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江西飞南、江西兴南对 母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2025-08-05

  证券代码:301500         证券简称:飞南资源        公告编号:2025-04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飞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飞南)、江西兴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兴南)近日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对母公司在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5年8月4日至2028年8月3日止)内向该行申请的最高本金限额为3.5亿元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上述担保事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对母公司提供担保,已经江西飞南、江西兴南股东决定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本次担保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也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形。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7665669483

  3、住所:四会市罗源镇罗源工业园

  4、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5、法定代表人:孙雁军

  6、注册资本:人民币40,210.0778万元

  7、成立日期:2008年8月22日

  8、经营范围:工业废物的处置及综合利用;有色金属、稀贵金属加工、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单体报表):

  单位:元

  

  10、其他说明:经查询,母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债务人: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江西飞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兴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或发生了合同约定的情形,保证人都应按照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责任。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保证期间:

  2.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2.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2.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2.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保证金额: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3.5亿元。在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数额内,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和期限,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保证范围

  4.1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4.2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合同双方同意转入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4.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5年8月4日至2028年8月3日止)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4.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四、担保方股东决定意见

  母公司的融资为日常经营所需,江西飞南、江西兴南为母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解决日常经营资金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良好,担保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50亿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6.69亿元,占公司2024年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36.9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0亿元,占公司2024年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报备文件

  1、江西飞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决定;

  2、江西兴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决定;

  3、江西飞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4、江西兴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