赎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51、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52、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58、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人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调整为: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原表述:一、集合计划名称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二、集合计划的类别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三、集合计划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四、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专业化研究分析,力争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五、集合计划份额发售面值本集合计划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六、集合计划存续期限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存续期至2025年9月23日,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至2025年9月23日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七、集合计划份额类别设置对于投资者依据原《华安理财合赢9号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集合计划获得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转换为本集合计划份额。本集合计划变更前已有的计划份额的申购确认日以计划份额持有人申购变更前计划份额的申购确认日为准。对于投资者依据本合同申购的计划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根据集合计划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及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集合计划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集合计划份额类别设置、对集合计划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为:一、基金名称华富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四、基金的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五、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六、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七、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赎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销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投资者依据原《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获得的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包括投资者持有的由华安理财合赢9号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的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以及投资者持有的自《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后申购的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将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部分 集合计划的历史沿革(调整为: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原表述: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华安理财合赢9号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华安理财合赢9号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华安理财合赢9号债券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以下简称“原集合计划”)。原集合计划管理人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集合计划为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原集合计划2013年5月2日开始募集,2013年5月13日结束募集,2013年5月16日成立。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规定,原集合计划已完成产品的规范验收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合同变更,本集合计划参照《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并将集合计划名称变更为“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后的资产管理合同自集合计划管理人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调整为:华富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华安理财合赢9号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华安理财合赢9号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华安理财合赢9号债券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原集合计划为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日开始募集,2013年5月13日结束募集,2013年5月16日成立。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规定,原集合计划已完成产品的规范验收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合同变更,参照《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并将集合计划名称变更为“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后的资产管理合同自2021年9月24日生效。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的有关约定,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2024年7月22日将管理人由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经中国证监会【2025】年【7】月【16】日证监许可【2025】1485号文准予变更注册为本基金。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通讯方式召开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转型变更为华富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审议内容包括将管理人由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华富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即本基金,并调整份额类别设置、增加自动终止条款、调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估值对象、估值方法、收益分配原则等事项,上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根据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华富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X年X月X日生效,《华安证券合赢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同日起失效。第五部分 集合计划的存续(调整为: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原表述:本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集合计划合并或者终止集合计划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本集合计划自本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至2025年9月23日。本集合计划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至2025年9月23日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合同变更生效日起至2025年9月23日后,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而须终止本集合计划的,无须召开集合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为:《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程序终止《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下转D5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