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上接C66版) 2025-06-14

  (上接C66版)

  第三节  董事长143新增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长是董事会规范运行的第一责任人,享有董事的各项权利,承担董事的各项义务。144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五)提出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建议名单;(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向董事会传达党中央精神和国资监管政策,通报有关方面监督检查所指出的需要董事会推动落实的工作、督促整改的问题;(二)组织开展战略研究,每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由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共同参加的战略研讨或者评估会;(三)确定年度董事会定期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次数、会议时间等,必要时决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四)确定董事会会议议题,对拟提交董事会讨论的有关议案进行初步审核,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五)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使每位董事能够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六)及时掌握董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对检查的结果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在下次董事会会议上报告;(七)组织制订、修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董事会运行的规章制度,并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八)组织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弥补亏损、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以及董事会授权其组织制订的其他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九)根据董事会决议,负责签署公司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文件;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董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经营业绩责任书等文件;签署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董事会授权应当由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十)主持股东会,组织起草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代表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年度工作;(十一)组织制订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审核重要审计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十二)提出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薪酬与考核建议,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及其薪酬事项;(十三)提出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方案或者调整建议及人选建议,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十四)与外部董事进行会议之外的沟通,听取外部董事的意见,并组织外部董事进行必要的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十五)在出现不可抗力情形或者发生重大危机,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在董事会职权范围内,行使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企业利益的特别处置权,事后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十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四节  独立董事145新增第一百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146新增第一百五十三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147新增第一百五十四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148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参加董事会,在涉及公司战略决策、高级管理人员委任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利益决策方面提供独立意见;(二)在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等潜在利益冲突时发挥牵头引导作用,从而充分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三)应邀出任董事会战略与投融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成员;及(四)仔细检查公司的经营业绩是否达到既定的目标,并在相关会议上发表意见。第一百五十五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149新增第一百五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150新增第一百五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151新增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八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第五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152新增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153新增第一百六十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为5-8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其中有一名委员必须是具备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定要求的适当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董事,并由该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154新增第一百六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155新增第一百六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156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与投融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和董事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的统一领导下,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咨询意见。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须全部是非执行董事并由独立(非执行)董事任召集人,且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一百六十三条   董事会还设立战略与投融资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董事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的统一领导下,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咨询意见。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157新增第一百六十四条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薪酬与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六节  董事会秘书与董事会办事机构158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应当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一般应当为专职。董事会秘书列席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等公司重要决策会议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159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准备会议材料,安排有关会务,负责会议记录,保障记录的准确性,作好并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应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二)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保存、管理股东的资料;协助董事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持续向董事提供、提醒并确保其了解境内外监管机构有关公司运作的法规、政策及要求,协助董事及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三)确保公司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参加组织董事会决策事项的咨询、分析,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受委托承办董事会及其有关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四)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的联络人,负责组织准备和及时递交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负责接受监管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并组织完成;(五)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披露的制度,参加公司所有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知晓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料;(六)负责公司股价敏感资料的保密工作,并制定行之有效的保密制度和措施。对于各种原因引起公司股价敏感资料外泄,要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及时加以解释和澄清,并通告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七)负责协调来访接待,保持与新闻媒体的联系,负责协调解答社会公众的提问,处理与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媒体关系并组织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事宜;(八)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九)协助董事及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境内外法律、法规、本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有义务及时提醒,并有权如实向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反映情况;(十)协调向公司监事会及其他审核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协助做好对有关公司财务总监、公司董事和总经理履行诚信责任的调查;(十一)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具有的其他职权。第一百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开展公司治理研究,协助董事长拟订有关重大方案、制订或者修订董事会运行的规章制度;(二)组织落实公司治理有关制度,管理相关事务;(三)履行股东会工作有关职责,组织做好股东会运作制度建设、会议筹备、议案准备、资料管理、决议执行跟踪、与股东沟通等工作;(四)负责协调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由不同治理主体审议、决策的相关工作;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准备议案和相关材料并对其完整性进行把关;据实形成会议记录并签名,草拟会议决议,保管会议决议、记录和其他材料;(五)组织准备和递交需由董事会出具的文件;(六)负责与董事联络,组织向董事提供信息和材料;安排董事调研;与企业有关职能部门和所属企业沟通协调董事会运行、董事履职支撑服务等事项;(七)督促董事会决议的贯彻执行,跟踪了解董事会决议和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八)配合做好董事会和董事评价等工作;(九)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文件规定或者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原职责删除)160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控股股东的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当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删除161新增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规定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工作方式、工作程序等内容,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162新增第一百六十八条  董事会设立董事会工作部门作为董事会的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董事会工作部门负责公司治理研究和相关事务,承担股东会相关工作的组织落实,筹备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为董事会运行提供支持和服务。