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5-07-29

  证券代码:603111           证券简称:康尼机电         公告编号:2025-03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康尼机电”)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送达的1名机构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21年7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4号】认定:2015年至2017年,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增收入、利润等财务造假行为,导致康尼机电2017年披露的上述《重组报告书(草案)》《重组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3)。因上述事项,共有17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了投资者索赔诉讼。

  二、一审民事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下达的1名机构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苏01民初928号】,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单位:元

  

  释义1:国泰海通: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释义2:苏亚金诚: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释义3:东洲评估: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释义4:嘉源律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上述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苏01民初928号】中,南京中院还判决对于康尼机电负担的赔偿损失和案件受理费合计金额为33,093,050.08元,其他被告国泰海通、苏亚金诚、东洲评估、嘉源律所、陈颖奇、高文明分别在50%、40%、15%、2%、2%、2%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判决书为待生效的一审判决,公司拟提起上诉。

  截至本公告日,共有17名投资者对公司提起了索赔诉讼,累计诉请金额为382,632,943.56元,均已下达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康尼机电负担的赔偿损失和案件受理费合计金额为83,146,513.09元,其中,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苏01民初3953号】中,判决国泰海通对康尼机电负担的赔偿损失和案件受理费合计金额为547,746.32元,在5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苏01民初928号】中,对于康尼机电负担的赔偿损失和案件受理费合计金额为33,093,050.08元,判决国泰海通、苏亚金诚、东洲评估、嘉源律所、陈颖奇、高文明分别在50%、40%、15%、2%、2%、2%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按判决履行完毕对9名普通投资者的赔偿义务,合计赔偿损失金额为1,394,839.17元;2名投资者索赔诉讼正在二审程序中;6名投资者索赔诉讼为待生效的一审判决,公司拟对其中2名机构投资者索赔诉讼提起上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针对本次公告涉及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除上述17件案件外,公司对法院已受理但尚未立案的其他400余个二级市场交易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已合理预提损失,前期由公司诉讼律师根据法院判决以及第三方的损失测算情况出具了独立法律意见书,截至目前,公司累计计提投资者索赔损失金额为216,031,343.66元。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后续,公司将积极跟进涉诉案件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妥善处理投资者索赔事宜,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及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