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2025-07-24

  证券代码:301008    证券简称:宏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5-096

  

  公司股东金华宏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华宏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金华宏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华宏盛”,持有公司股份2,85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0%)、金华宏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华宏合”,持有公司股份2,18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8%)是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公司实际控制人陆宝宏先生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金华宏盛、金华宏合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其中,金华宏盛、金华宏合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1,297,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金华宏盛、金华宏合以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2,018,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6%),合计不超过3,316,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6%。

  注:上述总股本均指扣除回购专户股份后的总股本129,763,234.00股。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金华宏盛和金华宏合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金华宏盛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金华宏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股东持股情况:截至2025年7月23日持有公司股份2,85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0%。

  (二)金华宏合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金华宏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股东持股情况:截至2025年7月23日持有公司股份2,18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8%。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3、减持方式及减持数量和比例:大宗交易、集中竞价。其中,金华宏盛、金华宏合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1,297,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金华宏盛、金华宏合以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2,018,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6%),合计不超过3,316,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6%。

  注:上述总股本均指扣除回购专户股份后的总股本129,763,234.00股。

  4、减持期间: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3个月内进行;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至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如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金华宏合、金华宏盛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合伙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除此之外,本合伙企业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合伙企业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金华宏合、金华宏盛(以下统称“承诺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对于承诺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承诺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在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减持前提。如承诺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3)减持方式。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价格。承诺人锁定期满二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锁定期满二年后可以以符合法律规定的价格减持。

  (5)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承诺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进行合理减持。其中,在任意连续90日内,承诺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合计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在任意连续90日内,承诺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合计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且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致使承诺人合计持股比例低于5%的,则在减持后6个月内,承诺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的减持股份合计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6)减持期限及公告。承诺人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承诺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减持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并履行事中、事后披露义务;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致使承诺人合计持股比例低于5%的,则在减持后6个月内,承诺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将在首次减持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

  (7)除此之外,承诺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承诺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承诺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截至本公告日,金华宏盛、金华宏合已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四、其他说明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陶珏、佘砚及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张少忠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本公司股份;(3)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4、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同时,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前公司监事的童跃芳、盛守月、于建国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本公司股份;(3)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3、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上述已披露的承诺一致,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了承诺事项,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

  四、相关风险提示

  1、在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金华宏盛、金华宏合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不存在违反股东相关承诺的情况。

  2、本次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本次拟减持公司股份的上述股东将根据各自意愿决定是否全部或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3、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不得减持的破发、破净情形,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未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本次减持计划符合相关要求。

  4、金华宏盛、金华宏合是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公司实际控制人陆宝宏先生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陆宝宏先生及其关联方陆灿先生持续看好公司未来发展不参与本次减持。本次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5、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上述股东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股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金华宏盛出具的《关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2、金华宏合出具的《关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