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10 证券简称:包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02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5月22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5,288,619,34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90,577,238.696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使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02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018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02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本次权益分派方案有疑问,请按如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融资部
联系电话:0472-2669528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1日
股票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编号:(临)2025-045
债券代码:163705 债券简称:20钢联03
债券代码:175793 债券简称:GC钢联01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是继2024年实施回购后的再次回购。
回购股份的用途:将全部予以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
回购股份的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回购股份的价格: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为2.73元/股。
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暂无减持计划。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回购期限内因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如遇监管部门颁布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公司于2025年4月7日收到公司董事长张昭先生《关于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函》,提议公司使用1—2亿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8日披露的《关于董事长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
(二)2025 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三)2025年5月22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公司对未来可持续发展的信心及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厚每股收益,提高长期投资价值,提振投资者信心,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公司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全部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二)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四)回购股份的期限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回购股份的用途、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全部予以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
(六)回购股份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为2.73元/股,不高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如果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等其他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七)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和上限以及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本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663万股至7326万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8%至0.16%。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资金、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八)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公司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
公司已取得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工商银行承诺对公司股票回购贷款不超过1.8亿元人民币且不超过回购所需资金90%,期限不超过3年。股票回购其他资金为自有资金,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九)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注:回购数量按照回购价格上限2.73元/股进行测算,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后续实际实施情况为准。
(十)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155,125,400,366.74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人民币51,913,300,388.93元,货币资金为14,088,316,070.69元,回购资金总额上限分别占公司资产总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货币资金的比例为0.13%、0.39%和1.42%。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综合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发展战略等因素,本次回购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一)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公司在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在回购期间目前暂无其他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暂无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完成后,公司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所回购股份的注销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四)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股东会作出回购股份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等法律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办理回购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在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时, 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2、授权董事会根据回购方案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等;
3、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在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对回购股份进行注销,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进行修改,并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注册资本变更等事宜;
4、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授权董事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其他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上述授权事项中,除第 1 项授权及其他法律法规、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授权范围及有效期内具体处理本次股份回购相关事宜。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1、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回购期限内因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如遇监管部门颁布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四、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账户,专用账户情况如下:
持有人名称: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号码:B887397253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