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5-07-22

  证券代码:600930         证券简称:华电新能        公告编号:2025-0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5年7月18日,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举行。本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7月16日以通讯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公司全体董事亲自或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会议由侯军虎董事长主持,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经与会董事充分审议并有效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调整及募投金额分配额度确认的议案》

  会议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调整及募投金额分配额度的方案。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事项进行鉴证并出具了鉴证报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调整及募投金额分配额度确认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2日

  

  证券代码:600930        证券简称:华电新能        公告编号:2025-002

  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5年7月18日,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举行。本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7月16日以通讯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亲自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邵福生主席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经与会监事充分审议并有效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调整及募投金额分配额度确认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及具体募投项目情况,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调整及募投金额分配额度进行确认,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募集资金管理要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提高了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上述事项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调整及募投金额分配额度的方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55.92亿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7月22日

  

  证券代码:600930          证券简称:华电新能       公告编号:2025-003

  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调整

  及募投金额分配额度确认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调整及募投金额分配额度确认的议案》,同意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调整及募投金额分配额度的方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5,591,873,069.05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年5月16日核发的《关于同意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035号文),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968,944,214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并于2025年7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3.18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5,801,242,600.52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扣减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含印花税)人民币209,369,531.47元后,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591,873,069.05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7月11日到位,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7月11日出具了安永华明(2025)验字第70069628_A0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配额度确认、部分实施主体调整

  根据《华电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募投项目围绕“风光大基地项目”、“就地消纳负荷中心项目”、“新型电力系统协同发展项目”、“绿色生态文明协同发展项目”四类布局,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募集资金将投入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项目建设,拟使用募集资金约 180亿元。

  鉴于个别募投项目的发改委备案主体发生变更,公司对募投项目分配额度、实施主体进一步具体明确如下:

  单位:万元

  

  上述实施主体调整系在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相关规定,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上述实施主体调整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及置换安排

  为顺利推进公司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先行投入,本次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金额为人民币1,559,187.31万元,本次置换安排如下:

  单位:万元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调整及募投金额分配额度确认的议案》,同意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调整及募投金额分配额度的方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55.92亿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及具体募投项目情况,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调整及募投金额分配额度进行确认,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募集资金管理要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提高了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上述事项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调整及募投金额分配额度的方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55.92亿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安永华明(2025)专字第70069628_A08号《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认为: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南编制,如实反映了2025年7月18日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根据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及具体募投项目情况,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调整及募投金额分配额度进行确认,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募集资金管理要求,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调整系在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相关规定,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鉴证,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上述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调整及募投金额分配额度的方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55.92亿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特此公告。

  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2日

  

  证券代码:600930           证券简称:华电新能      公告编号:2025-004

  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年5月16日核发的《关于同意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035号文),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968,944,214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并于2025年7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3.18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5,801,242,600.52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扣减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含印花税)人民币209,369,531.47元后,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591,873,069.05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7月11日到位,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7月11日出具了安永华明(2025)验字第70069628_A02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银行或其上级银行、保荐机构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5年7月18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注:公司若因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到账的募集资金也将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对应存放于上述专项账户中。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简称“甲方1”,开户主体公司简称“甲方2”,两者统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联席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1”,联席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丙方2”;两者统称为“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和使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在付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若根据相关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其他因素,甲方需要变更其在乙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各方需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和费用。

  十一、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二、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一、丙方二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