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5-06-17

  证券代码:603083             证券简称:剑桥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5-037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6月1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闵行区浦星公路800号A栋上海浦江智选假日酒店多功能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董事长Gerald G Wong先生提议和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赵宏伟先生主持,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聘请的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发表了见证法律意见。

  (五)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其中,董事赵宏伟先生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董事长Gerald G Wong先生、董事赵海波先生、董事张杰先生、独立董事刘贵松先生、独立董事姚明龙先生和独立董事秦桂森先生均通过远程会议系统接入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全体监事均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

  3、 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程谷成先生和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金泽清先生均现场列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Gerald G Wong先生、副总经理赵海波先生均通过远程会议系统接入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 议案名称: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并修订现行《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1.01、 议案名称:公司章程(草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2、 议案名称: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3、 议案名称: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4、 议案名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5、 议案名称: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草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6、 议案名称: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7、 议案名称: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草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8、 议案名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9、 议案名称: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草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0、 议案名称: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草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0、 议案名称: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 议案名称:公司章程(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2、 议案名称: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3、 议案名称: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4、 议案名称: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5、 议案名称:独立董事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6、 议案名称: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7、 议案名称: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后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标准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第一项议案之第一个子议案和第二项议案之第一个子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参加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余议案(含子议案)均为普通表决议案,均已获得参加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宁义才、马浩然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