董事会工作部门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163第十四章 监事会整章删除第八章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164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总法律顾问一名,经总经理提名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一名,总法律顾问一名,经总经理提名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165新增第一百七十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166第一百六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七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167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总法律顾问;(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拟订公司全资子公司改制、分立、重组、解散方案;(九)拟订公司分支机构设置方案;(十)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公司的投资、融资、合同、交易等事项;(十一)决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每一个自然年度累计价值金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十二)发生紧急情况时,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十三)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拟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批准后实施;(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和总法律顾问等;(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拟订公司全资子公司改制、分立、重组、解散方案;(九)拟订公司分支机构设置方案;(十)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公司的投资、融资、合同、交易等事项;(十一)决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每一个自然年度累计价值金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十二)发生紧急情况时,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十三)拟订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拟订公司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和合规管理体系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十四)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168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及资金运用情况。总经理应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及资金运用情况。总经理应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169第一百七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七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170第一百七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171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七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72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某项具体义务所负的责任,可以由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解除,但是本章程第五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除外。删除173新增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174新增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业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重大决策要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保证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175新增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176新增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劳动、人事和工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建立员工公开招聘、管理人员选聘竞聘、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等符合市场化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同时,建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核心人才薪酬分配制度,优化、用好中长期激励政策。第十章 财务、会计、审计与法律顾问制度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177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78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每个股东都有权得到本章中所提及的财务报告。公司至少应当在股东大会年会召开前二十一日将前述报告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寄给每个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收件人地址以股东的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在不违反公司上市地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公司也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网站或通过电子方式发出或提供给股东,而不必以本条前述方式发出或提供。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至少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前二十一日将前述报告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寄给每个H股股东,收件人地址以股东的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在不违反公司上市地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公司也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网站或通过电子方式发出或提供给股东,而不必以本条前述方式发出或提供。179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180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81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新增……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182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经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四)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审议通过;(五)公司因前述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经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四)公司因前述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183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向内资股股东支付股利以及其他款项,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用人民币支付;公司向外资股股东支付股利及其他款项,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以外币支付。公司向外资股股东支付外币时,兑换率应以宣派股利或其他分派当日前五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外币兑人民币的平均中间价折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向内资股股东支付股利以及其他款项,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用人民币支付;公司向H股股东支付股利及其他款项,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公司向H股东支付外币时,兑换率应以宣派股利或其他分派当日前五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外币兑人民币的平均中间价折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184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185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持有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份的股东委任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人应当代有关股东收取公司就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份分配的股利及其他应付的款项。……公司委任的H股股东的收款代理人,应当为依照香港《受托人条例》注册的信托公司。公司有权终止以邮递方式向某境外上市外资股持有人发送股息券,但公司应在股息券连续两次未予提现后方可行使此项权力。然而,如股息券在初次未能送达收件人而遭退回后,公司亦可行使此项权力。关于行使权力发行认股权证予持有人,除非公司确实相信原本的认股权证已被毁灭,否则不得发行任何新认股权证代替遗失的认股权证。公司有权按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方式出售未能联络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的股票,但必须遵守以下的条件:(一)有关股份于十二年内最少应已派发三次股利,而于该段期间无人认领股利;及(二)公司于十二年的期间届满后,于公司上市地的一份或以上的报章刊登公告,说明其拟将股份出售的意向,并知会该等股份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东在公司宣布派发股利之日起一年内,未认领股利的,董事会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该等股利进行投资或作其他用途。在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任何股利在宣布派发后六年内未被认领,则股东丧失认领该等股利的权利,公司可行使没收权利。于催缴股款前已缴付的任何股份的股款,均可享有股利;但股份持有人无权就预缴股款参与其后宣布的股利。第二百条  公司应当为持有H股股份的股东委任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人应当代有关股东收取公司就H股股份分配的股利及其他应付的款项。……第二节 内部审计和总法律顾问制度186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187新增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党委书记、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具体分管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对党组织、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的管理和指导,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188新增第二百零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直接报告。189新增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190新增第二百〇五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191新增第二百〇六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192新增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施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设立总法律顾问,进一步发挥企业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总法律顾问直接向总经理或董事长汇报工作,列席党委会、董事会,参加总经理办公会,就审议事项所涉法律问题独立发表意见。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193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聘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及其他财务报告。