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40 证券简称:科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均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授信业务提供担保,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一、 基本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5年4月14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1、《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包含前期已申请且在有效期的额度),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并购贷款、项目贷款、保函、信用证、票据贴现等综合业务,具体授信业务品种、额度、业务期限和利率,以各方签署的合同为准,有效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个年度股东会时止。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无需公司另行出具决议。2、《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对2025年度合并报表内的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预计15亿元人民币,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有效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个年度股东大会时止。
公司分别于2024年11月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11月13日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并由公司为其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股东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金投”)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融资行为提供不超过11,400 万元的担保,公司向格力金投提供同等金额的反担保。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能科技”)拟与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高新投”)分别签署《授信额度合同》(编号:X202500485、 编号:X202500433)、《单项借款合同》(编号:借X202500485、 编号:借X202500433)。自《授信额度合同》(编号:X202500485、 编号:X202500433)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深圳高新投根据合同约定分别为浩能科技提供1,000万元授信额度,上述额度仅限在该有效期限内提用并清偿。具体的单项借款要素以《授信额度合同》项下每一笔《单项借款合同》(编号:借X202500485、 编号:借X202500433)约定为准。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格力金投拟与深圳高新投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保证X202500485、编号:保证X202500433),为浩能科技与深圳高新投拟签署的《授信额度合同》(编号:X202500485、 编号:X202500433)所约定的授信额度分别提供不超过1,000万元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浩能科技向深圳高新投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及控股股东格力金额为其提供担保事项均在前述审批范围内,无需另行决议。
二、 被担保人、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2、 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三、相关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保证X202500485、编号:保证X202500433)
保证人: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甲方1)
保证人: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甲方2)
债权人: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乙方)
第1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最高债权额
1.1 主合同
1.1.1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合同及主债权以合同要素表约定为准,被担保的主债权也包括乙方为主债务人履行担保责任产生的追偿权,即反担保债权。
1.1.2 各方在此确认,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担保权设立前主债务人与乙方已存在的未结清业务余额应纳入本合同担保的债权范围。
1.2 最高债权额
1.2.1 甲方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以合同要素表约定为准。
1.2.2 该最高债权额为本金余额最高限额。
第2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以合同要素表约定为准。
第3条 保证方式
3.1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3.2 如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的(包括主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向乙方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质押/保证担保,下同,以下统称“其他担保”),则(1)甲方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2)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也有权选择优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或选择同时行使全部或部分担保权利,乙方选择行使/优先行使任何担保权利,均不视为对未选择行使/优先行使的担保权利的放弃,甲方同意放弃对任何乙方未(优先)选择担保的优先抗辩权;(3)乙方因任何原因未行使/未优先行使或放弃对主债务人财产享有的抵押权/质权、变更该抵押权/质权的顺位或内容,造成乙方在上述抵押权/质权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甲方承诺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3.3 若甲方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务提供担保,主债权获得任何部分清偿(包括甲方在其承诺担保数额范围内已经承担的部分数额)并不相应减轻或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余额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债权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第4条 保证范围
4.1 甲方的保证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最高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含反担保债权,下同)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担保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除另有约定外,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
4.2 对于甲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而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乙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之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罚息;(5)利息;(6)本金。乙方有权变更上述顺序。
4.3 甲方1在本合同项下按照其签署合同时持有的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提供同比例的保证担保责任,即甲方1在本合同所约定的保证范围总和的22.79%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甲方2的保证责任以上述保证范围为准。为免疑义,在此情形下,主债权获得任何部分清偿并不相应减轻或免除甲方1的担保责任,甲方1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余额范围内(即不低于本合同签署之日确定的保证范围总和的22.79%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债权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甲方2承担100%全额保证责任,具体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第5条 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5.1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
5.1.1 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届满。
5.1.2 依据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前到期,且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5.1.3 法律规定的被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5.2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发生以下效力:
5.2.1 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未清偿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或者是否附加有条件,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5.2.2 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本合同相关条款中约定的除本金外的所有款项,不论在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5.2.3 自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若发生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项下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相应的债务。
第6条 保证期间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起算日之日起加二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6.1 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6.2 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6.3 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2、《授信额度合同》(编号:X202500485、 编号:X202500433)
债务人: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适用于债务人为非自然人情形)
债权人: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额度:在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有效期限内,甲方可向乙方申请使用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大写)壹仟万元(小写¥10000000元)。
第二条 额度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2个月。上述额度仅限在该有效期限内提用并清偿。额度有效期限届满后,乙方不再受理甲方的单项借款申请。本合同项下具体的单项借款要素以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单项借款合同》(详见附件)约定为准,但单项借款的到期日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限届满日(以乙方确认为准)。甲方应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乙方申请本合同项下的单项借款。
第三条 贷款用途:资金周转。
第四条 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每笔贷款的利率以《单项借款合同》约定为准。
第五条 若本合同项下存在担保,则需在签订担保合同并办理完毕担保手续、经乙方最终确认之后才可启用本合同项下授信。本合同项下授信的担保为:
乙方为担保权利人,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证人。保证人应与乙方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启用后,额度项下每笔单项借款,甲、乙双方均需签订《单项借款合同》,并在同时满足以下情况时乙方向甲方发放单项借款:
6.1对于已发放的单项借款,甲方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6.2甲方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不存在违约行为;
6.3乙方已获得其需要甲方出具的相关书面凭证(如需);
6.4其他乙方认为应当满足的放款条件。
3、 《单项借款合同》(编号:借X202500485、 编号:借X202500433)
甲方(债务人):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第一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仟万元(¥10000000元);
第二条 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
2.1 借款期限:12个月,从借款实际发生之日起计,即从乙方银行转账凭证所载借款转出之日开始计算,但单项借款的到期日最晚不得超过《授信额度合同》约定的额度有效期限届满日。
2.2 借款利率:
2.2.1 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6.3%的年利率,日利率=年利率/360。
2.2.2 自首次提款之日起/日后,甲方可申请全额提前还款或部分提前还款,若该笔借款整笔提前还款的则根据该笔借款的实际使用期限(自该笔借款首次放款之日起至乙方账户全额收到提前还款资金之日止)来确定最终执行的年利率,即:若实际使用期限超过3个月的,则该笔借款的年化利率按6.3%执行;实际使用期限超过45天且小于或等于3个月的,则该笔借款的年化利率按24%执行;实际使用期限小于或等于45天的,则该笔借款的年化利率按36%执行;若部分提前还款的,则针对提前还款的部分按前述规则确定利率,剩余未还款的部分仍按本合同第2.2.1条确定的利率计息。甲方认可如因利率浮动引起争议的以乙方确认为准。
2.3 利息支付方式:甲方应于每月21日之前向乙方支付利息,最后一期利息随剩余本金一并清偿(如有异议,最终需以乙方确认为准)。计息期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用款天数计息。计息方式为:实际用款天数×日利率×计息本金,日利率=年利率/360天。
2.4 还款方式为:自放款次月起,每月还款本金人民币80万元整,余额到期一次性还清。/到期一次还本。
2.5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支付方式为:自主支付;
前述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实际签署的为准。
四、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33,100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31.22%,前述担保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不存在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
本年年初至本议案审议之日与关联方格力金投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911.60万元。
六、备查文件
1、《授信额度合同》(编号:X202500485、 编号:X202500433);
2、《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保证X202500485、编号:保证X202500433);
3、《单项借款合同》(编号:借X202500485、 编号:借X202500433)。
特此公告。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