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52 证券简称:麒麟信安 公告编号:2025-05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麒麟信安”)近期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科创公函[2025]033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就问询函关注的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落实,现就有关问题具体回复如下:
问题:年报及前期公告显示,2024年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4.06亿元,其中对A1单位应收账款余额为2.24亿元,占比55.17%。2024年开始,公司对A1单位应收账款的坏账计提从组合计提变更为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坏账损失金额为6,078万元,计提比例为27%。2019年至2022年,A1单位是公司的第一大客户,2023年来源于A1单位相关收入下降为零。
请公司补充说明:(1)对A1单位的应收账款形成时间、账龄分布、期后回款情况,报告期内单项大额计提坏账损失的原因和依据、前期及本期坏账计提金额是否充分;(2)说明公司对A1单位应收账款对应的收入确认时间及金额是否准确,2024年以来与A1单位业务开展情况,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及具体原因。
【公司回复】
一、对A1单位的应收账款形成时间、账龄分布、期后回款情况,报告期内单项大额计提坏账损失的原因和依据、前期及本期坏账计提金额是否充分
(一) 对A1单位的应收账款形成时间、账龄分布、期后回款情况
截至2024年末,公司对A1单位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22,321.34万元,该部分应收账款源于2021年及2022年公司向A1单位销售商品,在商品发货并经A1单位验收确认后形成应收账款。
从账龄分布情况来看,截至2024年末,公司对A1单位的应收账款中,账龄为2-3年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18,141.58万元,账龄为3-4年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4,179.76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上述针对A1单位的应收账款暂未回款。
(二) 报告期内单项大额计提坏账损失的原因和依据、前期及本期坏账计提
金额的充分性
1、报告期内单项大额计提坏账损失的原因和依据
A1 单位作为公司长期合作的特种行业单位客户,其信用状况及相关款项的支付能力具有一定保障。报告期内,A1单位欠款时间较长主要系受其内部管理事项原因延迟了相关款项的支付,从公司与A1单位持续沟通情况来看,目前公司未发现或被告知A1单位拒绝履行或无法履行支付货款的迹象或事实,公司预计对A1单位的应收账款是可收回的。
截至报告期末,鉴于A1单位应收账款金额较大且欠款时间较长(账龄多为2-3年),与公司其他客户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特征存在显著差异,若继续按照账龄分析组合计提难以精准反映实际风险,为此基于会计谨慎性、重要性原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信用风险特征差异化的处理要求,公司报告期内对A1单位应收账款的坏账计提从组合计提调整为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同时,公司对2023年末、2024年末将A1单位应收账款分别划分为账龄分析组合和单项计提两种不同情形下的预期信用损失率结果进行测算,以分析对A1单位应收账款在2024年末进行单项计提坏账损失的合理性,具体测算过程如下:
(1)2023年末、2024年末将A1单位应收账款划分为账龄分析组合计提坏账准备,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过程如下:
① 2023年末包含A1单位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过程:
第一步:汇总过去五年应收账款账面余额账龄分布情况
单位:万元
第二步:计算历史迁徙率
第三步:公司以各账龄迁徙率平均值为基础计算各账龄区间的历史损失率和预期信用损失率,具体确认过程如下:
注:5年以上的账龄出于谨慎性考虑按100%计提坏账准备。
② 2024年末包含A1单位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过程:
第一步:汇总过去五年应收账款余额账龄分布情况
单位:万元
第二步:计算历史迁徙率
第三步:公司以各账龄迁徙率平均值为基础计算各账龄区间的历史损失率和预期信用损失率,具体确认过程如下:
通过上述2023年末、2024年末包含A1单位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过程的对比可知,2024年末公司若继续将A1单位划分为账龄分析组合,则2024年末模型测算的预期信用损失率受单一客户A1单位应收账款影响,拉高了整体坏账计提比例,不符合该组合整体的风险特征。
(2)2023年末、2024年末将对A1单位应收账款划分为单项计提,其他客户的应收账款按账龄分析组合计提,重新测算2023年末、2024年末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过程如下:
① 2023年末剔除A1单位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过程:
第一步:汇总过去五年应收账款余额账龄分布情况
单位:万元
第二步:计算历史迁徙率
第三步:公司以各账龄迁徙率平均值为基础计算各账龄区间的历史损失率和预期信用损失率,具体确认过程如下:
② 2024年末剔除A1单位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过程:
第一步:汇总过去五年应收账款余额账龄分布情况
单位:万元
第二步:计算历史迁徙率
第三步:公司以各账龄迁徙率平均值为基础计算各账龄区间的历史损失率和预期信用损失率,具体确认过程如下:
