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 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25-07-30

  证券代码:001258         证券简称:立新能源         公告编号:2025-07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新能源”、“发行人”或“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共有3户,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464,62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49.7808%。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464,62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49.7808%;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25年8月1日(星期五);

  4.本次解除限售完成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全部解除限售完毕。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07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3,333,334股。公司股票于2022年7月27日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933,333,334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70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0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33,333,3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000%。

  2.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23年7月31日,公司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5户,分别为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新疆国有资本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珠海嘉赋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疆申宏新能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35,37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25.219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933,333,334股,未发生变动,其中: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64,623,250股(高管锁定股2,250股,首发前限售股464,62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49.781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68,710,084股,占公司总股本50.2189%。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3户,分别为新疆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能源集团”)、井冈山筑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井冈山筑力”)、井冈山和风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井冈山和风”)。

  2025年2月,能源集团吸收合并新疆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后,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并承继新疆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作为控股股东期间作出的承诺,能源集团声明与承诺如下: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人占用发行人资金、要求发行人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将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份锁定手续,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发行人股份。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所有收益(简称: “违规减持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收益上交发行人,发行人有权按照应上交违规 减持收益金额暂扣应付股东现金分红,直至本公司将违规减持收益上交发行人。

  4.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承诺事项另有特别规定的,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二)减持股份的承诺

  1.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在所持有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其他承诺的情况下,本公司将综合考虑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本公司的投资发展计划等各方面因素合理确定是否减持所持有发行人股份。

  2.本公司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24 个月内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①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本公司关于所持发行人股票限售期的有关承诺,并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②依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及发行人上市后有效的法律法规,减持主体需提前将减持意向、数量等计划告知发行人,同时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上市公司公告之后按计划减持。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发行人的股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为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减持股份的数量

  在股份锁定期满24个月内,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届时的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需要、本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自主决策减持计划。本公司保证在减持后保持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所有收益(简称:“违规减持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违规减持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承诺事项另有特别规定的,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1.能源集团严格按照《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能源集团届时持有公司的股票,能源集团将在审议股份回购议案的股东大 会中就相关股份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能源集团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 定股价的具体措施,能源集团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能源集团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能源集团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本公司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止。

  井冈山筑力、井冈山和风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作出的相关承诺如下:

  (一)井冈山筑力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的,本企业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二)井冈山和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现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3.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所有收益(简称:“违规减持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企业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收益上交发行人,发行人有权按照应上交违规减持收益金额暂扣应付股东现金分红,直至本企业将违规减持收益上交发行人。

  5.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的,本企业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截至本公告日,能源集团、井冈山筑力、井冈山和风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能源集团吸收合并新疆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后,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并承继新疆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作为控股股东期间作出的承诺,上述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承诺事项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一致。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上市资金的情形,公司亦未对其进行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8月1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464,62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49.7808%。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464,62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49.7808%;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为3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公司股本变动结构表

  

  注:上表变动情况系根据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而作出,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数据为准。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