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ST宝实 公告编号:2025-1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8月14日(星期四)15:00。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5年8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3)互联网投票时间:2025年8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新华西街313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怀畅先生。
6.会议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57人,代表股份345,576,9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4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34,00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33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55人,代表股份11,572,9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6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56人,代表股份11,576,9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55人,代表股份11,572,9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64%。
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其中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议案2和议案3为普通决议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含)通过。上述议案2系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电投热力有限公司在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遵循回避原则并履行回避表决义务。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464,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81%;反对1,02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5%;弃权9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64,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912%;反对1,02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01%;弃权9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86%。
议案2:《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97,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090%;反对1,02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95%;弃权15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97,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090%;反对1,02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95%;弃权15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15%。
议案3:《关于增加2025年度融资计划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374,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19%;反对1,08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7%;弃权1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74,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095%;反对1,08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28%;弃权1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7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杜涛、李文杰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