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2025-07-23

  证券代码:603276       证券简称:恒兴新材      公告编号:2025-04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217.21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0,764.95万股的1.05%。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200.72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92.41%,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0,764.95万股的0.97%;预留16.49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7.59%,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0,764.95万股的0.08%。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二)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万元

  

  (三)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构成情况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未同时实施其他股权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217.21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0,764.95万股的1.05%。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200.72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92.41%,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0,764.95万股的0.97%;预留16.49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7.59%,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0,764.95万股的0.08%。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2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技术及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目的相符。

  (二)披露激励对象的人数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11人,约占2024年末公司全体职工人数的2.61%。具体包括: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管理、技术及业务骨干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在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三)本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具体名单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五)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发生不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时,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处理方法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及第十三章的相关内容。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8.37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8.37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16.56元的50%,为每股8.28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16.55元的50%,为每股8.28元。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为8.37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七、限售期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二)本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期安排

  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5年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5年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相应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公司须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公司业绩条件如下:

  

  注:1、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下同);

  2、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3、在计算本激励计划净利润业绩考核目标是否达标时,剔除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实施的所有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在对应考核年度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5年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年度及各考核年度业绩考核指标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一致。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5年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6-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公司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2、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3、在计算本激励计划净利润业绩考核目标是否达标时,剔除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实施的所有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在对应考核年度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

  若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当年度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且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绩效评价工作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若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

  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反映了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规模情况,是体现公司经营业务拓展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效指标;净利润增长率反映了公司盈利状况和市场竞争力,体现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有助于衡量企业主营业务的发展趋势,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业绩考核指标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状况和市场竞争情况、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生产供应能力和新产品研发创新及市场开拓布局等因素,兼顾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个人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相应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授权日)、限售期、等待期、可行权日的起止日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授予限制性股票: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5年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5年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相应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十、本激励计划授出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新股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新股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

  2、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工作。

  3、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6、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

  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7、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4、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参与本激励计划不构成公司对激励对象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7、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激励对象应当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4、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者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依法承担因限制性股票产生的纳税义务,如激励对象有离职情形的,且离职时尚未结清税款的,应服从公司安排,应在离职前将全部未缴纳税款交予公司,由公司代缴税款。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发生质押、司法冻结、扣划或依法进行财产分割(如离婚、分家析产)等情形的,原则上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通过财产分割转为他人所有,由此导致当事人间财产相关问题由当事人自行依法处理,不得向公司提出权利主张。

  9、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激励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已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4、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解除限售或终止本激励计划,届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及由公司派出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但是,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严重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上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离职、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劳动合同到期且本人不愿意续签、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且不再返聘等,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解除限售。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6、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已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已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由继承人继承,若该部分股票尚未缴纳完毕个人所得税,由继承人依法代为缴纳。

  7、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应提交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发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终止行使。

  2、激励对象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公司不再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终止行使。

  3、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4、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5、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6、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7、公司需要回购限制性股票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8、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假设公司于2025年8月实施首次授予,首次授予激励对象200.72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公司董事会于草案公告前一交易日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假设2025年8月实施首次授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权益,预留部分权益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特此公告。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3日

  

  证券代码:603276       证券简称:恒兴新材      公告编号:2025-047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7月22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7月18日通过书面文件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姚云松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监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做出了如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5-046)。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指标具有全面性和综合性,并具有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性,能够达到考核效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核查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中的激励对象进行初步核查后,公司监事会认为:

  (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在监事会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7月23日

  

  证券代码:603276       证券简称:恒兴新材      公告编号:2025-048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5年8月4日至2025年8月5日(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0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鲍旭锋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5年8月8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并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一)征集人基本信息与持股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鲍旭锋先生(以下简称“征集人”),基本信息如下:

  鲍旭锋,男,197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级会计师,EMBA。曾任宜兴市非织造布厂办公室主任,宜兴市非织造布厂厂长助理,宜兴市杰高非织造布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宜兴恒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2023年11月至今,兼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股份代持等代他人征集的情形。

  (二)征集人利益关系情况

  征集人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

  二、征集事项

  (一)征集内容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8月8日10点0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8月8日

  本次会议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地点

  江苏省宜兴市青墩路1号

  3、本次股东大会征集投票权的议案

  

  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5年7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44)。

  (二)征集主张

  公司于2025年7月2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征集人鲍旭锋先生对上述议案均投同意票,并认为公司实施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

  截止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8月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期限

  2025年8月4日至2025年8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00)

  (三)征集程序

  1、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投票股东应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事务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由公司证券事务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寄送;采取特快专递方式的,以公司签收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联系地址:江苏省宜兴市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宁支路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件人:证券事务部

  邮政编码:214200

  电话:0510-87865006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赞成”、“反对”、“弃权”中选择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八)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鲍旭锋

  2025年7月23日

  附件:

  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鲍旭锋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