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2025-06-24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61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已于2025年6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相关公告及文件敬请投资者查阅。

  本次预案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完成国有资产监管审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等程序,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4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55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财务测算主要假设和说明

  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对公司2025年、2026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假设公司本次发行于2026年3月31日实施完成,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证券行业情况、产品市场情况及公司经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假设不考虑发行费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20,000.00万元;假设本次发行数量为发行上限,即15,149.05万股,上述募集资金总额、发行股份数量仅为估计值,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最终募集资金总额、发行股票数量;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同意注册、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将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准;

  4、根据公司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2024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1,322.3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9,278.88万元。假设公司2025年、202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年增长率为10%、0%、-10%。

  5、在预测公司期末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时,以本次发行前截至本预案出具日前总股本数50,496.83万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发行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变动的情形;

  6、未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7、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二)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注:每股收益指标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根据上述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将有较大幅度增加,短期内每股收益等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同时,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净资产规模增大,有利于增强公司财务结构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

  二、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由于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和净资产将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体现经营效益需一定的时间,如果公司净利润在募投项目建设期内未能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则公司基本每股收益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因此,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

  同时,在测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公司对2025年、2026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融资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的未来发展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的资金实力和盈利能力,通过进一步优化资本结构,增强公司抗经营风险的能力,巩固和加强公司的行业地位,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相关说明请参见本公司编制的《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的具体内容。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3个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均是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与公司的业务规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相适应。通过募投项目的建设,将进一步扩大公司生产规模,提升公司的市场份额,优化资产结构,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及盈利能力,对公司现有业务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员储备

  公司通过多年在钽铌业务领域的深耕,建立了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和薪酬机制,培养了一批在生产、销售、研发等方面具有突出能力的专业化人才队伍,并拥有经验丰富的经营管理团队,能够满足此次募集资金项目人才的需要。同时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继续加快推进人员招聘培养计划,不断增强人员储备,确保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2、技术储备

  公司长期坚持把技术进步放在首位,走生产和科研相结合的发展道路。在钽铌湿法冶金方面,公司具备成熟稳定的工艺体系,核心技术能力居于行业前列。通过自主设计开发第四代钽铌萃取槽,并承担国家“十三五”重点研发计划“超高纯 Ta 关键制备技术研究”专项项目,公司已实现氟钽酸钾及超高纯五氧化二铌等产品的规模化稳定制备,可以满足下游客户越来越高的纯度要求。在钽铌火法冶金方面,拥有技术成熟的生产线,生产的钽及其合金锭、铌及其合金锭、钽铌碳化物、钽条、铌条、熔炼铌、熔炼钽等产品种类齐全,应用广泛。在钽铌及其合金制品方面,拥有钽铌靶坯及其附属产品、超导铌材、高性能钽铌带材、钽炉材、钽铌防腐材等钽铌制品完备的加工手段。

  近10年以来,公司承担了国家钽铌行业多数科技研发项目。此外,发行人拥有多项国内外专利,负责牵头制定多项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综上所述,公司丰富的技术储备能够保证本次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

  3、市场储备

  公司与下游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具有良好的信誉、稳定的供货、销售渠道和销售服务体系,在行业中企业品牌优势明显。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一)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力争提前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完成项目建设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加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二)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募投项目建设、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三)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强化公司成本管理

  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优化公司管理结构,以适应公司不断国际化的步伐,提高日常运营效率,提升整体盈利能力。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同时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四)优化公司投资回报机制,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推动公司建立更为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制定了利润分配相关条款,并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约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填补本次发行完成后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以下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以下承诺:

  1、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东方钽业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东方钽业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另行规定或提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上述第1项、第2项承诺,若本公司违反上述第1项、第2项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的有关规定,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以下承诺:

  1、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亦不会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自身日常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自身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将行使自身职权以促使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未来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将行使自身职权以保障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4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56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5]5号)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政策条款进行了规定,公司制定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根据现实的经营发展和资金需求状况,平衡股东回报和公司长期发展,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办法,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利润分配不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期间间隔和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公司该年度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大于零,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持续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除按照下列第(四)中规定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外,公司当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提出,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当公司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情况下,采取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六)对公众投资者保护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分别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同时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筹划投资者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未提出现金分配的利润分配议案时除提供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远发展的需要,需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同时需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六、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4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57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关联交易概述

  1、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十五冶”)拟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中国十五冶就钽铌湿法冶金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钽铌火法冶金熔炼产品生产线改造项目提供建筑、安装施工服务,服务期限不超过15个月,合同为预估总价,含增值税价不超过2.82亿元人民币(最终合同价格按建安工程造价和投标下浮率确定)。

  2、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中国十五冶的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与中国十五冶属于受同一法人控制的关联关系,公司与中国十五冶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审议程序

  2025年6月2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5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白轶明、包玺芳、易均平、刘五丰4 人回避表决)。同意公司与中国十五冶分别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中国十五冶就钽铌湿法冶金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钽铌火法冶金熔炼产品生产线改造项目提供建筑、安装施工服务,服务期限不超过15个月,合同为预估总价,含增值税价不超过2.82亿元人民币(最终合同价格按建安工程造价和投标下浮率确定)。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前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体成员同意并发表相关意见。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五次会议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一致同意的审查意见。

