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55 证券简称:迎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6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5月20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基于此,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440,000,00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4,482,500股后的435,517,500股为股本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人民币26,131,050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不涉及送红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除权(息)参考价格”指“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现金红利”指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相关计算如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35,517,500×0.06)÷440,000,000≈0.0594(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虚拟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594)÷(1+0)。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594(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浙江浙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南迎丰领航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傅双利、马颖波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5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4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6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5-89966200
特此公告。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1日
证券代码:605055 证券简称:迎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7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
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8.00元/股
● 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7.94元/股
● 回购价格上限调整起始日:2025年6月17日(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一、 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1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含商业银行回购专项贷款等)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00元/股(含),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含)。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公告编号:2025-001)以及2025年3月27日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003)。
二、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
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440,000,00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4,482,500股后的435,517,500股为股本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人民币26,131,050元(含税)。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根据《回购报告书》,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具体情况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8.00元/股调整为不超过7.94元/股,具体的价格调整计算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根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不涉及送红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435,517,500×0.06)÷440,000,000≈0.0594(元/股);
综上,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8.00-0.0594)÷(1+0)=7.9406(元/股)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资金总额6,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含),以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计算,本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756万股至1,511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72%至3.43%。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四、其他事项
除以上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11日
证券代码:605055 证券简称:迎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5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4年度利润分配总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情况: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元(含税)不变,派发现金红利总额由26,138,988元(含税)调整为26,131,050元(含税)。
● 调整原因:自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发生股份回购事项,致使可参与权益分派的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一、调整前利润分配方案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合并报表中,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4,182,034.03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母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364,284,432.40元。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公司2024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截至2025年4月28日,公司总股本440,000,000股,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数量4,350,200股,以此计算拟分配的股本基数为435,649,800股,拟派发现金红利26,138,988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59.16%。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二、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变动情况
公司于2025年3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含商业银行回购专项贷款等)6,000万元~12,000万元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4,482,500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前述回购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公司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后的总股本(以下简称“享有利润分配权的总股本”)由435,649,800股变更为435,517,500股。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三、调整后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上述公司总股本变动情况,公司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2024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情况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元(含税)。公司以本公告披露日总股本440,000,00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4,482,500股后的总股本435,517,500股为基数,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6,131,050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数额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59.14%。
特此公告。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