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2025-07-17

  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5-099

  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嘉兴市进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进取管理公司”)直接持有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15,0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4%。(因公司可转债处于转股期,股本总数持续变化,本公告中的持股比例根据公司2025年7月15日总股本282,012,006股计算得出)。上述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及上市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

  ●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参与本次减持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夏厚君先生及公司董监高直接或间接持有进取管理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不参与本次减持计划,不参与本次股份减持收益分配。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进取管理公司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3,762,5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3%,减持股数不超过其持股总数的25%,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2,820,1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942,3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3%。减持期间自公司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且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对上述减持数量和减持价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一、 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注:其他方式取得系通过公司2021年度和2024年度利润分派方案中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取得的股份。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注:上表中持股比例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二、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进取管理公司承诺:

  1、本人/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24个月内,本人/本企业每年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4、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5、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6、此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夏厚君还承诺,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前离职,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上述减持主体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不得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 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进取管理公司根据其自身资金需求自主决定,在减持期间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选择是否全部或部分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具体减持的数量和价格等情况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减持计划是公司股东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2、本次计划减持的股东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减持计划实施后,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