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2025-07-17

  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25-04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6月28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7月16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50号金森大厦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荐,本次股东会由施振贤先生主持。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157,610,5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533%。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156,188,8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50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63人,代表股份1,421,7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30%。

  (3)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6人,代表股份7,602,7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数3.2248%。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第六届监事会监事、董事会秘书、拟任董事候选人、拟任监事候选人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7,592,9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8%;反对7,7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585,1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85%;反对7,7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3%;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2%。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潘隆应先生、范凯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1选举潘隆应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56,310,0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4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6,302,1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936%。

  表决结果:潘隆应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2选举范凯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56,301,9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数:6,294,0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866%。

  表决结果:范凯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叶兰昌、韩海洋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材料

  1.《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16日

  

  证券代码:002679        公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25-046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7月16日以电话、电子邮件、当面送达等方式发出,并于2025年7月16日下午17点在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50号金森大厦会议室以现场召开的方式举行。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董事会会议的提前通知期限。本次会议应到董事8名,实到董事8名。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荐,本次董事会由潘隆应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举手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选举潘隆应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本议案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潘隆应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2.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决策水平,公司调整后的第六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方案如下:

  1.审计委员会:(3人)

  召集人:吴锦凤(独立董事)

  委员:韩立军(独立董事)、李浙

  2.战略决策委员会:(5人)

  召集人:潘隆应

  委员:吴锦凤(独立董事)、李良机(独立董事)、施振贤、范凯

  3.提名委员会(3人)

  召集人:李良机(独立董事)

  委员:韩立军(独立董事)、施振贤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3人)

  召集人:韩立军(独立董事)

  委员:李良机(独立董事)、林煜星

  任期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 备查材料

  1.《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16日

  附件:

  潘隆应先生简历

  潘隆应先生,中国国籍,1971年3月出生,本科学历,林业高级工程师。

  潘隆应先生历任将乐县将溪采育场科长,将乐县邓坊林业采育场科长、副场长,林业总公司生产科长兼营林公司副经理,营林公司董事、副经理、总经理,三明市金山林权流转经营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三明金晟林权收储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金森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司董事会董事,金森集团有限公司纪委书记,公司第六届监事、监事会主席,现任中共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党委书记,公司党总支书记,总经理,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

  潘隆应先生目前不持有公司股份,在公司控股股东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担任中共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党委书记,与实际控制人福建省将乐县财政局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长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25-047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以及全体监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7月16日以电话、电子邮件、当面送达等方式发出,并于2025年7月16日下午17点30分以现场会议方式在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50号金森大厦会议室召开。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监事会会议的提前通知期限。会议经半数以上监事推荐,本次监事会由张晓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到监事5名,实到监事5名。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举手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监事会选举张晓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本议案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张晓光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三、备查文件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年7月16日

  附件:

  张晓光先生简历

  张晓光先生,中国国籍,1970年12月生,本科学历,中级营林工程师。

  张晓光先生历任将乐县林业总公司销售科副科长、科长、办公室主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将乐县鑫绿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任三明市金山林权流转经营有限公司监事;现任金森集团有限公司纪委书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监事会主席。

  张晓光先生目前不持有公司股份,在公司控股股东福建金森集团有限公司担任纪委书记,与实际控制人福建省将乐县财政局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会主席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25-048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董事会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

  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16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补选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相关议案;于2025年7月1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第六届监事会主席及调整了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组成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1.非独立董事:潘隆应先生(董事长)、李浙先生、施振贤先生、林煜星先生、范凯先生。

  2.独立董事:吴锦凤女士、韩立军先生、李良机先生。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人数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上述董事任期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

  1.审计委员会:(3人)

  召集人:吴锦凤(独立董事)

  委员:韩立军(独立董事)、李浙

  2.战略决策委员会:(5人)

  召集人:潘隆应

  委员:吴锦凤(独立董事)、李良机(独立董事)、施振贤、范凯

  3.提名委员会(3人)

  召集人:李良机(独立董事)

  委员:韩立军(独立董事)、施振贤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3人)

  召集人:韩立军(独立董事)

  委员:李良机(独立董事)、林煜星

  上述董事任期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组成情况

  1.非职工代表监事:张晓光先生(监事会主席)、冯芝清先生、郑智伟先生

  2.职工代表监事:张燕女士、周梦婷女士

  上述各监事任期至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16日

  

  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25-045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06G20250178-0002号

  致: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5年7月16日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叶兰昌律师、韩海洋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于2025年6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布的《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根据2025年6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6月28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股东会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15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16日下午14:30在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50号金森大厦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7月16日当日交易时间段。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6日9:15-15:00。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施振贤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6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7,610,5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53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6,188,8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502%。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根据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21,7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30%。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602,7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48%。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一)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1.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7,592,99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585,119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685%。

  根据表决结果,张晓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1 选举潘隆应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6,310,04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17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302,16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2.8936%。

  根据表决结果,潘隆应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2 选举范凯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6,301,911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16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294,037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82.7866%。

  根据表决结果,范凯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肖黄鹤

  见证律师:

  叶兰昌

  见证律师:

  韩海洋

  2025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