  此项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 关联方基本情况

  1、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梁磊

  注册资本: 100648.6万元人民币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建筑、公路、电力、矿山、石油化工、市政公用、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公路路面、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承包与企业视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对援助成套项目总承包;对外贸易经营及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与国外工程承包有关的设备、材料进出口(不含国家限制或禁止企业经营的货物);矿业管理和服务,为矿山企业采矿委托管理;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压力管道、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爆破作业;电力承装(修、试);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制造;非金属矿选矿;建筑材料制造。

  历史沿革:中国十五冶成立于1953年,是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全资一级子公司。中国十五冶是一家冶金工程总承包服务商,以建筑业为主业、采矿业和贸易业多元发展。

  2、2024年末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数据(经审计)

  资产总额1,246,442.57万元,净资产278,743.70万元,营业总收入810,353.96万元,净利润42,275.63万元。

  3、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具体关联关系如下图所示:

  

  4、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国十五冶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三、 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项关联交易标的为钽铌湿法冶金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钽铌火法冶金熔炼产品生产线改造项目建筑、安装施工服务。

  2、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与中国十五冶的交易以市场化原则为定价依据。公司对钽铌湿法冶金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钽铌火法冶金熔炼产品生产线改造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经过公开招标、评标等工作,确定中国十五冶为中标单位,中标金额为不超过2.82亿元。

  3、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 服务名称:钽铌湿法冶金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钽铌火法冶金熔炼产品生产线改造项目建筑、安装施工。

  (2) 服务地点: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中色东方厂区内、大武口区二厂工业园区中色东方厂内、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3) 服务内容:钽铌湿法冶金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钽铌火法冶金熔炼产品生产线改造项目建筑、安装施工服务。

  (4) 合同金额:合同为预估总价,含增值税价不超过2.82亿元人民币(最终合同价格按建安工程造价和投标下浮率确定)。

  (5) 支付方式:按月支付。中国十五冶每月25日前向公司或监理人报送已完工程进度报表,公司或监理人对已完工程进度报表进行审核 ,按审核结果的85%于次月的30日前向中国十五冶付款,各子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完成竣工结算后支付至工程合同价款的97%,剩余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后7天内一次性无息返还。

  (6) 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双方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经权力机构批准后正式生效。

  四、 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中国十五冶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符合公司经营活动开展的需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双方交易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结算,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与中国十五冶均为独立法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在财务、人员、资产等方面均独立,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五、 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2025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中国十五冶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5006.97万元人民币。

  六、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核查意见

  2025年6月2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五次会议以现场形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的原则,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公司与中国十五冶发生交易为日常经营业务,有利于促进公司经营稳定,本次关联交易根据市场化原则进行,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向公司输送利益或者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4日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五次会议于2025年6月22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应出席独立董事3人,实际出席独立董事3人,经独立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吴春芳女士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独立董事审议了如下议案:

  1、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我们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了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2、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3、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根据《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公司的发展规划、财务状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4、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5、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会计师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6、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说明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必要性,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及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7、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包括公司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东方集团”)、实际控制人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有色集团”),公司与中色东方集团、中国有色集团签署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8、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中国有色集团、中色东方集团拟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为此,中国有色集团及中色东方集团承诺:本次发行结束后,若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不超过2%(即: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超过2%(即: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本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中国有色集团及中色东方集团拟参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规定,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国有色集团和中色东方集团免于发出要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中国有色集团和中色东方集团免于发出要约,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9、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填补措施合理可行,相关主体承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10、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我们认为该规划有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积极的股东回报机制,能够切实地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11、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授权内容在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相关授权安排有利于推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施,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12、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与中国十五冶发生交易为日常经营业务,有利于促进公司经营稳定,本次关联交易根据市场化原则进行,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向公司输送利益或者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与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吴春芳、王幽深、叶森

  2025年6月22日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2025年6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上市公司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定正确发展战略、完善公司治理、改进经营管理、培育核心竞争力,创造公司价值。

  第四条 公司开展市值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影响公司市值的因素有很多,市值管理必须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改善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各大关键要素。

  (二)合规性原则。所有市值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应建立健全合规体系,确保市值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价值创造原则。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基础,通过优化业务结构、创新产品与服务、加强品牌建设等措施,实现公司内在价值的持续增长。公司应关注长期价值创造,避免短期行为对市值造成负面影响。

  (四)信息披露透明原则。确保所有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提高市场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度。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前景。

  (五)市场导向原则。密切关注资本市场动态,根据市场环境和投资者需求调整市值管理策略,提高公司在资本市场的竞争力。

  (六)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动态过程,因此,公司的市值管理应是一个持续、常态化的管理行为。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市值管理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司建立市值管理体系,对该项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决策与推进。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并由董事会秘书担任具体负责人。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组设在计划企管部,统筹协调相关事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就市值管理工作提出书面建议或改进措施。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作为市值管理的最高责任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批准公司市值管理战略规划、目标;

