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75 证券简称:博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9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7月21日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21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2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珠海市香洲区科旺路66号12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兆春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55人,代表股份74,178,7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的47.3825%。
1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放弃股东大会表决权,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2,代表股份70,191,6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3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1人,代表股份3,987,1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68%。
2包括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51人,代表股份3,987,1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6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3,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1人,代表股份3,987,1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68%。
3包括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678,2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3253%;反对49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6726%;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86,6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的87.4472%;反对49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2.5127%;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40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67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3252%;反对498,9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6727%;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86,5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的87.4453%;反对498,9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2.5145%;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40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671,8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3167%;反对49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6726%;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1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80,2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的87.2867%;反对49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2.5127%;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200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唐永生律师、欧阳婧娴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2日
证券代码:002975 证券简称:博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92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召开了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4年12月27日—2025年6月2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激励对象均填报了《关于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说明及承诺函》。
3、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除下列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在自查期间,有1名激励对象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与其本人确认,该名激励对象的交易行为是由于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不熟悉、对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间等相关规定缺乏足够理解所致,且其在买卖公司股票时仅知悉其可提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所属部门的激励对象名单,并未获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具体方案内容,未获悉自身将被提报为激励对象,其在自查期间发生的交易行为是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自身对二级市场行情的个人判断所进行的独立投资决策,且未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次激励计划的任何相关信息或基于所知悉的信息建议任何第三方买卖公司股票。该名激励对象并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主观故意情形。基于审慎原则,该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公司本次授予的权益并将配合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2、除上述1名激励对象外,另有22名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但前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发生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前。经公司核查,该等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其对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自身对二级市场行情的个人判断所进行的独立投资决策,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在本次激励计划事项的实施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进行了及时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构成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