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7 证券简称:ST迪威迅 公告编号:2025-05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 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公司将对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
一、会议通知情况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52)。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8月7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25年8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琼宇路10号澳特科兴科学园D栋2201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副董事长季刚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2人,代表股份29,957,3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23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2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9人,代表股份28,722,6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6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2人,代表股份29,957,3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23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2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9人,代表股份28,722,6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6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28,3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510%;反对1,22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81%;弃权407,6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510%;反对1,22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81%;弃权407,6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0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28,3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377%;反对1,22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81%;弃权411,6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377%;反对1,22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81%;弃权411,6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4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28,3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377%;反对1,22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81%;弃权411,6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377%;反对1,22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81%;弃权411,6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4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