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83 证券简称:湖北能源 公告编号:2025-04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回购注销原因:鉴于公司激励对象彭吉银先生、覃辉女士、邓诗军先生、刘家祥先生、许甲清先生已正常退休,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且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未达到考核要求,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由公司对已退休的5名激励对象所持的635,800股及其他172名激励对象所持的17,638,170股,合计18,273,97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2. 本次回购及注销股份数量为18,273,970股,占本次注销前公司总股本6,499,723,456股的比例为0.28%,注销日期为2025年8月1日。
3.本次回购注销涉及177人。其中,已退休的首次授予的4名激励对象覃辉、邓诗军、刘家祥、许甲清所持限制性股票按照2021、2022、2023及2024年度利润分配后调整的授予价格(1.99元/股)加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予以回购;已退休的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彭吉银先生所持限制性股票按照2022、2023及2024年度利润分配后调整的授予价格,即2.20元/股加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予以回购;其余首次授予的171名其他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按照2021、2022、2023及2024年度利润分配后调整的授予价格(1.99元/股)予以回购;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姜德政先生所持限制性股票按照2022、2023及2024年度利润分配后调整的授予价格(2.20元/股)予以回购。本次回购总金额为36,545,245.32元。
根据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已对上述177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实施了回购注销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2022年1月21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回购注销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
2025年4月23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会议同意公司回购注销17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8,273,970股。
2025年4月25日,公司披露《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债权人自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截止申报时间届满,公司未接到相关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申报。
2025年8月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已确认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
二、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
1.激励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尚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2.若限制性股票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计划以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并注销。
公司激励对象彭吉银先生、覃辉女士、邓诗军先生、刘家祥先生、许甲清先生已退休,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上述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目标未达成,对其余172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数量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股份数量为18,273,970股,占本次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28%。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39元/股,鉴于公司已分别于2022年7月15日、2023年8月16日、2024年8月8日及2025年6月20日实施了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权益分派工作,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股合计分配现金红利0.40元(含税),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回购注销涉及177人。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其中,首次授予的4名已退休的激励对象覃辉、邓诗军、刘家祥、许甲清所持限制性股票按照2021、2022、2023及2024年度利润分配后调整的授予价格(1.99元/股)加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予以回购;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已退休的激励对象彭吉银先生所持限制性股票按照2022、2023及2024年度利润分配后调整的授予价格,即2.20元/股加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予以回购;其余首次授予的其他171名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按照2021、2022、2023及2024年度利润分配后调整的价格(1.99元/股)予以回购;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姜德政先生所持限制性股票按照2022、2023及2024年度利润分配后调整的授予价格(2.20元/股)予以回购。本次回购总金额为36,545,245.32元。
三、 本次回购注销实施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7月18日对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5]第ZE23462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在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18,273,970股的回购注销手续,并于2025年8月1日完成回购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手续。
四、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总股本由
6,499,723,456股减少至6,481,449,486股。
注:“本次变动前”为截至2025年7月9日股本结构情况。
五、 其他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程序完成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下已授予股份已全部完成处置,本激励计划将实施完毕。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得伟君尚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和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按照《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特此公告。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