  (二)审议批准市值管理组织架构及市值管理制度;

  (三)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并依规发布股价异动公告等;

  (四)监督市值管理相关事宜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提振市场信心。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条 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拟定市值管理目标;

  (二)负责拟定市值管理相关制度;

  (三)负责开展并购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现金分红、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股份回购等多种工作,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四)负责拟定经营指标的工作方案;

  (五)负责市值管理日常工作,协调推进市值管理落地执行;

  (六)其他市值管理相关事宜。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方法与计划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公司各治理体系、制定公司市值管理绩效评价体系,切实提升公司市值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 实施公司股权结构与治理状况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密切关注行业周期变化和竞争态势演进,积极落实发展战略,围绕提升主业竞争优势、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促进产业升级等关键环节,适时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投资价值的并购重组业务,增强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第十四条 积极灵活运用再融资策略,充实公司资本金,满足公司产业布局中大规模投资的资金需求;扩张公司业务,提升竞争力,增强创利能力,实现公司市值有效率地增长。

  第十五条 积极探索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适时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十六条 适时开展股份回购、股东增持、高管增持。公司应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进行相应的权益管理,促进市值稳定发展。

  第十七条 根据自身发展阶段,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现状、未来发展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趋势,制定合理可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现金分红节奏,保持现金分红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第十八条 积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吸引更多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

  第十九条 明确公司资本市场定位,树立资本市场品牌,提升市场关注度,发挥资本市场品牌优势。

  第二十条 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完善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管理体系,定期编制并披露 ESG 相关报告。

  第四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值管理工作组定期对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者其他适用指标及上述指标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预警。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股价出现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应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方式说明公司经营状况、发展规划等情况,积极传递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且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现金分红等市值管理方式稳定股价;

  (四)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章 合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及人员、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5-052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规定,公司截至2025年3月31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以及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52号)核准,公司2023年9月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9,281,818股,发行价为11.3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74,627,088.84元,扣除承销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422,703.6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0,204,385.22元。

  该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23年9月27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3年10月8日出具了XYZH/2023YCAA1B0129号《验资报告》。

  (二)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注:初始存放金额与前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差异为1,049,568.18元,主要系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材料印刷费、股份登记费等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说明

  1.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的差异说明

  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和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的差异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钽铌火法冶金产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差异主要系项目尚在建设期,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投入使用。钽铌板带制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差异主要系竣工验收、设备验收及质保金等原因存在部分待支付金额。年产100只铌超导腔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差异主要系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把控成本,优化资源调配,有效降低建设及采购等费用,从而形成部分节余资金,且公司因为竣工验收、设备验收及质保金等原因存在部分待支付金额;此外,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在2023年10月31日至2024年02月20日期间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532.37万元未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投资差异主要系投入的金额中含募集资金的利息收入。

  (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1.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的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的情况。

  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23年12月2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外币资金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以自有外币资金先行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于2024年4月完成了1,185.10万元募集资金的置换。

  2024年2月2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并于2024年3月完成了10,643.08万元募集资金的置换。

  (四)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本公司不存在临时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的情况。

  (五)尚未使用的前次募集资金情况

  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74,627,088.8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0,204,385.22元,实际使用募集资金521,263,566.21元,尚未使用募集资金149,907,012.98元,尚未使用募集资金占前次募集资金净额22.37%,其中尚未使用募集资金与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之和与募集资金净额差异966,193.97元系募集资金累计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支出后的净额。

  尚未使用的原因详见本报告“二、(一)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的差异说明”。

  剩余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安排:本公司按照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情况将剩余资金继续用于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说明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二)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情况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可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公司风险抵御能力,并不直接产生效益,因此无法单独核算经济效益。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20%(含20%)以上情况

  公司年产100只铌超导腔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已于2024年12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项目累计实现效益为70.73万元,累计承诺效益为138.18万元,累计实际效益低于承诺效益20%以上,主要系铌超导腔生产周期较长,第一季度尚在生产加工初期未实际形成较多收益。

  (四)前次募集资金中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运行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发行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况。

  四、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本公司年度报告已披露信息的比较

  本公司已将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与本公司2023年至今各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所披露的有关内容进行逐项对照,实际使用情况与披露的相关内容一致。

  五、结论

  董事会认为,本公司按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运用方案使用了前次募集资金。本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附件: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6月24日

  附件1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止日期:2025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附件2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截止日期:2025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截止日投资项目累计产能利用率是指投资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至截止日期间,投资项目的实际产量与设计产能之比。

  注2:承诺效益与实际效益指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的效益;投资项目承诺效益主要系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起十年内效益,钽铌板带制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年产100只铌超导腔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于2024年12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025年1-3月承诺收益系2025全年承诺效益的25%换算所得。

  注3: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钽铌火法冶金产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尚未完全建成,因此“截止日投资项目累计产能利用率”“承诺效益”及“是否达到预计效益”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