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安徽交控融合新基建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全部合伙份额的公告 2025-07-24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6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人民币4,000万元的价格向蚌埠市得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埠得时”)转让持有的安徽交控融合新基建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徽新基建基金”或“基金”)10.00%的合伙份额,本次转让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安徽新基建基金合伙份额。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属于董事长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概述

  1、本次交易概况

  2023年9月,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安徽新基建基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9日、2023年11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佳都科技关于投资安徽交控融合新基建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0)、《佳都科技关于安徽交控融合新基建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89)。

  公司持有安徽新基建基金10%的合伙份额(对应认缴出资份额10,000万元,其中4,000万元出资份额已完成实缴),现基于投资战略布局和未来发展规划,拟以人民币4,000万元的价格,将持有的安徽新基建基金10%的合伙份额转让给蚌埠得时,本次转让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安徽新基建基金合伙份额。2025年7月23日,公司与蚌埠得时签署了《安徽交控融合新基建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转让协议》。

  2、本次交易的交易要素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公司2025年4月9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董事会部分事项授权董事长的议案》,本次交易属于董事长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一)交易对方简要情况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蚌埠市得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蚌埠市龙子湖区财政局全资孙公司,具备较好的履约能力。

  (三)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蚌埠得时与公司之间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保持独立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况

  (1)基本信息

  

  标的合伙份额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安徽新基建基金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本次交易前后股权结构:

  

  普通合伙人安徽交控资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一村尚臻圆(无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已同意公司本次合伙份额的转让,其他合伙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交易标的主要财务信息

  单位:万元

  

  四、交易标的定价情况

  1、本次交易的定价方法和结果

  公司已完成安徽新基建基金4,000万元出资份额的实缴,根据安徽新基建基金资产及财务状况,经交易双方沟通协商一致确定,本次交易标的安徽新基建基金10%合伙份额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4,000万元。

  2、标的资产的定价情况

  

  五、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蚌埠市得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目标合伙企业:安徽交控融合新基建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转让的合伙□财产份额、转让价款及交割方式

  1.1 公司同意将其持有的基金合伙财产份额人民币10,000万元(对应实缴合伙财产份额人民币4,000万元)(以下简称“标的合伙份额”)转让给蚌埠得时,蚌埠得时同意向公司缴付人民币4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万元整)而持有标的合伙份额,成为基金有限合伙人。转让份额中对应的未实缴出资额由蚌埠得时根据合伙企业的要求完成出资义务。

  1.2 蚌埠得时同意于本协议签署后 10 日内将首期标的合伙份额转让价款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于基金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后10 日内将第二期标的合伙份额转让价款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

  其中:首期标的合伙份额转让价款为转让总价款的70%,即人民币28,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捌佰万元整);第二期标的合伙份额转让价款为转让总价款的30%,即人民币1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整)。

  1.3 公司与蚌埠得时一致同意,自首期标的合伙份额转让价款支付完毕之日起15日内协助基金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1.4 公司应在收到转让对价当天向蚌埠得时出具相应的转让对价收据或相关证明文件,并同步告知目标合伙企业。蚌埠得时全额支付完成转让价款之日视为完成交割(以下简称“交割日”)。

  2、合伙份额转让的效力

  蚌埠得时自交割日即作为基金有限合伙人对所受让标的合伙份额享有所有权及相关权益,并承担对应的义务。

  3、陈述保证与承诺

  履约能力:于本协议签订之时,蚌埠得时未涉入任何资不抵债及其他可能对本协议所述交易、或受让方履行其在本协议下义务的能力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重大法律诉讼、仲裁或其他情形。

  自交割日起,蚌埠得时应根据《安徽交控融合新基建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支付对价资金来源:蚌埠得时应根据本协议约定支付标的合伙份额受让对价,并保证支付本次转让对价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4、税费承担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应自行承担其法律、审计及其他与本协议和本次转让的谈判、准备、签署和履行有关的成本与开支。

  在本次标的合伙份额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税费依法各自承担。

  本次标的合伙份额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工商变更费用由目标合伙企业承担。

  5、违约责任

  在本次转让过程中,如因任何一方(“违约方”)拒绝配合、拒绝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导致本协议交割手续未能按期完成的,则另一方(“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进行催告;如违约方未能在守约方催告的合理期限内配合、履行相应义务的,则守约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给其造成的全部损失,如违约方是转让方,则守约方按日万分之五(单利)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目标合伙企业不承担因转让方或受让方过错导致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交割失败,产生额外费用等。

  6、生效、变更和终止

  本协议自各方签名(或签章)并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应由各方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相应补充协议。

  除本协议另有其他约定外,若一方实质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经由守约方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各方书面同意终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而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的其他情形,本协议可被解除且本协议拟议的交易可被终止/放弃。

  7、争议解决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之争议,协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协商友好解决,如果在一方向其他方发出要求开始上述协商的通知之日后三十(30)日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该等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基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蚌埠得时为蚌埠市龙子湖区财政局全资孙公司,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

  六、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是基于公司战略及业务发展需要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安徽交控融合新基建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