通过上述2023年末、2024年末剔除A1单位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情况来看,剔除A1单位应收账款后,公司其他客户2023年末、2024年末各账龄阶段的预期信用损失整体较为稳定,且低于公司实际采用的坏账计提比例,符合该账龄分析组合整体的风险特征。
综上,2024年末将A1单位应收账款单独进行单项计提,不再纳入其他客户应收账款的账龄分析组合进行坏账计提,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对信用风险特征差异化的处理要求,也更能有效提升财务报告的准确性。
2、前期及本期坏账计提金额的充分性
公司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历史信用损失经验,并考虑前瞻性信息结合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情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信用损失率,以单项或组合的方式对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公司前期与本期对A1单位的应收账款构成及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公司前期坏账计提金额的充分性
① 公司前期坏账准备基于预期信用损失率测算对比
根据上述“2023年末包含A1单位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过程”计算方法,公司2023年12月31日账面实际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即按账龄分析组合计提坏账准备)测算的坏账准备余额为2,650.11万元,远大于基于预期信用损失率测算的公司2023年12月31日坏账准备余额1,505.85万元。公司前期纳入账龄分析组合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金额充分。
② 公司前期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对比
2023年末,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以账龄为信用风险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对比如下:
注:上述其他上市公司数据来源于其公开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
通过与公司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应收账款各账龄段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对比,公司2023年末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与邦彦技术相近,较中国软件相比较高,仅1年以上账龄款项坏账计提比例整体较深信服相比较低,主要系双方客户结构存在差异。从自身情况来看,2023年末公司应收账款主要为2年以内(含2年)的应收款项,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占比较低,且账龄较长的客户主要是特种行业单位及大型国有企业,信用较好,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较低。
综上,公司2023年度将A1单位应收账款纳入账龄分析组合计提坏账准备,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充分。
(2)公司本期坏账计提金额的充分性
因A1单位内部管理等事项影响回款进度,2024年末公司尚未收回A1单位应收账款,导致其应收账款账龄逐年提高,其账龄结构与公司其他客户形成显著差异。报告期末若公司继续对A1单位应收账款按照账龄分析组合计提坏账准备,则对应坏账准备余额为5,718.20万元,合计计提比例为25.62%。
基于对客户经营状况、财务实力及过往合作表现的综合评估,同时结合公司与A1单位持续沟通情况来看,A1单位具备支付后续货款的能力。考虑到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公司本期对A1单位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转为单项计提,并充分考虑A1单位账龄分析组合计提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按27%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金额为6,026.76万元。该计提比例及金额均高于公司对A1单位按照正常账龄分析组合方式测算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及金额,可以更谨慎地反映A1单位应收账款对应的信用风险,公司本期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综上,公司对A1单位应收账款的前期及本期坏账计提金额充分。
(三) 保荐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对A1单位的应收账款情况、期后回款情况、A1单位单项大额计提坏账损失的原因和依据、前期及本期坏账计提金额是否充分等;
(2)查阅公司应收账款明细表、A1单位确认应收账款的相关凭证,了解A1单位应收账款余额的款项性质、形成原因、期后回款情况等;
(3)查阅公司应收账款账龄明细,复核应收账款账龄划分的准确性,分析账龄变化的合理性,查阅公司应收账款迁徙率模型测算表,复核测算过程的准确性;
(4)获取公司出具的关于A1单位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方式及坏账准备计提充分性的说明;
(5)查阅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对公司坏账准备的计提进行复核,查阅同行业公司信用政策,对比同行业公司坏账计提政策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对A1单位的应收账款形成于2021年、2022年,账龄分布为2-4年。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对A1单位的应收账款暂未回款。2024年度,公司单项大额计提坏账损失系考虑A1单位情况以及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特征等因素,公司2023年、2024年坏账计提金额充分。
