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76版)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 及其附件的公告 2025-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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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管理经营情况;(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六)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七)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监事行使权力;(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管理经营情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第一百〇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或辞任报告载明的辞任日期孰晚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收到辞职报告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一百〇二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删除第一百〇三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一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一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一百一十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离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的2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应持续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新增第一百一十一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第一百〇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其因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五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〇六条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职责与履职方式等进行具体规定。删除第二节 董事会第二节 董事会第一百〇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董事长一人。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董事1-2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事项;(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执行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事项;(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行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第一百一十二条除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本条所称“交易”与现行有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称“交易”定义相同,下同)外,董事会对于公司发生交易的决策权限为:(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八)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对外担保。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八条除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需经股东会审议的交易(本条所称“交易”与现行有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称“交易”定义相同,下同)外,董事会对于公司发生交易的决策权限为:(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七)单笔超过1000万元、或连续12个月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股权投资或处置;(八)单笔超过100万元或上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0%(孰低)、连续12个月累计超过500万元或上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0%(孰低)的对外捐赠;(九)任何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购入、出售、抵押、质押等行为;(十)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低于10%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投资;上述第(一)项至第(十)项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十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十二)除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对外担保。(十三)金额未达到前述第(一)项至第(十二)项指标,但涉及的合约期限超过5年的交易事项。(十四)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情形下,董事会依审慎原则认为应由其审议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副董事长(如有)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如有)履行职务,副董事长(如有)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二十条公司副董事长(如有)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如有)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董事长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二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长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2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2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经公司过半数董事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未出席且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电话会议方式等便于董事参加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方式、电子通信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董事会会议表决采用投票表决方式。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删除新增第三节 独立董事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第一百三十三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第一百四十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可持续发展与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可持续发展与战略委员会由3名或5名董事组成,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且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第一百四十三条可持续发展与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一百四十四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一百四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执行总经理或联席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执行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设行政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第一百二十八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七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九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第一百四十八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董事会拟订之外的基本管理制度;(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五)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七)拟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和解聘;(八)签发日常行政、业务文件;经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协议;(九)在权限范围内审批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五十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行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第一百二十条标准的,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四)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一百五十一条除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职权另有限定外,公司发生交易未达到第一百一十八条标准的,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第一百三十四条总经理工作制度包括下列内容:(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五十三条总经理工作制度包括下列内容:(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三十六条执行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免程序及职权,以及执行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副总经理与总经理的关系由董事会决定。第一百五十五条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聘任或提议解聘、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行政总经理、副总经理聘任或解聘,行政总经理、副总经理向总经理负责。新增第一百五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  监事会删除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六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资本公积金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二节  利润分配政策及决策机制第二节 利润分配政策及决策机制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决策机制为:(一)利润分配政策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当年度实现利润,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仍有盈余的,公司应当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根据公司经营需要留存必要的未分配利润,保持公司持续经营能力。2、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三种方式;达到现金分红条件,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3、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具备利润分配条件,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4、现金分红条件:在满足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足,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及(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条件时,公司应进行现金分红。出现下述情形之一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利润较少,不足以派发;(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4)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主要系非经常性损益形成或公允价值变动形成。满足现金利润分配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5、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不断发展的经营规模不相匹配时,在满足最低现金股利分配前提下,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6、公司采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拟定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方案:(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重大资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及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标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所处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7、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二)利润分配决策机制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订,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股利分配方案。2、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同意实施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听取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审议通过。3、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应制订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说明该等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因,利润分配政策应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4、若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等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5、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一)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二)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三)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6、若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在实施现金分配时应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公司具体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利润分配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决策机制为:(一)利润分配政策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当年度实现利润,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仍有盈余的,公司应当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根据公司经营需要留存必要的未分配利润,保持公司持续经营能力。2、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三种方式;达到现金分红条件,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会批准,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3、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具备利润分配条件,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会审议决定。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4、现金分红条件:在满足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足,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及(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条件时,公司应进行现金分红。出现下述情形之一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利润较少,不足以派发;(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4)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主要系非经常性损益形成或者公允价值变动形成。满足现金利润分配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5、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不断发展的经营规模不相匹配时,在满足最低现金股利分配前提下,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6、公司采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拟定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方案:(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重大资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①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资产(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者无形的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②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资产(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者无形的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及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标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所处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本条规定处理。7、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二)利润分配决策机制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订,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股利分配方案。2、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同意实施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听取公众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审议通过。3、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应制订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说明该等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因,利润分配政策应提请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4、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有能力分红但不分红尤其是连续多年不分红或者分红占当期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较低的,以及财务投资较多但分红占当期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较低的,有关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应当详细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持续关注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5、公司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一)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二)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三)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6、若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在实施现金分配时应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公司具体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利润分配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三节  内部审计第三节 内部审计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删除新增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第一百六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第一百七十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第一百七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第一节通知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第一节 通知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方式、邮寄方式或者以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等电子通讯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方式、邮寄方式或者以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删除第一百七十六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一百八十二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第二节  公告第二节 公告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新增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新增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第一百九十二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有本节前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因本节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有本节前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因本节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删除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〇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〇二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〇三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〇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第十二章附则第十二章附则第二百〇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数;“不满”、“不足”、“以外”、“超过”均不含本数。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〇三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一十二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新增第二百一十五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正文部分援引其他条款序号、条款顺序及标点符号的调整、目录变更,以及根据最新《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调整部分字词表述、根据最新《公司法》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未逐条列示。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已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事宜。

  二、《公司章程》附件修订情况

  《公司章程》进行前述修改的同时,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同步进行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修订后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特此公告。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6日