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91 证券简称:明阳电气 公告编号:2025-035
股东郭献清先生、中山慧众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一、股份减持完成情况
2025年5月21日,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28)。
2025年6月2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减持股份到5%以下并触及1%整数倍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到5%以下并触及1%整数倍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近日,公司收到股东郭献清先生、中山慧众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慧众咨询”)出具的《股份交易进展告知函》,获悉该两名股东的股份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注:1、上述股东减持股份来源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计算占比时,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31,220万股计算,下同;
3、如相关数据存在尾数差异,为小数位数保留及四舍五入原因造成,下同。
(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注:公司现任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孙文艺先生通过慧众咨询间接持有部分公司股份。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孙文艺先生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其实际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高管锁定股部分予以自律管理。
二、违反承诺减持股份情况
2025年7月8日,郭献清先生以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了43.6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14%,成交价格均为36.60元/股;慧众咨询以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了11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4%,成交价格均为36.60元/股。
郭献清先生、慧众咨询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分别做出如下承诺:“如本人/本企业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会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收盘价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原为38.13元,经2023年半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利润分配后除权除息发行价调整为36.69元)。
因此,郭献清先生、慧众咨询前述于2025年7月8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36.60元/股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除权除息后发行价为36.69元/股),构成违反承诺减持股份。
三、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相关整改情况
(一)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近日,郭献清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郭献清采取责令购回并上缴价差措施的决定》(〔2025〕74号),慧众咨询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山慧众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责令购回并上缴价差措施的决定》(〔2025〕75号)。主要内容如下:
1、郭献清
经查,你作为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阳电气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股东,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减持上述股份时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发行价格,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经除权除息调整后为36.69元/股。2025年7月8日,你以36.60元/股的价格减持43.6万股公司股票,占总股本的0.14%,减持金额1,595.76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4号,下同)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购回并上缴价差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明阳电气上缴价差。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同时,你应于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中山慧众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企业作为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阳电气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股东,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减持上述股份时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价格,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经除权除息调整后为36.69元/股。2025年7月8日,你企业以36.60元/股的价格减持11万股公司股票,占总股本的0.04%,减持金额402.6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4号,下同)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责令购回并上缴价差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你企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明阳电气上缴价差。你企业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同时,你企业应于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股东整改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获悉郭献清先生、慧众咨询已分别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完成承诺购回违规减持公司股份。由于郭献清先生、慧众咨询的购回均价高于违规减持均价,故不存在需上缴公司的价差金额。
四、其他相关说明
(一)郭献清先生、慧众咨询不存在通过违反承诺减持获取不当利益的主观目的,亦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郭献清先生、慧众咨询已深刻汲取教训,就上述事项进行自查和反省,并已积极整改。郭献清先生、慧众咨询将加强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承诺事项,在证券交易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二)除前述违反承诺减持的情况外,郭献清先生、慧众咨询本次减持股份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减持计划一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郭献清先生、慧众咨询的股份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三)本次相关股东违反承诺减持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督促并要求相关股东及董监高切实履行相关承诺,认真学习减持相关规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已做出的有关承诺,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四)本次股份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一)股东出具的《股份交易进展告知函》;
(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