(四) 年审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年审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了解和评估管理层对于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及确定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等相关内部控制,并对上述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进行测试;
(2)获取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测试计算的准确性,并结合收入审计检查应收账款账龄划分的准确性,分析账龄变化的合理性;
(3)对于以组合为基础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评价管理层按信用风险特征划分组合的合理性;评价管理层确定的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的合理性,包括使用的重大假设的适当性以及数据的适当性、相关性和可靠性;测试管理层对坏账准备的计算是否准确;
(4)获取公司A1单位的应收账款明细表,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和分析A1单位应收账款余额的款项性质、形成原因、可回收性、期后回款情况、前期及本期坏账计提的充分性;
(5)获取公司管理层出具的关于A1单位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方式及坏账准备计提充分性的说明,复核公司对A1单位的应收账款从组合计提变更为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依据及合理性;
(6)了解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对比同行业公司坏账计提政策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2、核查意见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回复的说明与其在执行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所了解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不存在不一致的情形;通过执行上述审计程序以及获取的审计证据,年审会计师认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对A1单位的应收账款形成于2021年、2022年,账龄分布为2-4年。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对A1单位的应收账款暂未回款。2024年度,公司单项大额计提坏账损失系考虑A1单位情况以及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特征等因素,公司2023年及2024年坏账计提金额充分。
二、说明公司对A1单位应收账款对应的收入确认时间及金额是否准确,2024 年以来与A1单位业务开展情况,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及具体原因
(一)说明公司对A1单位应收账款对应的收入确认时间及金额是否准确
1、公司对A1单位应收账款对应的收入确认金额的准确性
公司在产品交付并获得A1单位验收时,按照合同价确认收入,该合同价系按审定价格签订。公司对A1单位应收账款对应的收入确认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如出现合计数与所加总数值总和尾数不符为四舍五入所致。
2、公司对A1单位应收账款对应的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
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2021年-2022年,公司与A1单位应收账款对应的收入主要销售信息安全产品,即主要向A1单位销售的是安全存储系统产品。根据公司与A1单位签订的产品合同,公司向A1单位销售产品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相关应收账款对应的收入形成时间为2021年、2022年,公司收入确认时点及依据与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对比分析如下:
因此,公司根据A1单位的要求进行发货,A1单位完成对公司安全存储系统产品的验收并出具验收单,表明公司安全存储系统产品已符合合同约定的相关技术状态和性能指标,为合格产品,公司已经向A1单位转移了相关产品的控制权。2021年-2022年,公司对A1单位的收入确认政策保持一致,以验收单作为收入确认依据,验收单出具时间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2025年2月,A1单位向公司出具了相关说明,确认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对A1单位的合同和产品交付验收、货款支付情况与公司账面记录一致。
综上,公司对A1单位应收账款对应的收入确认时间及金额准确。
(二)2024 年以来与A1单位业务开展情况,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及具体原因
2024年以来,公司技术支持团队持续为A1单位提供常态化的售后维保服务,以快速响应机制及时解决各类技术问题。同时,公司与A1单位保持持续沟通以推进应收账款的回款事宜。