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应当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及其他财务报告。194新增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而其薪酬必须由股东会大多数股东或独立于董事会以外的其他组织批准。195第二百三十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一)随时查阅公司的帐簿、记录或者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二)要求公司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从其子公司取得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履行职务而必需的资料和说明;删除196第二百三十一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以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在空缺持续期间,公司如有其他在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该等会计师事务所仍可行事。删除197第二百三十二条  不论会计师事务所与公司订立的合同条款如何规定,股东大会可以在任何会计师事务所任期届满前,通过普通决议决定将该会计师事务所解聘。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如有因被解聘而向公司索偿的权利,有关权利不因此而受影响。删除198第二百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或者确定报酬的方式由股东大会决定。由董事会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董事会确定。删除199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报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备案。股东大会在拟通过决议,聘任一家非现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填补会计师事务所职位的任何空缺,或续聘一家由董事会聘任填补空缺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解聘一家任期未届满的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有关聘任或解聘的提案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之前,应当送给拟聘任的或拟离任的或在有关会计年度已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离任包括被解聘、辞聘和退任。(二)如果即将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书面陈述,并要求公司将该陈述告知股东,公司除非收到书面陈述过迟,否则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在为作出决议而发出的通知上说明将离任的会计事务所作出了陈述;2.将陈述副本作为通知的附件以章程规定的方式送给股东。(三)公司如果未将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按本款(二)项的规定送出,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可要求该陈述在股东大会上宣读,并可以进一步作出申诉。(四)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出席以下的会议:1.其任期应到期的股东大会;2.为填补因其被解聘而出现空缺的股东大会;及3.因其主动辞聘而召集的股东大会。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收到上述会议的所有通知或与会议有关的其他信息,并在前述会议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前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删除200第二百三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用把辞聘书面通知置于公司法定地址的方式辞去其职务。通知在其置于公司法定地址之日或者通知内注明的较迟的日期生效。该通知应当包括下列陈述:(一)认为其辞聘并不涉及任何应该向公司股东或债权人交代情况的声明;或(二)任何该等应交代情况的陈述。公司收到前款所指的书面通知的十四日内,须将该通知复印件送出给有关主管之机关。如果通知载有前款第(二)项提及的陈述,公司应当将该陈述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还应将前述陈述副本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寄给每个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受件人地址以股东的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在不违反公司上市地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公司也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网站或通过电子方式发出或提供给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辞职通知载有本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提及的陈述,会计师事务所可要求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听取其就辞职有关情况作出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十一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201新增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202新增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203第二百三十六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反对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或者同意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以公平价格购买其股份。公司合并、分立决议的内容应当作成专门文件,供股东查阅。前述文件还应当以邮件方式送达给每个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删除204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205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206第二百三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207新增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208新增第二百二十一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9新增第二百二十二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第二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210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三)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五)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一)股东会决议解散;(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三)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211新增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12第二百四十二条  公司因前条(一)、(三)、(四)、(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之内成立清算组,并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二十四条(一)(三)(四)(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之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13第二百四十三条   如董事会决定公司进行清算(因公司宣告破产而清算的除外),应当在为此召集的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声明董事会对公司的状况已经做了全面的调查,并认为公司可以在清算开始后十二个月内全部清偿公司债务。股东大会进行清算的决议通过之后,公司董事会的职权立即终止。清算组应当遵循股东大会的指示,每年至少向股东大会报告一次清算组的收入和支出,公司的业务和清算的进展,并在清算结束时向股东大会作最后报告。删除214第二百四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应当按法律规定对债权进行登记。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二百二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应当按法律规定对债权进行登记。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215第二百四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百四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216第二百四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清算费用,包括清算成员和顾问的报酬,须在清偿其它债权人债务之前,优先从公司财产中拨付。在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或在公司依法被宣告破产或被责令关闭后,任何人未经清算组的许可不得处分公司财产。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由公司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比例进行分配。……第二百二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公司股东按其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217第二百四十七条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218第二百四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前述文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219第二百四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三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220第二百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涉及《必备条款》内容的,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和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后生效;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百三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三章  通  知221第二百五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通知以邮递方式送交时,只须清楚地写明地址、预付邮资,并将通知放置信封内,而包含该通知的信封交付邮局即视为发出,并自发出起第二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期,视为已收悉。公司以电子形式向股东提供本章程第二百四十六条所述文件时,应将该等文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网站上刊登,刊登后视为所有股东已收悉。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通知以邮件方式送交时,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二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以电子形式向股东提供本章程第二百三十九条所述文件时,应将该等文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网站上刊登,刊登后视为所有股东已收悉。222原第二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整章删除第十四章  附 则223新增第二百四十一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四)本章程中所称会计师事务所的含义与“核数师(审计师)”相同。224新增第二百四十二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225第二百五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以外”、“过”不含本数。第二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以外”、“过”、“低于”不含本数。226第二百五十九条  本章程中所称会计师事务所的含义与“核数师(审计师)”相同。删除227第二百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章程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第二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本章程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228第二百六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次《章程》修订中仅涉及条款序号调整以及“股东大会”统一替换为“股东会”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非实质性修订的内容均不再单独列示;修订内容涉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一并予以调整,不再单独列示。

  特此公告。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