2025年2月,A1单位向公司出具相关说明,确认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对A1单位的合同和产品交付验收、货款支付情况与公司账面记录一致。随着行业信息化建设任务的推进,2025年3月,公司根据A1单位备产函及发货通知要求发出安全存储系统产品,发货产品存货账面价值为2,481.52万元,双方之间的业务合作仍在继续。上述公司发货型号产品尚未转签合同;且根据相关价格管理规定,上述涉及型号产品的审定价格一般需要定期进行重新审核,目前上述公司发出的型号产品正处于价格复审阶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价格复审结论,因此上述已发货的型号产品也尚未确认收入。此外,公司在与A1单位的业务合作中,就提供的相关产品持续推进技术创新与迭代升级工作,为双方长期合作的推进提供技术支撑。
综上,2024年以来公司与A1单位业务的开展在持续推进,虽尚未有新签订销售合同或新增回款,但公司仍在开展售后维保、产品研发迭代等工作,同时根据A1单位要求新增产品发货。除前述情形外,公司与A1单位业务开展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保荐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对发行人管理层进行访谈、查阅相关业务合同,了解A1单位的基本情况,发行人与A1单位的合作历史、业务合作内容、产品价格审价情况、合同验收约定、验收过程,了解公司2024年以来与A1单位业务开展情况,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及具体原因;
(2)取得发行人收入明细表、A1单位的销售合同、销售出库单、收货签收单、验收单等支持性文件,检查A1单位收入确认时点和依据,评估是否符合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取得A1单位于2025年2月、2023年3月出具的关于相关业务往来情况的说明,将函件中分别列示的截至2024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与A1单位已验收数量、已支付合同款比例等数据,与公司账面数据进行核对;
(4)访谈公司管理层并查询公开信息,了解特种行业产品审价流程、产品定价依据、产品审价周期,了解公司产品审价情况;
(5)检查公司与A1单位的备产函、历史销售合同、审价资料等,确认公司收入确认金额与A1单位销售合同签订价格一致;
(6)2025年4月,访谈审价机构审价项目组负责人,了解审价复审的背景、进度和结论,了解到审价组已将复审结果上报,截至访谈日尚未出具最终结论;
(7)查阅公司2024年以来为A1单位提供售后维保服务的相关资料,了解公司为A1单位提供售后维保服务的情况;
(8)访谈公司年审会计师,了解会计师对公司存货执行的监盘、发货观察等程序,了解是否在查验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
(9)访谈A1单位相关人员,了解公司与A1单位的业务在2018年至2023年3月的开展情况、了解公司产品审价情况等。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对A1单位应收账款对应的收入确认时间及金额准确。2024年以来公司与A1单位业务的开展在持续推进,虽尚未有新签订销售合同或新增回款,但公司仍在开展售后维保、产品研发迭代等工作,同时根据A1单位要求新增产品发货。除前述情形外,公司与A1单位业务开展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四)年审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年审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检查与A1单位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收货签收单、销售合同等;核对收入金额与销售合同金额是否匹配、验收日期与收入确认期间是否一致,以检查收入确认期间的准确性;
(2)访谈公司管理层并查询公开信息,了解特种行业产品审价流程、产品定价依据、产品审价周期,了解公司产品审价情况及公司2024年以来与A1单位业务开展情况,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及具体原因;
(3)检查公司与A1单位的备产函、历史销售合同、审价资料,确认公司收入确认金额与A1单位销售合同签订价格一致;
(4)2025年4月,访谈审价机构审价项目组负责人,了解审价复审的背景、进度和结论,了解到审价组已将复审结果上报,截至访谈日尚未出具最终结论;
(5)查阅公司2024年以来为A1单位提供售后维保服务的相关资料,了解公司为A1单位提供售后维保服务的情况;
(6)监盘;2025年2月28日对A1单位相关存货(库存商品)进行监盘,并倒轧至2024年12月31日,确认存货数量与状态是否存在异常;
(7)函证;截至2024年12月31日,对A1单位应收账款、发出商品、已通知备产未签订合同的情况进行函证,未收到回函。针对未回函及2024年未回款的情况,检查了公司以前年度在执行A1单位销售业务过程中的相关单据,包括备产函、销售合同、原材料采购合同及入库单、生产记录、产品出库单、物流单据、签收单、销售发票、回款情况等,并将上述单据信息与账面应收账款、存货数据进行核对;
(8)取得A1单位于2025年2月、2023年3月出具的关于相关业务往来情况的说明,将函件中分别列示的截至2024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与A1单位已验收数量、已支付合同款比例等数据,与公司账面数据进行核对;
(9)2025年3月,了解公司向A1单位发货安全存储系统产品(依据备产函生产并根据A1单位要求向其发货)的全过程,检查物流订单、物流运输记录、产品出库记录、经签收人员签字的收货签收单等。
2、核查意见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回复的说明与其在执行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所了解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不存在不一致的情形;通过执行上述审计程序以及获取的审计证据,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对A1单位应收账款对应的收入确认时间及金额准确。2024年以来公司与A1单位业务的开展在持续推进,虽尚未有新签订销售合同或新增回款,但公司仍在开展售后维保、产品研发迭代等工作,同时根据A1单位要求新增产品发货。除前述情形外,公司与A1单位业务开展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特此公告。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